EN
https://www.gov.cn/
2024-10-28 17: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4-00088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9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4〕48號 發佈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4-00088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9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4〕48號

發佈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完善

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

社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辦發〔2024〕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10月19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

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


為健全人口發展支持和服務體系,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現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提出以下措施。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識、適應、引領人口發展新常態,加強統籌謀劃,強化部門協同,深化改革創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週期的人口服務體系,有效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營造全社會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圍,為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強化生育服務支持

(一)增強生育保險保障功能。強化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導有條件的地方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納入生育保險。做好未就業人員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進一步強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統籌多渠道資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擔機制,加大對生育休假落實情況的監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産假、生育獎勵假、陪産假、育兒假等生育假期落實到位。

(三)建立生育補貼等制度。制定生育補貼制度實施方案和管理規範,指導地方做好政策銜接,積極穩妥抓好落實。落實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加大個人所得稅抵扣力度。

(四)加強生殖健康服務。深入實施母嬰安全行動提升計劃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計劃。加強生殖保健技術研發應用,提升産前檢查、住院分娩、産後保健等生育醫療服務水平,規範診療行為,改善産婦生育體驗。加強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指導各地將適宜的分娩鎮痛以及輔助生殖技術項目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強化青少年性與生殖健康教育,預防非意願妊娠,深入開展早孕和流産關愛服務。

三、加強育幼服務體系建設

(五)提高兒童醫療服務水平。加強兒童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綜合醫院、中醫醫院的産科、兒科建設,推動績效工資分配向産科、兒科傾斜。加快建設兒童友好醫院,深入實施健康兒童行動提升計劃。夯實基層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網絡,持續優化6歲以下兒童健康管理服務。深入實施兒科類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動態支持産科、兒科等臨床重點專科發展,推進兒科醫療聯合體建設,促進優質兒科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和區域均衡佈局。鼓勵兒童藥品研發申報,不斷豐富兒童適用藥品的品種、劑型和規格。加強兒童醫療費用保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兒童用藥按程序納入醫保報銷範圍。

(六)增加普惠托育服務供給。各地要統籌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等渠道資金,開展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和公辦托育服務網絡建設,著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給,提高公建托位佔比,優先實現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地市級全覆蓋。積極推行公建民營模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普惠、多元、優質托育服務。各地要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和實際需求,落實托育服務設施與新建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結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補齊托育服務設施短板。統籌社區各類資源,發揮貼近居民的服務優勢,提供更多免費或低收費用房場地,大力發展社區嵌入式托育。積極支持用人單位辦托、家庭托育點等多種模式發展。統籌考慮經濟發展、人口結構和托育實際需求等因素,科學規劃托育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托幼一體服務,優化托育服務精準供給。

(七)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務發展示範項目。完善普惠托育服務價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對普惠托育機構給予適當運營補助。各地要落實好托育服務稅費優惠、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等政策。制定托育行業人才培養計劃。舉辦托育領域職業技能競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積極與托育機構開展簽約服務,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員培訓等支持。對托育機構的服務管理、人員資質、衛生保健等方面加強常態化綜合監管,守住托育服務安全底線。

(八)促進兒童發展和保護。建立完善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渠道,普及科學育兒知識與技能。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專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公益慈善組織等的積極作用,依託村(居)委會等基層力量,以多種形式為家庭提供育兒指導服務。廣泛開展兒童關愛服務,創建安全環境,加強心理健康服務,改善嬰幼兒營養狀況,大力推進兒童早期發展工作。發展兒童福利事業,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

四、強化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

(九)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供給。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建立同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機制。深入落實“雙減”政策,支持中小學校積極開展課後服務和社會實踐項目,努力滿足學生多樣化學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展,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鼓勵各地出臺多孩子女同校就讀具體實施辦法,幫助解決家長接送不便問題。完善覆蓋全學段學生資助體系,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受助,做到應助盡助。探索逐步擴大免費教育範圍。

(十)加強住房支持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大對多子女家庭購房的支持力度,可結合實際出臺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給,對符合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其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因地制宜逐步使租購住房群體享有同等公共服務權利。

(十一)強化職工權益保障。完善促進婦女就業政策,加強對女性勞動者特別是生育再就業女性的職業技能培訓。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對女職工特別是孕産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鼓勵用人單位結合實際採取彈性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方式,營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環境。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配建母嬰設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組織開展寒暑假期和課後兒童託管活動,積極幫助職工分擔育兒壓力。

五、營造生育友好社會氛圍

(十二)積極構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大力倡導積極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推動形成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搭建多種形式的青年婚戀交友公益平臺。積極開展婚姻家庭輔導、結婚頒證、文明簡約婚禮等特色服務。紮實推進婚俗改革和移風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辦、高額彩禮等陳規陋習,培育積極向上的婚俗文化。

(十三)加強社會宣傳倡導。實施人口高質量發展宣傳教育專項行動。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渠道,加強人口和生育政策宣傳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加強人口國情國策教育,將相關內容融入中小學、本專科教育。組織創作一批高質量影視劇、舞臺劇和網絡文藝作品,加大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製作投放。積極發揮群團組織宣傳教育等作用,鼓勵引導社區、單位、個人參與,共同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做好新時代人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細化實化優化具體措施,落實政府、用人單位、個人等多方責任,確保生育支持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地要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協調,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組織實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動特點,推動相關公共服務隨人走,促進城鄉、區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動。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切實強化工作調度,推動相關措施落實落地,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發力,完善相關配套支持措施,強化政策儲備;完善人口監測體系和預測預警制度,加強政策成效評估;加強對地方的工作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