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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7: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5-00033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6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5〕12號 發佈日期: 2025年03月21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5-00033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6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5〕12號

發佈日期:

2025年03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2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是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的重要手段,是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合規機制的決策部署,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規範工作程序,健全機制保障,提高運用國際規則維護我國發展權益能力,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作出貢獻。

二、重點任務

(一)明確合規工作對象。本意見所稱貿易政策,是指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以及涉及外商投資等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對制定的貿易政策開展合規評估,使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加入承諾。

(二)突出合規主體職責。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貿易政策制定過程中,應按照“誰制定、誰評估”原則,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規開展評估。多個單位聯合製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單位負責合規評估,其他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合規評估。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門認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規徵求商務部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的合規工作,可指定本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牽頭負責,並指導所轄市、縣參照上述程序開展合規工作。

(三)嚴格做好合規評估。在貿易政策制定過程中,政策制定部門應嚴格對照《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後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文件中有關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加入承諾進行評估。

(四)履行合規工作程序。合規評估應作為貿易政策出臺前的必要前置環節。貿易政策按程序報請批准或提請審議時,合規評估書面意見應與貿易政策文件一併提交。合規評估認為貿易政策存在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加入承諾不符風險的,政策制定部門應根據合規評估意見作必要修改。

(五)回應外方合規關注。商務部負責接收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對國務院各部門、各地區制定的貿易政策提出的意見。涉及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商務部商政策制定部門研究提出合規性意見並協助做好對外答覆,政策制定部門做好相關後續工作。涉及地方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地方政策制定部門商本級商務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合規性意見,商務部協助做好對外答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後續工作。

(六)開展對外合規評估。商務部牽頭負責在世界貿易組織對其他成員違規措施提出關注,積極開展磋商談判,維護企業正當海外權益。

三、保障措施

(七)加大合規培訓力度。商務部牽頭加強全國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培訓,用好世界貿易組織各類資源,運用電子化等手段豐富培訓形式,加大對地方合規培訓的支持力度。鼓勵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定期培訓與工作交流制度,用好商務部貿易政策合規系統等平臺,全面提升合規評估人員業務能力,並保持合規工作隊伍穩定。各地區可結合工作實際,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機構提供合規評估技術支持。

(八)加強合規監督激勵。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強化情況通報和問題整改,鼓勵將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對未按本意見要求開展合規工作,特別是應開展合規評估而未開展等有關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紀依法問責。對貿易政策合規工作開展較好的單位,予以表揚激勵,總結推廣經驗做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著力提升貿易政策合規工作質量。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細化舉措,確保本意見各項要求落地見效。商務部要牽頭做好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保障措施。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3月16日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