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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9: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6-00012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03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消防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6〕6號 發佈日期: 2026年03月06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6-00012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03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消防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6〕6號

發佈日期:

2026年03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消防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和改進基層消防工作,營造良好消防安全環境,更好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用2年左右時間,健全完善基層消防安全治理機制,構建黨委和政府組織領導、消防牽頭、部門協同、縣鄉一體、群防群治的基層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夯實火災防控基礎,推動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二、強化屬地領導

(一)壓實屬地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健全由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安全協調機制,完善覆蓋基層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鄉鎮(街道)在縣級黨委和政府組織領導下,將消防工作職責細化落實到有關內設機構,明確消防工作專門力量,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加強消防工作統籌協調,組織落實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中消防相關事項。

(二)理順體制機制。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要求,高效統籌監管執法資源,加快完善基層消防治理體系,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基層消防工作,堅決杜絕空檔盲區。縣級消防救援部門承擔屬地消防監督管理責任,統籌基層消防工作,負責協調指導鄉鎮(街道)消防工作,健全會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辦等制度。因地制宜推行應消合一、隊站一體的基層應急消防工作機制,統籌現有基層消防等力量試點建設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消一體綜合救援服務站(點)。推行“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做法,完善隱患發現報送、分辦移交、查處反饋等制度。將消防工作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服務內容。支持地方政府採取多種方式充實基層消防專業力量,強化人才、裝備、專業培訓、業務指導等方面保障。

(三)協同履職盡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將基層消防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裝備等納入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鄉鎮(街道)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動態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依法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隱患日常排查、火災預防、應急疏散演練等,發現無法徹底整改的消防隱患及時上報;指導村(社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履職、密切配合,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要結合鄉村全面振興等重大政策實施,在項目統籌、資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層消防安全需求。應急管理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要強化分類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三、強化綜合監管

(四)推行全域消防安全監管。國家消防救援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省級消防救援部門統籌指導市、縣消防救援部門依法落實轄區內全域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市、縣消防救援部門及消防救援站對轄區內單位和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根據風險等級確定消防安全防範重點,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高風險單位和場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政府制定全域消防安全監管具體實施辦法。

(五)實施防消一體消防執法監管。消防救援站主要承擔滅火救援任務,並承擔消防監督工作,依法以縣級消防救援部門名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實施相應行政處罰。打破防火監督幹部等崗位限制,支持消防幹部和消防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依法開展消防執法監管工作。支持政府專職消防員取得消防監督專業資格,協助從事消防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火災簡易登記等事務性、保障性工作,發揮輔助消防執法監管作用。

(六)加強鄉鎮消防專業力量。縣級消防救援部門可結合地域、人口、産業等實際將轄區內鄉鎮劃分為若干片區,市、縣消防救援部門從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消防幹部和消防員中按片區配備專業力量,組織實施片區消防監督檢查,並以縣級消防救援部門名義開展執法,指導協助鄉鎮做好消防工作。縣級消防救援部門對具有消防監督專業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員開展統一培訓,派駐鄉鎮協助做好協調聯絡,推動工作落實。

(七)提高基層消防執法監管能力水平。編制基層消防監督人員教育培訓大綱,推行消防監督專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鑒定。將基層消防監督業務知識納入消防救援人員入職培訓、崗前培訓和定期復訓內容,加強消防執法人員業務知識、執法技能等培訓,組織基層消防執法人員到專業機構進修學習,提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

(八)發動多元力量協助檢查排查。加強基層安全生産和消防監督力量統籌使用,強化安全生産檢查和消防監督檢查有機銜接,推動檢查信息互通共享、風險隱患線索相互移送。縣級消防救援部門會同鄉鎮(街道)統籌調度鄉鎮(街道)消防工作人員、網格員、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基層力量,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排查,村(社區)“兩委”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要積極協助配合。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和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縣級消防救援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四、強化行業管理

(九)加強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行業部門要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基層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針對性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共性問題研究,強化行業約束和懲戒,在人才、技術、裝備等方面給予鄉鎮(街道)支持。在行業規劃、法規標準、資格資質、行政許可、人才培養、資源調配等方面強化消防安全要求,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對新産業新業態,按照領域歸口、業務相近原則和具體特點,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時分析研判,明確監管職責。

(十)強化行政審批源頭把關。履行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批准開辦和運營。嚴格依據詳細規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優化對既有建築更新改造的規劃管理。嚴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審批,強化既有建築改造利用特別是高風險項目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加強小型工程項目規劃建設使用審批管理,提高備案項目抽查比例。制定與公共消防安全密切相關的電動自行車、鋰電池、電器産品、建築絕熱用聚氨酯泡沫材料等産品標準時提高安全要求。強化消防産品生産、流通、使用等環節抽查檢查,嚴格消防産品強制性認證。

(十一)加強科技賦能。堅持統籌集約、開放共享、分級負責原則,建設全國消防綜合監管服務和火災風險監測預警網絡,加強與地方、部門平臺互聯互通,為基層提供隱患輔助識別、預警預報自動提醒等智慧服務。將消防數字化全面融入各地數字政府、韌性城市和城市運行管理中心等城市公共安全數字建設,按需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等資源。推行非現場監管,運用物聯網、人工智慧和大數據技術,對基層單位和居民小區暢通消防車通道、日常防火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情況實行全時段監測。

五、強化主體責任

(十二)加強自主管理。各類單位要建立逐級逐崗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備許可手續,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組織日常防火檢查和消防培訓演練。在消防設施等部位設置醒目、永久消防標識,實行標識化管理。對多業態混合經營場所,要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確定牽頭主體實施統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加強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鄉鎮(街道)等報告。

(十三)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各地要針對沿街門店、養老機構、醫院、學校、商超餐館、培訓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嚴格落實暢通生命通道、建築防火、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動火作業等消防安全要求。加快推廣新型智慧化消防産品,推動老舊小區、出租房、經營性自建房等安裝聯網型獨立式報警器、簡易噴淋裝置等,納入民生實事項目。支持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連片人員密集場所、村(社區)區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造等,強化火災高風險區域、場所綜合治理,完善消防基礎設施,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六、強化社會共治

(十四)加強仲介服務機構監管。加強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等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監管,督促依法開展技術服務活動。嚴厲查處違規從業、不按標準執業、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等違法行為。推動火災高危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支持保險機構提供火災預防服務。強化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將消防安全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保險、信貸、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參考依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

(十五)實施全民消防素質提升行動。持續推進以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為主要內容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各類單位、村(社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中小學要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加強消防教育。依託各地防災減災體驗場所,豐富消防體驗內容,加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微型消防站向公眾開放力度。健全火災隱患報告獎勵機制,鼓勵社會群眾和單位員工主動報告、積極查找身邊的火災隱患。

(十六)開展重點人群實操實訓。大力開展基層消防工作人員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網格員、志願消防隊員、物業服務企業員工、保安員、保潔員、服務員、護工等重點人群實操實訓,提升實戰技能。加強基層消防工作幹部隊伍能力建設,依託市縣黨校(行政學院)等對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兩委”負責人開展培訓。支持各類院校、科研院所開設消防安全治理、工程消防技術相關課程,培養社會消防專業人才。

(十七)推進自防自救力量建設。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站的數量規模由屬地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推動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消防救援部門統籌規劃佈局,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堅持防消聯勤、一專多能,開展滅火救援、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傳培訓等工作。尚不符合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條件的鄉鎮,結合實際建立志願消防隊。鼓勵各類單位、居民小區和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聯勤聯訓聯調機制。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所損耗的燃料、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政府給予補償。廣泛動員群眾就近就便參與村(社區)消防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融入基層消防工作。鼓勵引導基金會等社會力量支持基層消防事業發展。

七、強化激勵約束

(十八)深入推進為基層減負。推行基層簡易執法,對情節輕微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簡化辦案流程和取證規則,實現“簡案快辦”。堅持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相結合,幫助基層排查治理消防隱患。嚴格規範涉企消防監督檢查,堅決遏制重復檢查、多頭檢查、任性檢查、運動式檢查和以各種名義變相檢查,確保于法有據、精準高效。

(十九)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履行消防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要完善執法監督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制度規定,嚴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消防救援部門要細化防消一體執法監督配套制度,加強消防救援人員、政府專職消防員等管理監督。持續強化行風作風建設,打造清正廉潔、作風優良、服務為民的消防執法隊伍。

(二十)嚴肅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消防救援部門依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對一般火災事故,強化技術及管理責任調查,督促指導汲取教訓、補齊短板。對較大及以上亡人火災事故,各級政府根據火災等級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清火災原因、事故責任,依法依規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實行提級調查、掛牌督辦,嚴肅追責問責。屬於生産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一)強化獎懲。將基層消防工作作為安全生産考核巡查、消防工作考核等重要內容,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在省級黨委和政府統籌下,市、縣、鄉推動將基層消防工作成效作為基層幹部獎懲激勵的重要參考。對在基層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基層幹部,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火災事故,但已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履行有關職責,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予以免責或從輕、減輕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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