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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的通知 發文機關: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人社部規〔2019〕1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18日
  • 標       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人社部規〔2019〕1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18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9月18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崗位回避和履職回避。

第四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係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回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回避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在1個月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回避決定作出後,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並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 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回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 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回避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回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回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回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回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回避。回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回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由事業單位作出或者授權作出回避決定的,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回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後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 由於相關人員隱瞞應當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係。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 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工勤人員的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9月18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崗位回避和履職回避。

第四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係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回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回避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在1個月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回避決定作出後,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並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 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回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 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回避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回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回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回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回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回避。回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回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由事業單位作出或者授權作出回避決定的,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回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後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 由於相關人員隱瞞應當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係。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 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工勤人員的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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