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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外匯局
發文字號: 匯發〔2019〕38號   源: 外匯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貨幣(含外匯)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 標       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外匯局
  • 發文字號:匯發〔2019〕38號
  • 來       源:外匯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貨幣(含外匯)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
匯發〔2019〕3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決定取消11項證明事項(見附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此11項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改為外匯局內部核查。請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認真貫徹實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匯管理取消證明事項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
匯發〔2019〕3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決定取消11項證明事項(見附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此11項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改為外匯局內部核查。請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認真貫徹實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匯管理取消證明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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