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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財辦庫〔2020〕29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6日
  • 標       題: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財辦庫〔2020〕29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06日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辦庫〔2020〕29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減少人員聚集,保障相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就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採購活動。各地區、各部門根據疫情防控和實際工作需要,積極履職盡責,科學合理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對於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採購項目,作為緊急採購項目,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的規定執行。對於非緊急的採購活動,因疫情防控而無法開展或無法按規定時間繼續進行的採購活動,可酌情暫停或延期,並按規定發佈相關信息、通知有關當事人;對於確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及相關工作,要儘量選擇網絡、電話、郵寄等非現場方式實施。疫情防控期間需要選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原則上不採取現場抽取方式,可由採購人通過網絡隨機抽取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定。對確需開展、按規定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的採購活動,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停業務無法開展的,可在其他平臺或其他場所進行。

二、加強採購活動場所防護。對確需現場辦理或開展的採購活動,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採購活動場所的通風、消殺、體溫監測、人員信息登記等工作,盡可能減少現場人數、加大座位間隔、縮短工作時間。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代表、評審專家及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嚴格執行疫情報告、人員隔離等要求。

三、推進採購項目電子化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儘量在線提供採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鼓勵各地區電子賣場加強疫情防控相關物資的貨源組織,設置專區發佈疫情防控採購需求信息和供應商供應信息,促進供需對接。加強對電子賣場的價格監控和供應商管理,依法處理提供假冒偽劣産品、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關於投訴處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可暫停現場受理、質證等工作,相關業務改為網上辦理。現場業務恢復時間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間無法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可酌情暫緩作出相關案件的處理決定,並提前告知相關當事人。

五、關於工作日的計算。在政府採購活動及相關質疑、投訴工作中需計算工作日的,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延長假期作為公休日,不計入工作日。

六、自疫情防控終止之日起,即恢復正常採購活動。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2020年2月6日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辦庫〔2020〕29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減少人員聚集,保障相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就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採購活動。各地區、各部門根據疫情防控和實際工作需要,積極履職盡責,科學合理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對於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採購項目,作為緊急採購項目,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的規定執行。對於非緊急的採購活動,因疫情防控而無法開展或無法按規定時間繼續進行的採購活動,可酌情暫停或延期,並按規定發佈相關信息、通知有關當事人;對於確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及相關工作,要儘量選擇網絡、電話、郵寄等非現場方式實施。疫情防控期間需要選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原則上不採取現場抽取方式,可由採購人通過網絡隨機抽取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定。對確需開展、按規定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的採購活動,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停業務無法開展的,可在其他平臺或其他場所進行。

二、加強採購活動場所防護。對確需現場辦理或開展的採購活動,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採購活動場所的通風、消殺、體溫監測、人員信息登記等工作,盡可能減少現場人數、加大座位間隔、縮短工作時間。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代表、評審專家及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嚴格執行疫情報告、人員隔離等要求。

三、推進採購項目電子化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儘量在線提供採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鼓勵各地區電子賣場加強疫情防控相關物資的貨源組織,設置專區發佈疫情防控採購需求信息和供應商供應信息,促進供需對接。加強對電子賣場的價格監控和供應商管理,依法處理提供假冒偽劣産品、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關於投訴處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可暫停現場受理、質證等工作,相關業務改為網上辦理。現場業務恢復時間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間無法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可酌情暫緩作出相關案件的處理決定,並提前告知相關當事人。

五、關於工作日的計算。在政府採購活動及相關質疑、投訴工作中需計算工作日的,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延長假期作為公休日,不計入工作日。

六、自疫情防控終止之日起,即恢復正常採購活動。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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