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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衛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發文字號: 國衛醫函〔2020〕43號   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7日
  • 標       題: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發文字號:國衛醫函〔2020〕43號
  • 來       源:衛生健康委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07日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國衛醫函〔202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部署,現就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工作的重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廣大醫務人員在醫療戰線辛勤耕耘、無私奉獻,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推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特別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衛生系統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要求,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廣大醫務人員舍小家、顧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近期,個別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患者及家屬毆打、辱罵醫務人員、故意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嚴重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和風險防範意識,密切關注、嚴密防範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尤其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嚴厲打擊,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二、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實施下列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上述情形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採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並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

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三、強化醫療衛生機構安全防範措施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進一步落實《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和《關於印發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7號)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健全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重點督促指導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強化安保工作,根據需要組建應急安保隊伍,重點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院發熱門診、隔離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點診療區域安全保衛工作。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嚴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提升安全防範意識,安保人員應當加強盯防,發現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報警。各地公安機關要全面提升定點救治醫療衛生機構勤務等級,強化顯性用警,加強巡邏防控,並按照“一院一專班”要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醫務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安全。

四、健全完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疫情防控期間,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依託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要主動加強同公安機關的工作溝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間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共享、處置和反饋機制,對於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通報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提出的補充、核實證據等意見建議。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安全保衛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在案事件處置過程中,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與宣傳部門加強溝通,依法及時發佈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本通知印發後,各地對疫情防控期間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案事件,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公安部報告;辦理相關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適用問題的,應當分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衛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2月7日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國衛醫函〔202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部署,現就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工作的重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廣大醫務人員在醫療戰線辛勤耕耘、無私奉獻,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推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特別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衛生系統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要求,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廣大醫務人員舍小家、顧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近期,個別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患者及家屬毆打、辱罵醫務人員、故意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嚴重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和風險防範意識,密切關注、嚴密防範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尤其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嚴厲打擊,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二、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實施下列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上述情形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採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並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

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三、強化醫療衛生機構安全防範措施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進一步落實《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和《關於印發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7號)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健全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重點督促指導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強化安保工作,根據需要組建應急安保隊伍,重點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院發熱門診、隔離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點診療區域安全保衛工作。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嚴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提升安全防範意識,安保人員應當加強盯防,發現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報警。各地公安機關要全面提升定點救治醫療衛生機構勤務等級,強化顯性用警,加強巡邏防控,並按照“一院一專班”要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醫務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安全。

四、健全完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疫情防控期間,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依託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要主動加強同公安機關的工作溝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間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共享、處置和反饋機制,對於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通報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提出的補充、核實證據等意見建議。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安全保衛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在案事件處置過程中,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與宣傳部門加強溝通,依法及時發佈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本通知印發後,各地對疫情防控期間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案事件,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公安部報告;辦理相關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適用問題的,應當分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衛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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