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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文字號: 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8日
  • 標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 來       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08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實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現就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債券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並舉支持疫情地區和疫情防控企業的債券融資需求

(一)支持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醫療服務、科研攻關、醫藥産品製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該類項目收益覆蓋要求。申報階段,支持企業債券資金用於處於前期階段的該類項目建設,但應全面詳盡披露最新的項目合法合規信息。

(二)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産生的項目貸款。

(三)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託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

(四)對於自身資産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於償還2020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簡便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債券業務辦理

(一)設立申報“綠色通道”。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以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申請企業債券的,企業可直接向我委報送申報材料,實行“即報即審”,安排專人對接、專項審核,並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辦理。

(二)實行非現場業務辦理。全面支持發行人、主承銷商等仲介機構通過非現場辦理企業債券的發行申請、意見反饋、批文領取、信息披露、發行前備案等業務,可靈活選擇線上系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務服務大廳報送材料,紙質材料待疫情結束後進行補充提供或領取。

(三)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企業債券批復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到期的,相關批文有效期統一自動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並豁免發行人履行延期申請程序。

(四)優化發行環節管理。一是近期獲准通過但尚未領取企業債券批復文件的,可在發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發生重大期後事項及其影響後,使用我委政務信息公開的電子批復文件啟動發行。二是近期擬啟動債券發行工作的發行人,應提前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絡,鼓勵錯峰預約簿記建檔時間,並盡可能減少發行現場人員。三是對於已經啟動債券發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在發行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申請適當放寬債券發行時限,或者發行人可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後,靈活選擇擇期發行。

三、切實做好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兌付工作

(一)持續做好信息披露。發行人受疫情影響預計難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報和2020年一季度報告的,應按照交易場所有關規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並在公告中説明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披露的詳細情況、預計可披露時間以及基本經營和財務數據等信息。期間,如發生重大期後事項,發行人應及時按照交易場所規定進行公告。

(二)穩妥做好本息兌付。疫情期間涉及債券還本付息的,發行人應儘早安排償債資金,確保順利完成本息兌付。確需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鼓勵以視頻或電話會議等非現場方式召開,並可合理簡化召集召開程序。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各有關單位應自覺加強黨的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刻認識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定不移把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紮實做好企業債券對疫情防控的支持與保障工作,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2月8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實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現就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債券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並舉支持疫情地區和疫情防控企業的債券融資需求

(一)支持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醫療服務、科研攻關、醫藥産品製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該類項目收益覆蓋要求。申報階段,支持企業債券資金用於處於前期階段的該類項目建設,但應全面詳盡披露最新的項目合法合規信息。

(二)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産生的項目貸款。

(三)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託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

(四)對於自身資産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於償還2020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簡便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債券業務辦理

(一)設立申報“綠色通道”。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以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申請企業債券的,企業可直接向我委報送申報材料,實行“即報即審”,安排專人對接、專項審核,並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辦理。

(二)實行非現場業務辦理。全面支持發行人、主承銷商等仲介機構通過非現場辦理企業債券的發行申請、意見反饋、批文領取、信息披露、發行前備案等業務,可靈活選擇線上系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務服務大廳報送材料,紙質材料待疫情結束後進行補充提供或領取。

(三)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企業債券批復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到期的,相關批文有效期統一自動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並豁免發行人履行延期申請程序。

(四)優化發行環節管理。一是近期獲准通過但尚未領取企業債券批復文件的,可在發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發生重大期後事項及其影響後,使用我委政務信息公開的電子批復文件啟動發行。二是近期擬啟動債券發行工作的發行人,應提前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絡,鼓勵錯峰預約簿記建檔時間,並盡可能減少發行現場人員。三是對於已經啟動債券發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在發行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申請適當放寬債券發行時限,或者發行人可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後,靈活選擇擇期發行。

三、切實做好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兌付工作

(一)持續做好信息披露。發行人受疫情影響預計難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報和2020年一季度報告的,應按照交易場所有關規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並在公告中説明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披露的詳細情況、預計可披露時間以及基本經營和財務數據等信息。期間,如發生重大期後事項,發行人應及時按照交易場所規定進行公告。

(二)穩妥做好本息兌付。疫情期間涉及債券還本付息的,發行人應儘早安排償債資金,確保順利完成本息兌付。確需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鼓勵以視頻或電話會議等非現場方式召開,並可合理簡化召集召開程序。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各有關單位應自覺加強黨的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刻認識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定不移把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紮實做好企業債券對疫情防控的支持與保障工作,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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