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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産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字號: 財資〔2020〕4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4日
  • 標       題: 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産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資〔2020〕4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14日

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産保障工作的通知
財資〔2020〕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現就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簡化配置程序。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緊急配置救治器械、醫藥防護用品等疫情防控資産,各部門、各地方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簡化資産配置審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後,快速高效配置。

二、統籌調配使用。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調配、捐贈疫情防控資産,按照審批權限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可按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後實施,待疫情結束後統一報財政部門備案。

三、完善內部管理。各部門、各地方要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疫情防控資産登記臺賬,完善疫情防控資産的驗收、保管、領用、報損制度,明確責任人,確保資産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加強資産管理部門與採購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部門的協調對接,按規定入賬。

四、規範資産處置。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回收可重復使用的疫情防控資産,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權限統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捐贈;報廢、報損的疫情防控資産,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處置審批權限審批或備案。已建立“公物倉”等國有資産集中處置管理平臺的地方,鼓勵對行政事業單位閒置的疫情防控資産進行集中統一處置。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産管理的監督檢查,嚴禁“搭便車”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資産,避免國有資産損失和浪費。對於違規違紀違法操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國有資産流失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財  政  部

2020年2月14日

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産保障工作的通知
財資〔2020〕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現就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簡化配置程序。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緊急配置救治器械、醫藥防護用品等疫情防控資産,各部門、各地方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簡化資産配置審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後,快速高效配置。

二、統籌調配使用。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調配、捐贈疫情防控資産,按照審批權限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可按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後實施,待疫情結束後統一報財政部門備案。

三、完善內部管理。各部門、各地方要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疫情防控資産登記臺賬,完善疫情防控資産的驗收、保管、領用、報損制度,明確責任人,確保資産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加強資産管理部門與採購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部門的協調對接,按規定入賬。

四、規範資産處置。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回收可重復使用的疫情防控資産,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權限統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捐贈;報廢、報損的疫情防控資産,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處置審批權限審批或備案。已建立“公物倉”等國有資産集中處置管理平臺的地方,鼓勵對行政事業單位閒置的疫情防控資産進行集中統一處置。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産管理的監督檢查,嚴禁“搭便車”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資産,避免國有資産損失和浪費。對於違規違紀違法操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國有資産流失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財  政  部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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