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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稅總函〔2020〕28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0日
  • 標       題: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稅總函〔2020〕28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0日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20〕28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相關規定,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關於“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業務申請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時應提交的紙質資料,已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可按現行方式提交;未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暫不要求納稅人提交,疫情防控結束後再行補報。對於納稅人申報中遇到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靈活應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非接觸式”渠道進行輔導解答。

二、關於開展“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審核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後,僅審核電子數據,經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經審核發現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可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郵件等“非接觸式”途徑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排除後再行辦理。納稅人無法通過“非接觸式”途徑提供影像資料,或者稅務機關通過影像資料無法排除疑點的,暫不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待疫情結束後按照現行規定核實處理。

三、關於開展“非接觸式”調查評估

(一)對於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開展調查評估的,應採用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避免採用當面約談、實地核查等“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中發現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疑點,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可以排除疑點的,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無法排除疑點的,暫不辦理退(免)稅。

(二)對於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區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對於納稅人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稅務機關審核辦理退(免)稅時,對於系統提示的實地核查疑點,應在進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相關疑點處理時,在核查結論中選擇“核查通過”,核查結論説明中標識“疫情”字樣。委託代辦退稅生産企業的實地核查比照處理。

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具體範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産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託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産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産企業200萬元;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産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後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並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

2.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1點規定執行。

3.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四、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復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應按規定及時復函。對於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暫停因復函開展的下戶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時復函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延期復函説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結束前,各地稅務機關因疫情影響,超期辦結退(免)稅或逾期復函的,不作為超期辦理業務。

五、關於開展“非接觸式”結果反饋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應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納稅人。

六、關於疫情防控結束後開展事後復核工作

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在疫情結束後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納稅人補報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進行復核。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補報,或者報送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納稅人限期補正;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後的資料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1.已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規定撤銷備案、備案變更;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尚未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2.已開具證明的,按規定作廢證明;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尚未開具相關證明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3.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和涉嫌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七、關於疫情防控結束後補辦核查評估手續

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並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後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後屬於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對受疫情影響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抓緊有序開展實地核查工作,並根據核查結果及時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0日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20〕28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相關規定,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關於“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業務申請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時應提交的紙質資料,已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可按現行方式提交;未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暫不要求納稅人提交,疫情防控結束後再行補報。對於納稅人申報中遇到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靈活應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非接觸式”渠道進行輔導解答。

二、關於開展“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審核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後,僅審核電子數據,經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經審核發現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可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郵件等“非接觸式”途徑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排除後再行辦理。納稅人無法通過“非接觸式”途徑提供影像資料,或者稅務機關通過影像資料無法排除疑點的,暫不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待疫情結束後按照現行規定核實處理。

三、關於開展“非接觸式”調查評估

(一)對於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開展調查評估的,應採用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避免採用當面約談、實地核查等“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中發現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疑點,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可以排除疑點的,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無法排除疑點的,暫不辦理退(免)稅。

(二)對於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區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對於納稅人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稅務機關審核辦理退(免)稅時,對於系統提示的實地核查疑點,應在進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相關疑點處理時,在核查結論中選擇“核查通過”,核查結論説明中標識“疫情”字樣。委託代辦退稅生産企業的實地核查比照處理。

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具體範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産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託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産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産企業200萬元;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産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後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並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

2.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1點規定執行。

3.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四、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復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應按規定及時復函。對於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暫停因復函開展的下戶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時復函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延期復函説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結束前,各地稅務機關因疫情影響,超期辦結退(免)稅或逾期復函的,不作為超期辦理業務。

五、關於開展“非接觸式”結果反饋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應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納稅人。

六、關於疫情防控結束後開展事後復核工作

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在疫情結束後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納稅人補報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進行復核。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補報,或者報送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納稅人限期補正;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後的資料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1.已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規定撤銷備案、備案變更;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尚未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2.已開具證明的,按規定作廢證明;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尚未開具相關證明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3.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和涉嫌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七、關於疫情防控結束後補辦核查評估手續

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並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後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後屬於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對受疫情影響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抓緊有序開展實地核查工作,並根據核查結果及時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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