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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發文機關: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發文字號: 銀保監發〔2020〕6號   源: 銀保監會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1日
  • 標       題: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 發文機關: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 發文字號:銀保監發〔2020〕6號
  • 來       源:銀保監會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1日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6號

各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紓解中小微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産,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有關部門作了深入研究,確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貸款到期本金安排

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企業、擔保人等協商處理。

二、關於貸款利息支付安排

對於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三、關於湖北地區特殊安排

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四、關於企業新增融資安排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要改進績效考評、盡職免責等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佔比和“首貸率”。地方法人銀行應主動申請人民銀行的新增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積極配合政策性銀行的新增信貸計劃,以優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五、落實要求

做好需求對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需求,開通線下和線上(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多種渠道,為企業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提供便利。要及時受理企業申請,限時回復辦理。

明確支持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評估企業狀況,調整完善企業還本付息安排,重點支持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對於受疫情影響特別嚴重、遇到特殊困難的行業,例如交通運輸、批發零售、文化娛樂、住宿餐飲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傾斜。

有效防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貸款進行專門統計、密切監測,對於貸款期間企業經營出現實質性變化的,及時予以相應處置。同時,應完善反欺詐模型運用,推進信息共享聯防。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並通過上報徵信、訴訟等懲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風險。

六、有關配套政策

對於上述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

人民銀行綜合運用公開市場操作、中期借貸便利、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維持銀行負債端平穩接續。

各級財政部門對於國有控股和參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2020年的經營考核,應充分考慮應對疫情、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特殊因素,給予合理評價。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2020年3月1日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6號

各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紓解中小微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産,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有關部門作了深入研究,確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貸款到期本金安排

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企業、擔保人等協商處理。

二、關於貸款利息支付安排

對於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三、關於湖北地區特殊安排

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四、關於企業新增融資安排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要改進績效考評、盡職免責等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佔比和“首貸率”。地方法人銀行應主動申請人民銀行的新增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積極配合政策性銀行的新增信貸計劃,以優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五、落實要求

做好需求對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需求,開通線下和線上(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多種渠道,為企業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提供便利。要及時受理企業申請,限時回復辦理。

明確支持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評估企業狀況,調整完善企業還本付息安排,重點支持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對於受疫情影響特別嚴重、遇到特殊困難的行業,例如交通運輸、批發零售、文化娛樂、住宿餐飲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傾斜。

有效防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貸款進行專門統計、密切監測,對於貸款期間企業經營出現實質性變化的,及時予以相應處置。同時,應完善反欺詐模型運用,推進信息共享聯防。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並通過上報徵信、訴訟等懲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風險。

六、有關配套政策

對於上述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

人民銀行綜合運用公開市場操作、中期借貸便利、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維持銀行負債端平穩接續。

各級財政部門對於國有控股和參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2020年的經營考核,應充分考慮應對疫情、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特殊因素,給予合理評價。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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