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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林草局
發文字號: 林資規〔2020〕1號   源: 林草局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8日
  • 標       題: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林草局
  • 發文字號:林資規〔2020〕1號
  • 來       源:林草局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8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經濟社會發展做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
林資規〔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做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保疫情防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林地,並在疫情結束後6個月內補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疫情結束後應當恢復林業生産條件,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

二、支持重點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為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確保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對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建設項目目錄的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民生項目,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及時辦理使用林地手續的,允許先行使用林地,項目在開工前應當向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備。

三、保障脫貧攻堅項目使用林地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為確保脫貧目標如期實現,對脫貧攻堅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因脫貧攻堅需要,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實施的道路、橋梁維修改造項目,不新增佔地的,不需要辦理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築設施的行政許可,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四、做好服務保障和監管工作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疫情防控建設項目、重點建設項目、脫貧攻堅項目加強監管,堅持集約節約使用林地,嚴禁違規搭車。重點建設項目、脫貧攻堅項目,應當在開工後6個月內及時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上述項目靠前服務,及時解決問題,加快項目辦理進度,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省級林地定額不足的,可以申請國家備用定額。疫情防控期間,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我局不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8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經濟社會發展做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
林資規〔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做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保疫情防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林地,並在疫情結束後6個月內補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疫情結束後應當恢復林業生産條件,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

二、支持重點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為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確保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對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建設項目目錄的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民生項目,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及時辦理使用林地手續的,允許先行使用林地,項目在開工前應當向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備。

三、保障脫貧攻堅項目使用林地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為確保脫貧目標如期實現,對脫貧攻堅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因脫貧攻堅需要,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實施的道路、橋梁維修改造項目,不新增佔地的,不需要辦理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築設施的行政許可,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四、做好服務保障和監管工作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疫情防控建設項目、重點建設項目、脫貧攻堅項目加強監管,堅持集約節約使用林地,嚴禁違規搭車。重點建設項目、脫貧攻堅項目,應當在開工後6個月內及時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上述項目靠前服務,及時解決問題,加快項目辦理進度,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省級林地定額不足的,可以申請國家備用定額。疫情防控期間,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我局不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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