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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分區分級做好水路運輸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發文字號: 交水明電〔2020〕87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分區分級做好水路運輸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交水明電〔2020〕87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4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分區分級做好水路運輸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水明電〔202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分區分級差異化防控要求,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運輸服務保障,服務經濟社會平穩健康運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區分級精準施策

(一)嚴格湖北省和武漢市對外水路交通通道管控。湖北省和武漢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繼續實行嚴格的離漢離鄂水路交通通道管控措施,客運船舶繼續執行停航有關要求,加強靠港作業貨運船舶管理,禁止貨船在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增配船員;除船員生病等特殊情況外,禁止貨船船員在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離船上岸、更換船員;禁止無關人員進港、上船;禁止船舶載運除本船船員以外的人員離漢離鄂,堅決防止疫情通過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和運輸船舶向外輸出。

(二)強化水路客運服務保障。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督促水路客運企業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運輸服務保障。低風險地區採取必要疫情防控措施,推動水路客運儘快復航,客船載客率不超過90%(設置發熱乘客隔離區的除外)。中風險地區在做好必要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推進水路客運有序復航,客船載客率不超過70%。高風險地區繼續嚴格做好疫情防控,根據當地政府和衛生健康、檢驗檢疫部門要求視情推進水路客運逐步有序復航,客船載客率不超過50%。要加強中韓、中日、內地與港澳、大陸與台灣間客運管理,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衛生健康、檢驗檢疫部門的指導下,強化疫情風險研判,審慎推進水路客運復航;對已復航的客運航線,要按相關要求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嚴防疫情輸出或輸入。

(三)有力保障水路貨物運輸。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繼續落實好防疫物資、重點生産生活物資、農業生産物資運輸船舶優先過閘、優先引航、優先錨泊、優先靠離泊“四優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對湖北省、高風險地區始發或靠泊貨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裝卸作業措施。要督促中、低風險地區港航企業科學合理安排生産作業,嚴禁以疫情防控為由隨意採取禁限貨運船舶靠港作業、錨地隔離14天等措施。開闢船員返崗上船“綠色通道”,協調做好貨運船舶船員更換工作。高風險地區繼續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貨運保障工作,確保防疫物資、重點生産生活物資、農業生産物資等運輸暢通。

(四)科學規範做好水路疫情防控。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督促港航企業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分區分級科學做好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運明電〔2020〕84號)要求,按照《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指南》《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1.0)》,做好港口客運站、船舶等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做好消毒、通風、測體溫、運輸組織、人員防護等工作。指導港航企業加強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人員衛生防護和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密切關注境外疫情變化,配合檢驗檢疫部門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疫情從港口環節輸入,指導做好來自疫情嚴重國家和地區船舶引航、靠港作業過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推動水運經濟平穩運行

(五)確保水路運輸通道暢通。中、低風險地區要對港口作業人員按規定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後儘快返崗復工,儘快實現港口復工復産。高風險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防疫物資及重點生産生活物資運輸的港口正常運轉,其他具備條件的港口逐步有序擴大復工復産範圍。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冷藏箱水路運輸環節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明電〔2020〕71號)要求,加強生産組織協調,建立港口堆場和港外堆場冷庫聯動機制,暢通港口集疏運體系,推動貨主(貨代)企業加快提離滯港貨物。加強航道和通航建築物維護管理,保障正常通航秩序。

(六)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産涉及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目錄清單》(交財審明電〔2020〕79號),指導港航企業用足用好國家免徵增值稅、階段性減免社保和公積金等優惠政策。推動將承擔疫情防控應急運輸、重要生産生活物資運輸任務的港航企業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督促落實好國家出臺的港口建設費、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階段性減免政策,減輕相關企業負擔,激發運輸需求,保持市場穩定。鼓勵港口企業視情減免庫場使用費等費用。鼓勵各地出臺降低船閘收費等惠企政策。

(七)提升便民服務水平。疫情防控期間國內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相關經營證書到期的,可暫不換證,證書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簽(核)發的船舶、船員、船公司等相關證書,無法按期辦理年檢、審核或換發的,予以延期辦理;海船船員任解職信息登記實施遠程辦理,取消攜帶二代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現場辦理方式;拓展部海事局船員遠程培訓平臺功能,免費為船員提供在船在家學習專業知識的服務。

三、加強行業監管服務

(八)加強安全監管。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切實保障水路運輸安全暢通、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安全高效運行。要督促港口企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風險管控,嚴格船岸安全檢查、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客運及滾裝運輸安檢查危,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督促水路運輸經營者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重點水域客運船舶動態監控,強化氣象信息預報預警,提升安全風險防範能力。

(九)強化統籌協調。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對發現所在地有關單位違反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限制港航企業復工復産的,限制船員、集卡司機、港口一線作業人員正常返崗的,對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始發或靠泊貨運船舶採取禁限航等不當措施的,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立即糾正。

(十)加強水運經濟形勢分析研判。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與轄區港航企業和行業協會的聯絡機制,了解企業困難和訴求,加強水運市場運行監測,科學研判發展形勢,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建議。

交通運輸部

2020年3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交通運輸部關於分區分級做好水路運輸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水明電〔202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分區分級差異化防控要求,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運輸服務保障,服務經濟社會平穩健康運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區分級精準施策

(一)嚴格湖北省和武漢市對外水路交通通道管控。湖北省和武漢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繼續實行嚴格的離漢離鄂水路交通通道管控措施,客運船舶繼續執行停航有關要求,加強靠港作業貨運船舶管理,禁止貨船在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增配船員;除船員生病等特殊情況外,禁止貨船船員在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離船上岸、更換船員;禁止無關人員進港、上船;禁止船舶載運除本船船員以外的人員離漢離鄂,堅決防止疫情通過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和運輸船舶向外輸出。

(二)強化水路客運服務保障。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督促水路客運企業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運輸服務保障。低風險地區採取必要疫情防控措施,推動水路客運儘快復航,客船載客率不超過90%(設置發熱乘客隔離區的除外)。中風險地區在做好必要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推進水路客運有序復航,客船載客率不超過70%。高風險地區繼續嚴格做好疫情防控,根據當地政府和衛生健康、檢驗檢疫部門要求視情推進水路客運逐步有序復航,客船載客率不超過50%。要加強中韓、中日、內地與港澳、大陸與台灣間客運管理,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衛生健康、檢驗檢疫部門的指導下,強化疫情風險研判,審慎推進水路客運復航;對已復航的客運航線,要按相關要求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嚴防疫情輸出或輸入。

(三)有力保障水路貨物運輸。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繼續落實好防疫物資、重點生産生活物資、農業生産物資運輸船舶優先過閘、優先引航、優先錨泊、優先靠離泊“四優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對湖北省、高風險地區始發或靠泊貨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裝卸作業措施。要督促中、低風險地區港航企業科學合理安排生産作業,嚴禁以疫情防控為由隨意採取禁限貨運船舶靠港作業、錨地隔離14天等措施。開闢船員返崗上船“綠色通道”,協調做好貨運船舶船員更換工作。高風險地區繼續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貨運保障工作,確保防疫物資、重點生産生活物資、農業生産物資等運輸暢通。

(四)科學規範做好水路疫情防控。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督促港航企業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分區分級科學做好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運明電〔2020〕84號)要求,按照《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指南》《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1.0)》,做好港口客運站、船舶等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做好消毒、通風、測體溫、運輸組織、人員防護等工作。指導港航企業加強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人員衛生防護和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密切關注境外疫情變化,配合檢驗檢疫部門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疫情從港口環節輸入,指導做好來自疫情嚴重國家和地區船舶引航、靠港作業過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推動水運經濟平穩運行

(五)確保水路運輸通道暢通。中、低風險地區要對港口作業人員按規定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後儘快返崗復工,儘快實現港口復工復産。高風險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防疫物資及重點生産生活物資運輸的港口正常運轉,其他具備條件的港口逐步有序擴大復工復産範圍。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冷藏箱水路運輸環節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明電〔2020〕71號)要求,加強生産組織協調,建立港口堆場和港外堆場冷庫聯動機制,暢通港口集疏運體系,推動貨主(貨代)企業加快提離滯港貨物。加強航道和通航建築物維護管理,保障正常通航秩序。

(六)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産涉及交通運輸企業主要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目錄清單》(交財審明電〔2020〕79號),指導港航企業用足用好國家免徵增值稅、階段性減免社保和公積金等優惠政策。推動將承擔疫情防控應急運輸、重要生産生活物資運輸任務的港航企業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督促落實好國家出臺的港口建設費、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階段性減免政策,減輕相關企業負擔,激發運輸需求,保持市場穩定。鼓勵港口企業視情減免庫場使用費等費用。鼓勵各地出臺降低船閘收費等惠企政策。

(七)提升便民服務水平。疫情防控期間國內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相關經營證書到期的,可暫不換證,證書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簽(核)發的船舶、船員、船公司等相關證書,無法按期辦理年檢、審核或換發的,予以延期辦理;海船船員任解職信息登記實施遠程辦理,取消攜帶二代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現場辦理方式;拓展部海事局船員遠程培訓平臺功能,免費為船員提供在船在家學習專業知識的服務。

三、加強行業監管服務

(八)加強安全監管。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切實保障水路運輸安全暢通、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安全高效運行。要督促港口企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風險管控,嚴格船岸安全檢查、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客運及滾裝運輸安檢查危,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督促水路運輸經營者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重點水域客運船舶動態監控,強化氣象信息預報預警,提升安全風險防範能力。

(九)強化統籌協調。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對發現所在地有關單位違反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限制港航企業復工復産的,限制船員、集卡司機、港口一線作業人員正常返崗的,對湖北省和武漢市港口始發或靠泊貨運船舶採取禁限航等不當措施的,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立即糾正。

(十)加強水運經濟形勢分析研判。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與轄區港航企業和行業協會的聯絡機制,了解企業困難和訴求,加強水運市場運行監測,科學研判發展形勢,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建議。

交通運輸部

2020年3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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