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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民航局
發文字號: 財建[2020]30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4日
  • 標       題: 關於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民航局
  • 發文字號:財建[2020]30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4日

關於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鼓勵國際航線不停航,引導已停航的國際航線復航,支持航空運輸企業抗擊疫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中央財政安排資金予以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對執飛往返我境內航點(不含港澳臺地區)與境外航點間的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空公司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標準

(一)國際定期客運航班。

1.對疫情期間不停航和復航的國際航班給予獎勵,並向獨飛航班進行傾斜。

2.獎勵標準分成兩檔:共飛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獨飛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

3.獎勵金額按照疫情防控期間航空公司實際執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進行核定。

4.涉及境內、境外航點串飛或第五業務權的航線班次,按涉及我方航點國際航段數量計算。

5.涉及獨飛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運人開航(或復航),則按共飛航班標準進行核定。

(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

採用據實結算方式,即在疫情結束後,根據民航局委託的仲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執行重大任務實際運輸成本給予適當補助。

三、申報審核程序

(一)申請國際航線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應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局、財政部提出申請,並提供執飛航線、班次、機型、可供座公里、物資清單以及有關成本和收入數據等相關材料。外國航空公司同時還需提供接收資金銀行賬戶的具體信息。除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以外的其他國內航空公司,應同時將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抄送企業註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級財政部門。申請重大運輸飛行任務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在疫情結束後,按上述程序向民航局、財政部提出申請。

(二)民航局根據有關數據,對航空公司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根據民航局審核情況和相關標準向有關企業和地方撥付資金,其中: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的資金列入中央企業本級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資金通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外國航空公司的資金納入民航局部門預算,由民航局負責轉撥。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資金。審核中發現虛報、瞞報的,將取消該公司申請資格;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

四、其他事項

(一)港澳臺地區航線航班參照執行。

(二)對於通航企業執行的疫情防控任務按照《民航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財政部 民航局
2020年3月4日

關於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鼓勵國際航線不停航,引導已停航的國際航線復航,支持航空運輸企業抗擊疫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中央財政安排資金予以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對執飛往返我境內航點(不含港澳臺地區)與境外航點間的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空公司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標準

(一)國際定期客運航班。

1.對疫情期間不停航和復航的國際航班給予獎勵,並向獨飛航班進行傾斜。

2.獎勵標準分成兩檔:共飛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獨飛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

3.獎勵金額按照疫情防控期間航空公司實際執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進行核定。

4.涉及境內、境外航點串飛或第五業務權的航線班次,按涉及我方航點國際航段數量計算。

5.涉及獨飛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運人開航(或復航),則按共飛航班標準進行核定。

(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

採用據實結算方式,即在疫情結束後,根據民航局委託的仲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執行重大任務實際運輸成本給予適當補助。

三、申報審核程序

(一)申請國際航線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應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局、財政部提出申請,並提供執飛航線、班次、機型、可供座公里、物資清單以及有關成本和收入數據等相關材料。外國航空公司同時還需提供接收資金銀行賬戶的具體信息。除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以外的其他國內航空公司,應同時將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抄送企業註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級財政部門。申請重大運輸飛行任務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在疫情結束後,按上述程序向民航局、財政部提出申請。

(二)民航局根據有關數據,對航空公司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根據民航局審核情況和相關標準向有關企業和地方撥付資金,其中: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的資金列入中央企業本級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資金通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外國航空公司的資金納入民航局部門預算,由民航局負責轉撥。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資金。審核中發現虛報、瞞報的,將取消該公司申請資格;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

四、其他事項

(一)港澳臺地區航線航班參照執行。

(二)對於通航企業執行的疫情防控任務按照《民航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財政部 民航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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