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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復工作秩序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民電〔2020〕47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8日
  • 標       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復工作秩序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民電〔2020〕47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8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復工作秩序的通知
民電〔202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復救助管理機構工作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持續抓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嚴格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總體防控策略,採取積極措施,珍惜好、維護好來之不易的防控成果。要深入貫徹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做好民政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6號)、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9號)精神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相關工作要求,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確保機構服務對象和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有序恢復救助管理機構工作秩序。一是要有序做好求助接待工作。對於符合救助條件求助人員受助入站的,實施差異化精準防控。低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應按照當地黨委、政府或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統一部署和防控工作要求,可在核查核實清楚求助人員個人情況及健康狀況的前提下,對能夠證明14天內未到過中、高風險地區且無相關症狀的,不再進行14天的入站隔離觀察;北京市、湖北省武漢市等中、高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和無法核查核實清楚求助人員個人情況及健康狀況的低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繼續嚴格落實入站隔離觀察不少於14天的規定,對於觀察期未滿要求離站的受助人員,要及時安排核酸檢測,確定其未感染後按規定辦理離站;在全國疫情防控措施未全面解除前,各地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限繼續放寬到14天,受助期滿後可根據工作實際和疫情防控情況延長救助期限。二是要有序恢復接送返回服務。鋻於當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可以根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風險地區等級,有序恢復本省(區、市)境內低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之間特殊困難受助人員的接送返回服務(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另有要求的除外)。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高風險的地區暫不恢復接送返回服務,待解除中、高風險區域認定後適時恢復接送返回服務;北京市按照首都防控政策要求,適時開展受助對象接送返回工作。安排跨省接送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鄉任務的,限于目的地和途經地為低風險地區,送返前還應提前了解並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做好自身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有序流動。救助管理機構應嚴格管控接送返回感染風險,要求執行接送返回任務的工作人員申報、維護健康碼等個人健康信息,為其提供必要的防護物資或裝備,並根據情況確定返回後的防控措施,確保身體健康後方可重返崗位。三是要有序銜接做好人員交接。各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積極聯絡觀察期已達14天或通過健康檢測的受助對象親屬或所在單位,來站接領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受助人員。對親屬或所在單位不能接領的,救助管理機構應就具體接送返回工作按照“確需接送、最少中轉”原則,配備限于必需的護送或接收人員分批分次開展接送返回工作,有直達車次的地區應“點對點、一站式”執行接送任務。對特殊困難受助人員家人拒絕接領,且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收住能力已達飽和又暫時不能接收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暫不得將其送往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

三、做好滯留本地外地困難人員救助工作。疫情防控期間因交通管控、務工不著等原因造成外地群眾滯留在本地、正在流浪乞討的,各地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可在當地聯防聯控機制領導下,立足民政職能,發揮救助管理制度優勢,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工作,對其中來站求助人員應救盡救,提供臨時住宿、飲食等幫助,切實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機構場所條件不足、臨時庇護場所已達飽和的,要提前預判、及早報告當地黨委、政府或聯防聯控機制研究解決。湖北省及武漢市民政部門要在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指導所轄救助管理機構按照現有工作機制做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各項工作。有條件地區的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對救助的外地滯留人員其中有就業意願的,可聯絡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予以轉介幫扶。

各地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提前預判受疫情影響當地救助管理工作形勢的發展變化,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或聯防聯控機制彙報,促請有關部門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工作,有序恢復包括接送返回工作在內的救助管理服務,做好救助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防疫保障相關工作。遇有突發情況和重大事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8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復工作秩序的通知
民電〔202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復救助管理機構工作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持續抓好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嚴格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總體防控策略,採取積極措施,珍惜好、維護好來之不易的防控成果。要深入貫徹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做好民政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6號)、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9號)精神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相關工作要求,持續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確保機構服務對象和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有序恢復救助管理機構工作秩序。一是要有序做好求助接待工作。對於符合救助條件求助人員受助入站的,實施差異化精準防控。低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應按照當地黨委、政府或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統一部署和防控工作要求,可在核查核實清楚求助人員個人情況及健康狀況的前提下,對能夠證明14天內未到過中、高風險地區且無相關症狀的,不再進行14天的入站隔離觀察;北京市、湖北省武漢市等中、高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和無法核查核實清楚求助人員個人情況及健康狀況的低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繼續嚴格落實入站隔離觀察不少於14天的規定,對於觀察期未滿要求離站的受助人員,要及時安排核酸檢測,確定其未感染後按規定辦理離站;在全國疫情防控措施未全面解除前,各地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限繼續放寬到14天,受助期滿後可根據工作實際和疫情防控情況延長救助期限。二是要有序恢復接送返回服務。鋻於當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可以根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風險地區等級,有序恢復本省(區、市)境內低風險地區救助管理機構之間特殊困難受助人員的接送返回服務(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另有要求的除外)。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高風險的地區暫不恢復接送返回服務,待解除中、高風險區域認定後適時恢復接送返回服務;北京市按照首都防控政策要求,適時開展受助對象接送返回工作。安排跨省接送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鄉任務的,限于目的地和途經地為低風險地區,送返前還應提前了解並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做好自身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有序流動。救助管理機構應嚴格管控接送返回感染風險,要求執行接送返回任務的工作人員申報、維護健康碼等個人健康信息,為其提供必要的防護物資或裝備,並根據情況確定返回後的防控措施,確保身體健康後方可重返崗位。三是要有序銜接做好人員交接。各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積極聯絡觀察期已達14天或通過健康檢測的受助對象親屬或所在單位,來站接領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受助人員。對親屬或所在單位不能接領的,救助管理機構應就具體接送返回工作按照“確需接送、最少中轉”原則,配備限于必需的護送或接收人員分批分次開展接送返回工作,有直達車次的地區應“點對點、一站式”執行接送任務。對特殊困難受助人員家人拒絕接領,且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收住能力已達飽和又暫時不能接收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暫不得將其送往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

三、做好滯留本地外地困難人員救助工作。疫情防控期間因交通管控、務工不著等原因造成外地群眾滯留在本地、正在流浪乞討的,各地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可在當地聯防聯控機制領導下,立足民政職能,發揮救助管理制度優勢,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工作,對其中來站求助人員應救盡救,提供臨時住宿、飲食等幫助,切實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機構場所條件不足、臨時庇護場所已達飽和的,要提前預判、及早報告當地黨委、政府或聯防聯控機制研究解決。湖北省及武漢市民政部門要在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指導所轄救助管理機構按照現有工作機制做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各項工作。有條件地區的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對救助的外地滯留人員其中有就業意願的,可聯絡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予以轉介幫扶。

各地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提前預判受疫情影響當地救助管理工作形勢的發展變化,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或聯防聯控機制彙報,促請有關部門加強流浪乞討人員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工作,有序恢復包括接送返回工作在內的救助管理服務,做好救助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防疫保障相關工作。遇有突發情況和重大事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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