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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發文字號: 交海明電〔2020〕127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2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 發文字號:交海明電〔2020〕127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12日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的指導意見

交海明電〔202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外事辦、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省級海上搜救中心: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指導疫情防控期間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工作有效開展,切實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國籍船舶在境外期間,在船船員傷病情況處置

(一)中國籍船舶第一時間向航運公司報告,航運公司接報後應當及時報告我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同時可以按程序和相關國際指南申請遠程醫療指導。

(二)船員需要送岸緊急救助的,船舶可向我駐外相關使領館報告求助,請使領館根據船上求助需求、船員傷病情況和當地醫療條件,協調當地政府及醫療部門履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國際衛生條例》等規定的國際義務救助傷病船員。航運公司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

(三)我海事管理機構要督促航運公司按照應急事件處置程序,為傷病船員提供緊急救助所必需的保障。

(四)若船舶發現確診或疑似病例,且沿岸國或港口國拒絕提供緊急救助情況下,由交通運輸部及時通報外交部,通過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就近安排傷病船員實施緊急救助;船員可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有關規定向當地港口當局求助。

二、外國籍船舶在境外期間,在船中國籍船員傷病情況處置

(一)海員外派機構接報後,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應先行向我駐外相關使領館報告求助,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我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海員外派機構按照應急事件處置程序,為傷病船員提供緊急救助所必需的保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三)交通運輸部在必要時可聯絡船旗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三、船員在我國境內港口出現傷病情況處置

(一)船舶請求救助時,對在我國境內港口出現傷病的船員,無論是否屬於“四類人員”,均應採取救治措施,必要時轉運至口岸所在地相關醫療機構就診,保障船員及時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請求後,所屬轄區海上搜救中心應及時掌握船上需救助船員的信息,以及所有在船船員健康狀況。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按程序向海關、邊檢、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衛健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上是否存在疫情的確認工作,以便在存在疫情情況下,對“四類人員”採取合理的救助處置方式。

(二)海上搜救中心根據相關應急處置程序做好救助行動的相關協調處理,並配合相關部門按照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及時、穩妥對傷病船員進行救助。

(三)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員轉運和救助過程中的水上交通秩序進行重點維護,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救助工作。

(四)地方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情況做好對外國駐華使領館通報工作。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20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的指導意見

交海明電〔202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外事辦、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省級海上搜救中心: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指導疫情防控期間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工作有效開展,切實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國籍船舶在境外期間,在船船員傷病情況處置

(一)中國籍船舶第一時間向航運公司報告,航運公司接報後應當及時報告我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同時可以按程序和相關國際指南申請遠程醫療指導。

(二)船員需要送岸緊急救助的,船舶可向我駐外相關使領館報告求助,請使領館根據船上求助需求、船員傷病情況和當地醫療條件,協調當地政府及醫療部門履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國際衛生條例》等規定的國際義務救助傷病船員。航運公司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

(三)我海事管理機構要督促航運公司按照應急事件處置程序,為傷病船員提供緊急救助所必需的保障。

(四)若船舶發現確診或疑似病例,且沿岸國或港口國拒絕提供緊急救助情況下,由交通運輸部及時通報外交部,通過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就近安排傷病船員實施緊急救助;船員可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有關規定向當地港口當局求助。

二、外國籍船舶在境外期間,在船中國籍船員傷病情況處置

(一)海員外派機構接報後,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應先行向我駐外相關使領館報告求助,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我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海員外派機構按照應急事件處置程序,為傷病船員提供緊急救助所必需的保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三)交通運輸部在必要時可聯絡船旗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三、船員在我國境內港口出現傷病情況處置

(一)船舶請求救助時,對在我國境內港口出現傷病的船員,無論是否屬於“四類人員”,均應採取救治措施,必要時轉運至口岸所在地相關醫療機構就診,保障船員及時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請求後,所屬轄區海上搜救中心應及時掌握船上需救助船員的信息,以及所有在船船員健康狀況。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按程序向海關、邊檢、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衛健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上是否存在疫情的確認工作,以便在存在疫情情況下,對“四類人員”採取合理的救助處置方式。

(二)海上搜救中心根據相關應急處置程序做好救助行動的相關協調處理,並配合相關部門按照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及時、穩妥對傷病船員進行救助。

(三)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員轉運和救助過程中的水上交通秩序進行重點維護,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救助工作。

(四)地方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情況做好對外國駐華使領館通報工作。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20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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