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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財金〔2020〕21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5日
  • 標       題: 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財金〔2020〕21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15日

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
財金〔202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對就業創業造成一定影響。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強化穩就業舉措,更好發揮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引導作用,加強資金保障,全力支持復工復産和創業就業,推動經濟社會有序穩定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擴大覆蓋範圍

(一)增加支持群體。自通知印發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放貸款,應將下列群體納入支持範圍: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體工商戶;二是貸款購車專門用於出租運營的個人;三是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需平臺提供專職司機“雙證”等證明材料);四是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五是對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二)降低申請門檻。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與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佔比,由20%下降為15%,超過100人的企業下降為8%。

二、適當提高額度

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由15萬元提高至2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

三、允許合理展期

對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創業擔保貸款,可給予展期,最長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間財政給予正常貼息。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機構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應適當下降,具體標準為: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由不超過LPR+300BP下降為LPR+250BP,中、西部地區由不超過LPR+200BP下降為LPR+150BP,東部地區由不超過LPR+100BP下降為不超過LPR+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發放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放的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合理分擔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六、簡化審批程序

推行電子化審批,逐步實行全程線上辦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可通過所在地社區、村委會、群團組織、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推薦方式拓展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渠道,推廣依託社會保障卡搭載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核和撥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務,實行人社部門審核借款人資格、擔保機構盡職調查、金融機構貸前調查“多審合一”,避免重復提交材料。人社部門資格審核原則上應壓縮在7個工作日內,擔保機構盡職調查壓縮在3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貸款受理至發放原則上壓縮在5個工作日內,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説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鼓勵各地自主整合擔保基金與經辦金融機構辦理流程,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

七、免除反擔保要求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其他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

八、提升擔保基金效能

各地相關部門要簡化擔保條件和手續,制定擔保基金盡職免責和激勵約束辦法,合理提升擔保基金代償比例和效率。實行擔保基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挂鉤機制,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10倍。

九、鼓勵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提高貸款額度上限,由此額外産生的貼息資金支出由地方財政承擔。

十、強化統籌協調與激勵約束

財政、人民銀行、人社部門要完善協作機制,加快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分類統計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資格審核、貼息、貸款發放等數據。人社部門負責做好資格審核工作。各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按季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人社部門報告擔保基金和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使用情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強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專項金融債發行等外部激勵約束,引導經辦金融機構提升服務質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管理工作,明確對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強化考核和監督檢查,發揮好獎補資金激勵作用,確保貼息、獎補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十一、政策銜接

本通知印發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本通知無明確規定的,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財政部關於修訂發佈<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4月15日

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
財金〔202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對就業創業造成一定影響。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強化穩就業舉措,更好發揮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引導作用,加強資金保障,全力支持復工復産和創業就業,推動經濟社會有序穩定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擴大覆蓋範圍

(一)增加支持群體。自通知印發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放貸款,應將下列群體納入支持範圍: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體工商戶;二是貸款購車專門用於出租運營的個人;三是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需平臺提供專職司機“雙證”等證明材料);四是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五是對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二)降低申請門檻。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與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佔比,由20%下降為15%,超過100人的企業下降為8%。

二、適當提高額度

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由15萬元提高至2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

三、允許合理展期

對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創業擔保貸款,可給予展期,最長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間財政給予正常貼息。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機構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應適當下降,具體標準為: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由不超過LPR+300BP下降為LPR+250BP,中、西部地區由不超過LPR+200BP下降為LPR+150BP,東部地區由不超過LPR+100BP下降為不超過LPR+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發放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放的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合理分擔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六、簡化審批程序

推行電子化審批,逐步實行全程線上辦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可通過所在地社區、村委會、群團組織、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推薦方式拓展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渠道,推廣依託社會保障卡搭載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核和撥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務,實行人社部門審核借款人資格、擔保機構盡職調查、金融機構貸前調查“多審合一”,避免重復提交材料。人社部門資格審核原則上應壓縮在7個工作日內,擔保機構盡職調查壓縮在3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貸款受理至發放原則上壓縮在5個工作日內,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説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鼓勵各地自主整合擔保基金與經辦金融機構辦理流程,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

七、免除反擔保要求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其他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

八、提升擔保基金效能

各地相關部門要簡化擔保條件和手續,制定擔保基金盡職免責和激勵約束辦法,合理提升擔保基金代償比例和效率。實行擔保基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挂鉤機制,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10倍。

九、鼓勵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提高貸款額度上限,由此額外産生的貼息資金支出由地方財政承擔。

十、強化統籌協調與激勵約束

財政、人民銀行、人社部門要完善協作機制,加快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分類統計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資格審核、貼息、貸款發放等數據。人社部門負責做好資格審核工作。各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按季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人社部門報告擔保基金和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使用情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強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專項金融債發行等外部激勵約束,引導經辦金融機構提升服務質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管理工作,明確對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強化考核和監督檢查,發揮好獎補資金激勵作用,確保貼息、獎補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十一、政策銜接

本通知印發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本通知無明確規定的,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財政部關於修訂發佈<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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