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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移民局 民航局
發文字號: 交海明電〔2020〕142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水運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2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移民局 民航局
  • 發文字號:交海明電〔2020〕142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水運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2日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
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交海明電〔202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外事辦、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有序保障中國籍船員換班、合同到期回國等,依法保障船員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部署要求,現就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責任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是船員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要進一步完善公司管理體系和制度,嚴格落實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各項要求,遵守檢疫檢測規定,切實加強對在船船員的管理,開展船員疫情防控知識培訓,指導船舶督促船員做好在船和生産作業期間的自我防護,配足配齊船上各類防護用品,保障船舶物料、船員膳食和生活必需品供給。

(二)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的依法監管,督促指導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工作各項制度,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各口岸查驗單位落實防範境外疫情輸入工作。各地交通運輸、口岸查驗和衛生健康單位要根據自身職責,進一步優化相關聯防聯控措施,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出入境管理。

(三)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嚴格執行中國籍船員換班的規定,滿足船員合理的離船請求;要組織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安排專門力量,切實加強對入境船員的管理,有效控制潛在的疫情傳播風險。

二、對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實施嚴格封閉管理

(四)國際航行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間,要參照《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實行在船封閉管理。要落實船長負責制,加強對在船船員健康狀況的監測,每日不少於兩次對船員體溫進行測量,並進行連續記錄;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報告。

(五)船舶靠港後,除正常的中國籍船員換班、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必需等之外,不安排船員上岸活動;船舶應當加強舷梯口值班,嚴禁無關人員上下船,確需下船人員需做好個人防護。

三、優化中國籍船員換班出入境通關防控措施

(六)對於境內港口換班上船的中國籍船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到達換班港口,滿足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經海關檢疫無異常後,可以換班上船。

(七)國際航行船舶入境後,計劃換班下船的中國籍船員經海關檢疫無異常且核酸檢測陰性後,自船舶駛離上一港口滿14天、健康記錄顯示連續14天及以上正常的,在辦理換班入境手續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便利。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在辦理換班入境手續後,對於海關檢疫有異常或核酸檢測陽性的船員,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對於海關檢疫無異常且核酸檢測陰性的船員,要嚴格遵守港口所在地關於境外返回非“四類人員”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和要求。

(八)船員在換班全過程應當做好個人防護外,在隔離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隔離規定,並定時按規定向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報告每日健康狀況。

四、穩妥做好境外中國籍船員的回國安排

(九)針對境外中國籍船員在疫情期間面臨的合同到期、簽證失效等突出問題,我駐外使領館應當暢通信息報告的接收渠道,積極做好領事保護工作。

(十)對於身處困境並強烈請求安排回國的中國籍船員,可研究以適當方式穩妥安排。相關交通運輸、外事、民航部門、口岸查驗和衛生健康等單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積極協調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等做好船員權益保障和回國入境管理工作。

五、加強內外貿兼營船舶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的管理

(十一)實施精準管理。內外貿兼營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僅限一個國內航次)時,所有船員未出現任何症狀且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由海關辦理改營手續,可不再要求隔離14天,但須由航運企業和船舶向口岸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分別作出自離開境外最後一個港口14天內除傷病船員緊急救助外不在我國港口下船、不進行船員換班、非執行公務人員不上船的書面承諾。

(十二)加強信息通報和監督。內外貿兼營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僅限一個國內航次)時,自船舶離開境外最後一個港口不足14天的,進出國內港口要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告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情況,以及船舶離開境外最後一個港口信息、船員及健康信息、擬靠泊內貿港口信息、14天內人員上下船信息等,並提前將上述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國內航線有關港口企業。港口企業發現船舶在港期間違反承諾的,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對不遵守承諾的航運企業,由口岸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水路運輸領域信用信息管理,並向口岸查驗單位進行通報,疫情期間海關不再為其所屬船舶辦理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的改營手續。對於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和個人責任。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開通國際航運口岸城市人民政府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交 通 運 輸 部

外 交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 關 總 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
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交海明電〔202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外事辦、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有序保障中國籍船員換班、合同到期回國等,依法保障船員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部署要求,現就精準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責任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是船員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要進一步完善公司管理體系和制度,嚴格落實船舶、船員疫情防控各項要求,遵守檢疫檢測規定,切實加強對在船船員的管理,開展船員疫情防控知識培訓,指導船舶督促船員做好在船和生産作業期間的自我防護,配足配齊船上各類防護用品,保障船舶物料、船員膳食和生活必需品供給。

(二)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的依法監管,督促指導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工作各項制度,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各口岸查驗單位落實防範境外疫情輸入工作。各地交通運輸、口岸查驗和衛生健康單位要根據自身職責,進一步優化相關聯防聯控措施,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出入境管理。

(三)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嚴格執行中國籍船員換班的規定,滿足船員合理的離船請求;要組織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安排專門力量,切實加強對入境船員的管理,有效控制潛在的疫情傳播風險。

二、對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實施嚴格封閉管理

(四)國際航行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間,要參照《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實行在船封閉管理。要落實船長負責制,加強對在船船員健康狀況的監測,每日不少於兩次對船員體溫進行測量,並進行連續記錄;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報告。

(五)船舶靠港後,除正常的中國籍船員換班、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必需等之外,不安排船員上岸活動;船舶應當加強舷梯口值班,嚴禁無關人員上下船,確需下船人員需做好個人防護。

三、優化中國籍船員換班出入境通關防控措施

(六)對於境內港口換班上船的中國籍船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到達換班港口,滿足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經海關檢疫無異常後,可以換班上船。

(七)國際航行船舶入境後,計劃換班下船的中國籍船員經海關檢疫無異常且核酸檢測陰性後,自船舶駛離上一港口滿14天、健康記錄顯示連續14天及以上正常的,在辦理換班入境手續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便利。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在辦理換班入境手續後,對於海關檢疫有異常或核酸檢測陽性的船員,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對於海關檢疫無異常且核酸檢測陰性的船員,要嚴格遵守港口所在地關於境外返回非“四類人員”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和要求。

(八)船員在換班全過程應當做好個人防護外,在隔離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隔離規定,並定時按規定向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報告每日健康狀況。

四、穩妥做好境外中國籍船員的回國安排

(九)針對境外中國籍船員在疫情期間面臨的合同到期、簽證失效等突出問題,我駐外使領館應當暢通信息報告的接收渠道,積極做好領事保護工作。

(十)對於身處困境並強烈請求安排回國的中國籍船員,可研究以適當方式穩妥安排。相關交通運輸、外事、民航部門、口岸查驗和衛生健康等單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積極協調航運企業、海員外派機構等做好船員權益保障和回國入境管理工作。

五、加強內外貿兼營船舶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的管理

(十一)實施精準管理。內外貿兼營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僅限一個國內航次)時,所有船員未出現任何症狀且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由海關辦理改營手續,可不再要求隔離14天,但須由航運企業和船舶向口岸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分別作出自離開境外最後一個港口14天內除傷病船員緊急救助外不在我國港口下船、不進行船員換班、非執行公務人員不上船的書面承諾。

(十二)加強信息通報和監督。內外貿兼營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僅限一個國內航次)時,自船舶離開境外最後一個港口不足14天的,進出國內港口要向海事管理機構如實報告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情況,以及船舶離開境外最後一個港口信息、船員及健康信息、擬靠泊內貿港口信息、14天內人員上下船信息等,並提前將上述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國內航線有關港口企業。港口企業發現船舶在港期間違反承諾的,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對不遵守承諾的航運企業,由口岸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水路運輸領域信用信息管理,並向口岸查驗單位進行通報,疫情期間海關不再為其所屬船舶辦理由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的改營手續。對於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和個人責任。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開通國際航運口岸城市人民政府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交 通 運 輸 部

外 交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 關 總 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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