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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發文機關: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源: 商務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5日
  • 標       題: 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 發文機關: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 來       源:商務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5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在全球疫情持續蔓延的特殊時期,為更有效支持國際社會共同應對全球公共衛生危機,現就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質量監管、規範出口秩序有關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

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産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動態更新),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産品和企業清單(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動態更新),非醫用口罩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參考附件1),確認産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産品質量標準且不用於醫用用途,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企業清單驗放,對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企業清單內的,海關接受申報,予以驗放。

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採購合同,出口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參考附件1)。

二、進一步規範醫療物資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産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書面聲明(參考附件2),承諾産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生産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動態更新)驗放。

以上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附件:

1.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中英文).doc

2.出口醫療物資聲明(中英文).docx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4月25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在全球疫情持續蔓延的特殊時期,為更有效支持國際社會共同應對全球公共衛生危機,現就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質量監管、規範出口秩序有關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

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産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動態更新),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産品和企業清單(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動態更新),非醫用口罩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參考附件1),確認産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産品質量標準且不用於醫用用途,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企業清單驗放,對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企業清單內的,海關接受申報,予以驗放。

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採購合同,出口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參考附件1)。

二、進一步規範醫療物資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産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書面聲明(參考附件2),承諾産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生産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動態更新)驗放。

以上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附件:

1.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中英文).doc

2.出口醫療物資聲明(中英文).docx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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