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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工作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發文字號: 交公路規〔2020〕4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公路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工作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交公路規〔2020〕4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公路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9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工作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交公路規〔2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在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落地,營造公平競爭公路養護市場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是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公路行業是我國最早全面開放市場、最先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的行業之一,2003年,原交通部頒布實施《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對加強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外部環境和內在要素發生重大變化,市場競爭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顯,與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查找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市場壁壘,深入分析原因,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等措施,紮實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水平,規範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優化養護工程項目管理,推動公路養護高質量發展。

二、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一)促進公路養護市場公平競爭。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序開展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嚴禁尚不具備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開展招標投標。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和《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依法糾正非法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現象,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二)簡化招標投標流程和證明材料。公路養護工程招標原則上不在招標前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可以採用資格後審。要合理縮短招標投標週期,便利投標人投標,對於施工技術方案簡單、工期較短且季節性較強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可進一步縮短投標截止期限。要進一步簡化投標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裝訂、紙張、非關鍵內容的文字錯誤等否決投標人投標。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網站進行查詢的事項,不得另行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全面實施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根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具體性質和預算安排,通過發佈招標公告的法定媒介和招標監督管理機構網站,按照年度或分階段或逐個項目提前公佈招標計劃,並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動態更新,供潛在投標人知悉和進行投標準備。逐個項目發佈的招標計劃,要包括擬招標項目概況、標段劃分、預計招標時間、項目預計投資等內容,並於招標公告發佈至少10日前公佈。要增加招投標活動透明度,全面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投標人資格條件全文和評標辦法全文)、中標候選人關鍵信息、否決投標信息、投訴處理決定、招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等信息。對於投標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投標人,要書面告知未中標原因。

(四)合理劃分標段。根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特點,可採取按整條路線或片、區域捆綁的方式劃分標段,也可按年度週期、路段里程和工程類別劃分標段。養護工程項目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鼓勵開展公路技術狀況評定、設計諮詢、養護施工及質量控制一體化招標,增強市場競爭力度,提高養護資金使用效率。

(五)合理分擔合同風險。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合同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要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對於因招標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的,招標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投標人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補償。

(六)規範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嚴格依法規範各類保證金的收取,對需要收取的保證金,要在招標文件中嚴格載明收取的形式和金額、返還時間、不予退還的情形以及逾期退還的違約責任;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或提交保證金。

(七)暢通異議和投訴處理渠道。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公佈受理異議的聯絡人和聯絡方式,及時答覆和處理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及時對投標人提出的投訴進行處理,並公告投訴處理結果。

(八)加速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快建設並運行包括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在內的電子招投標系統,積極推行全過程電子招標投標,逐步實現在線發佈招標公告、提供招標文件、提供招標答疑、提交投標保證金、提交投標文件、抽取評標專家、電子開標、電子評標、網上異議投訴、公示中標候選人、公告中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提交履約保證金、簽訂合同等全部功能。要加強電子招標投標網絡安全保障,注意防控相關風險。

三、進一步加強公路養護工程履約管理

(一)全面披露合同履約信息。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在發佈招標公告的法定媒介或招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網站,公開闔同的關鍵性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並定期通過招標監督管理機構網站,及時公開包括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主要人員變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違約行為處理結果、交竣工驗收、價款結算等在內的履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二)提高項目開工效率。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商公安交管等部門簡化開工前置條件,對於關係安全確需保留的工作手續,要合理壓縮時限,確保合同簽訂後項目能夠及時開工。

(三)加強工程款支付監管。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合同應當約定合同款(包括月進度款、交工結算款、合同最終結清款等)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合同款的違約責任。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款支付的履約監管,督促招標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合同款。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滿足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檔案管理等支付條件的,招標人必須在收到發票後30日內(其他資金來源的項目參照執行)將資金支付到投標人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投標人付款的條件。

四、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

(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監管方式,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簡化或取消事前審核或審批環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公路養護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履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逐步完善信用評價標準,嚴格信用評價機制,建立電子化信用檔案。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給予減免保證金等優惠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營商環境優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機構和人員,明確工作措施和工作時限,週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及時跟進解讀,準確傳遞政策導向,合理引導預期。

(三)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2020年7月底前,向社會公佈落實具體措施,完善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回應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各地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營商環境評價情況將納入“十三五”全國公路養護管理評價工作。

交通運輸部

2020年4月29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工作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交公路規〔2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在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落地,營造公平競爭公路養護市場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是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公路行業是我國最早全面開放市場、最先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的行業之一,2003年,原交通部頒布實施《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對加強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外部環境和內在要素發生重大變化,市場競爭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顯,與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查找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市場壁壘,深入分析原因,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等措施,紮實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水平,規範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優化養護工程項目管理,推動公路養護高質量發展。

二、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一)促進公路養護市場公平競爭。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序開展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嚴禁尚不具備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開展招標投標。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和《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要求,依法糾正非法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現象,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二)簡化招標投標流程和證明材料。公路養護工程招標原則上不在招標前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可以採用資格後審。要合理縮短招標投標週期,便利投標人投標,對於施工技術方案簡單、工期較短且季節性較強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可進一步縮短投標截止期限。要進一步簡化投標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裝訂、紙張、非關鍵內容的文字錯誤等否決投標人投標。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網站進行查詢的事項,不得另行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全面實施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根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具體性質和預算安排,通過發佈招標公告的法定媒介和招標監督管理機構網站,按照年度或分階段或逐個項目提前公佈招標計劃,並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動態更新,供潛在投標人知悉和進行投標準備。逐個項目發佈的招標計劃,要包括擬招標項目概況、標段劃分、預計招標時間、項目預計投資等內容,並於招標公告發佈至少10日前公佈。要增加招投標活動透明度,全面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投標人資格條件全文和評標辦法全文)、中標候選人關鍵信息、否決投標信息、投訴處理決定、招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等信息。對於投標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投標人,要書面告知未中標原因。

(四)合理劃分標段。根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特點,可採取按整條路線或片、區域捆綁的方式劃分標段,也可按年度週期、路段里程和工程類別劃分標段。養護工程項目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鼓勵開展公路技術狀況評定、設計諮詢、養護施工及質量控制一體化招標,增強市場競爭力度,提高養護資金使用效率。

(五)合理分擔合同風險。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合同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要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對於因招標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的,招標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投標人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補償。

(六)規範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嚴格依法規範各類保證金的收取,對需要收取的保證金,要在招標文件中嚴格載明收取的形式和金額、返還時間、不予退還的情形以及逾期退還的違約責任;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以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或提交保證金。

(七)暢通異議和投訴處理渠道。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公佈受理異議的聯絡人和聯絡方式,及時答覆和處理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及時對投標人提出的投訴進行處理,並公告投訴處理結果。

(八)加速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快建設並運行包括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在內的電子招投標系統,積極推行全過程電子招標投標,逐步實現在線發佈招標公告、提供招標文件、提供招標答疑、提交投標保證金、提交投標文件、抽取評標專家、電子開標、電子評標、網上異議投訴、公示中標候選人、公告中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提交履約保證金、簽訂合同等全部功能。要加強電子招標投標網絡安全保障,注意防控相關風險。

三、進一步加強公路養護工程履約管理

(一)全面披露合同履約信息。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招標人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在發佈招標公告的法定媒介或招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網站,公開闔同的關鍵性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並定期通過招標監督管理機構網站,及時公開包括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主要人員變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違約行為處理結果、交竣工驗收、價款結算等在內的履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二)提高項目開工效率。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商公安交管等部門簡化開工前置條件,對於關係安全確需保留的工作手續,要合理壓縮時限,確保合同簽訂後項目能夠及時開工。

(三)加強工程款支付監管。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合同應當約定合同款(包括月進度款、交工結算款、合同最終結清款等)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合同款的違約責任。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款支付的履約監管,督促招標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合同款。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滿足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檔案管理等支付條件的,招標人必須在收到發票後30日內(其他資金來源的項目參照執行)將資金支付到投標人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投標人付款的條件。

四、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

(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監管方式,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簡化或取消事前審核或審批環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公路養護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履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逐步完善信用評價標準,嚴格信用評價機制,建立電子化信用檔案。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給予減免保證金等優惠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營商環境優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機構和人員,明確工作措施和工作時限,週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及時跟進解讀,準確傳遞政策導向,合理引導預期。

(三)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2020年7月底前,向社會公佈落實具體措施,完善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回應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各地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營商環境評價情況將納入“十三五”全國公路養護管理評價工作。

交通運輸部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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