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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字號: 教外函〔2020〕12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8日
  • 標       題: 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外函〔2020〕12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8日

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教外函〔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為維護我國高等教育公平,按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對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申請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自2021年起,其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還應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外國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簽章為準)。

二、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在移民並獲得外國國籍後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應滿足本通知第一項要求。

三、高等學校應當嚴格依法審查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國籍身份和報考資格,對於國籍身份存疑的,應主動向當地設區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申請人的國籍身份情況。

高等學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礎上,制定本校的規定,對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作出進一步要求。

四、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發佈的《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外來〔2009〕83號)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教育部所有。

教育部

2020年5月28日

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教外函〔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為維護我國高等教育公平,按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對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申請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自2021年起,其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還應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外國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簽章為準)。

二、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在移民並獲得外國國籍後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我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應滿足本通知第一項要求。

三、高等學校應當嚴格依法審查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國籍身份和報考資格,對於國籍身份存疑的,應主動向當地設區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申請人的國籍身份情況。

高等學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礎上,制定本校的規定,對國際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作出進一步要求。

四、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發佈的《教育部關於規範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外來〔2009〕83號)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最終解釋權歸教育部所有。

教育部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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