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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發文字號:   源: 銀保監會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 標       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來       源:銀保監會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已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6月30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和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估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促進金融租賃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開業時間已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工作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包括銀保監局和銀保監分局)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

第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資本管理、管理質量、風險管理、戰略管理與專業能力等四方面內容。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評級要素權重設置。各監管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資本管理(15%)、管理質量(25%)、風險管理(35%)、戰略管理與專業能力(25%)。

(二)評級指標和評級要素得分。評級指標得分由監管人員按照評分標準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要素得分為各評級指標得分加總。

(三)評級得分。評級得分由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權重加權匯總後獲得。

(四)監管評級結果確定。根據分級標準,以評級得分確定監管評級初步級別和檔次,在此基礎上,結合監管評級調整因素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級別和檔次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共5個級別7個檔次,級數越大表明評級越差,越需要監管關注。

監管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70分(含)至90分為2級,其中:80分(含)至90分為2A,70分(含)至80分為2B;50分(含)至70分為3級,其中:60分(含)至70分為3A,50分(含)至60分為3B;40分(含)至50分為4級;40分以下為5級。

第八條  對於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機構應在評級得分對應級別和檔次基礎上,採取相應措施:

(一)發生重大涉刑案件、存在財務造假、被給予行政處罰和被採取監管強制措施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低於2級;

(二)無法正常經營,出現嚴重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穩定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為5級;

(三)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應下調監管評級的情形,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

第三章  評級操作規程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週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按照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初評、銀保監會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對轄內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初評。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在監管評級時應配置充足的監管資源,確保評級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監管評級初評應當力求廣泛匯集各方面信息,全面反映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業務經營、並表管理等情況。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公司有關經營管理文件、審計報告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信息收集由機構監管部門牽頭完成,並充分徵求現場檢查、功能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監管評級初評應當對收集的信息進行仔細整理、篩選和分析,確定金融租賃公司的關鍵問題和主要風險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評級信息。必要時,可到被評級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現場走訪,全面了解情況並收集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監管評級初評對每一項評級要素的評價應當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合理,準確反映金融租賃公司的實際狀況,並據此完成相關的評級工作底稿。

銀保監局負責審定所轄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轄內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以監管評級報告形式報送銀保監會。

第十五條  銀保監會對銀保監局報送的初評結果進行復核,並將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相應銀保監局。

第十六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將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等方式通報給金融租賃公司,並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將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會談紀要等文件資料存檔。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機構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向有關政府部門、境外監管當局等通報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但應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開。金融租賃公司應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對外披露,不得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四章 分類監管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衡量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還應當作為金融租賃公司市場準入參考因素。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結合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公司存在的風險、問題及其成因,制定每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督促金融租賃公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對監管評級為1級的金融租賃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業務數據,視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在創新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對監管評級為2級的金融租賃公司,加強日常非現場監管分析,通過走訪、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並保持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及時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對監管評級為3級的金融租賃公司,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頻率、深度,密切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必要時約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督促公司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積極化解風險,依法對業務活動等採取一定限制措施。

對監管評級為4級的金融租賃公司,給予高度、持續監管關注,全面、及時掌握公司風險、問題情況和變化趨勢,列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制定有針對性的現場檢查計劃,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要求其立即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可區別情形依法採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等措施。

對監管評級為5級的金融租賃公司,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對已經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可以依法啟動市場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單項要素評級得分情況的監管關注,結合評級反映問題,視情況採取督促公司制定整改計劃、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等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銀保監會可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于每年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前適當調整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

第二十二條  對於在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發現金融租賃公司重大風險或重大問題的,銀保監局可向銀保監會提出下調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的建議,銀保監會復核後採取相應調整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已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6月30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和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估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促進金融租賃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開業時間已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工作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包括銀保監局和銀保監分局)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

第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資本管理、管理質量、風險管理、戰略管理與專業能力等四方面內容。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評級要素權重設置。各監管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資本管理(15%)、管理質量(25%)、風險管理(35%)、戰略管理與專業能力(25%)。

(二)評級指標和評級要素得分。評級指標得分由監管人員按照評分標準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要素得分為各評級指標得分加總。

(三)評級得分。評級得分由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權重加權匯總後獲得。

(四)監管評級結果確定。根據分級標準,以評級得分確定監管評級初步級別和檔次,在此基礎上,結合監管評級調整因素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級別和檔次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共5個級別7個檔次,級數越大表明評級越差,越需要監管關注。

監管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70分(含)至90分為2級,其中:80分(含)至90分為2A,70分(含)至80分為2B;50分(含)至70分為3級,其中:60分(含)至70分為3A,50分(含)至60分為3B;40分(含)至50分為4級;40分以下為5級。

第八條  對於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機構應在評級得分對應級別和檔次基礎上,採取相應措施:

(一)發生重大涉刑案件、存在財務造假、被給予行政處罰和被採取監管強制措施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低於2級;

(二)無法正常經營,出現嚴重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穩定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為5級;

(三)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應下調監管評級的情形,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

第三章  評級操作規程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週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按照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初評、銀保監會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對轄內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初評。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在監管評級時應配置充足的監管資源,確保評級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監管評級初評應當力求廣泛匯集各方面信息,全面反映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業務經營、並表管理等情況。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公司有關經營管理文件、審計報告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信息收集由機構監管部門牽頭完成,並充分徵求現場檢查、功能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監管評級初評應當對收集的信息進行仔細整理、篩選和分析,確定金融租賃公司的關鍵問題和主要風險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評級信息。必要時,可到被評級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現場走訪,全面了解情況並收集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監管評級初評對每一項評級要素的評價應當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合理,準確反映金融租賃公司的實際狀況,並據此完成相關的評級工作底稿。

銀保監局負責審定所轄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轄內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以監管評級報告形式報送銀保監會。

第十五條  銀保監會對銀保監局報送的初評結果進行復核,並將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相應銀保監局。

第十六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將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等方式通報給金融租賃公司,並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將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會談紀要等文件資料存檔。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機構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向有關政府部門、境外監管當局等通報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但應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開。金融租賃公司應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對外披露,不得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四章 分類監管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衡量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還應當作為金融租賃公司市場準入參考因素。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結合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公司存在的風險、問題及其成因,制定每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督促金融租賃公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對監管評級為1級的金融租賃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業務數據,視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在創新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對監管評級為2級的金融租賃公司,加強日常非現場監管分析,通過走訪、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並保持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及時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對監管評級為3級的金融租賃公司,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頻率、深度,密切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必要時約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督促公司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積極化解風險,依法對業務活動等採取一定限制措施。

對監管評級為4級的金融租賃公司,給予高度、持續監管關注,全面、及時掌握公司風險、問題情況和變化趨勢,列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制定有針對性的現場檢查計劃,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要求其立即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可區別情形依法採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等措施。

對監管評級為5級的金融租賃公司,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對已經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可以依法啟動市場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單項要素評級得分情況的監管關注,結合評級反映問題,視情況採取督促公司制定整改計劃、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等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銀保監會可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于每年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前適當調整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

第二十二條  對於在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發現金融租賃公司重大風險或重大問題的,銀保監局可向銀保監會提出下調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的建議,銀保監會復核後採取相應調整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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