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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
發文字號: 法〔2020〕182號   源: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旅遊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 標       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
  • 發文字號:法〔2020〕182號
  • 來       源: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旅遊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
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20〕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文化和旅遊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司法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切實保障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進生産生活秩序全面恢復,抓緊解決復工復産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力爭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的基本要求

1.增強大局意識。旅遊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産業,推動旅遊業平穩健康發展,對於促進經濟平穩增長、持續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義。新冠肺炎疫情給旅遊行業造成巨大衝擊,由此導致旅遊合同糾紛數量激增。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妥善處理旅遊合同糾紛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意識,發揮好行政機關與審判機關化解糾紛的職能作用,協同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為促進旅遊業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服務和保障。

2.妥善化解糾紛。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始終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全面、公平認定疫情在具體案件中對旅遊經營者、旅遊者造成的影響,在明確法律關係性質和合同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顧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積極、正面引導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協商和解、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妥善化解糾紛,爭取讓絕大多數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維護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聯動機制

3.建立旅遊合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作用,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強化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對接順暢的調解聯動工作機制。文化和旅遊部門、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及時組織調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律師積極參與旅遊合同糾紛調解,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專業優勢。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委派或者委託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對調解不成的簡易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速裁快審,努力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及時定分止爭。

4.暢通矛盾糾紛化解的協作對接渠道。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兼顧法、理、情的基礎上主動服務、創新服務。各部門、各單位之間主動加強溝通協調,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對投訴、調解中反映出的新問題應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人民法院與當地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研判糾紛化解思路,確保糾紛處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統一。

5.充分發揮非訴訟糾紛化解機製作用。文化和旅遊部門指導旅遊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話、面談等多種溝通方式加速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的處理,簡化流程、縮短時間;指導旅遊經營者對員工進行培訓,有效提升處理投訴人員業務水平,做好解釋和安撫工作;做好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的投訴處理工作,引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達成和解。人民調解組織可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調處矛盾糾紛並安排業務精通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委派、委託調解或者接到當事人調解申請後,積極組織具有相應專業特長的律師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夠即時履行的即時履行,不能即時履行的明確履行時間,並引導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司法確認等方式為非訴糾紛解決提供支持。

6.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人民法院開闢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綠色通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充分發揮“旅遊巡迴法庭”在基層一線的作用,及時調處旅遊合同糾紛。充分運用在線訴訟平臺,開展線上調解、線上審判活動,切實將“智慧法院”用於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充分發揮小額速裁程序優勢,通過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務,實現涉疫情旅遊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

三、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

7.嚴格執行法律政策。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旅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及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政策,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的解除、費用負擔等糾紛。

8.積極引導變更旅遊合同。結合糾紛産生的實際情況,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旅遊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産品,或者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助力旅遊企業復工復産。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均同意變更旅遊合同的,除雙方對旅遊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遊者。

9.慎重解除旅遊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盡可能協商變更旅遊合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就旅遊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且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並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旅遊合同對解除條件另有約定的遵循合同約定。

10.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後的費用退還。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應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退費,並提供其已支付相關費用且不能退回的證據,盡力減少旅遊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損失。旅遊經營者主張旅遊者承擔其他經營成本或者經營利潤的,不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應及時安排退費,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及時退費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者作出説明並出具退款期限書面承諾。

11.妥善處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費用的負擔。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12.妥善認定減損和通知義務。旅遊經營者、履行輔助人與旅遊者均應當採取措施減輕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為防止擴大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依公平原則予以分擔。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應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減損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做好法律政策宣傳工作

13.主動宣傳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涉疫情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的解釋和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臺、電臺及各類新媒體解答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熱點問題,增強民眾依法處理糾紛的自覺性,倡導旅遊者理性維權。不斷總結經驗,宣傳典型案例,提升涉疫情旅遊合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全社會的影響力和公信力。

14.共同維護社會穩定。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牽涉面廣、群體效應強,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密切關注各類媒體報道及投訴過程中的特殊情況,預防發生負面輿情和群體性事件,努力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
202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
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20〕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文化和旅遊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司法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切實保障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進生産生活秩序全面恢復,抓緊解決復工復産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力爭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的基本要求

1.增強大局意識。旅遊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産業,推動旅遊業平穩健康發展,對於促進經濟平穩增長、持續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義。新冠肺炎疫情給旅遊行業造成巨大衝擊,由此導致旅遊合同糾紛數量激增。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妥善處理旅遊合同糾紛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意識,發揮好行政機關與審判機關化解糾紛的職能作用,協同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為促進旅遊業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服務和保障。

2.妥善化解糾紛。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始終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全面、公平認定疫情在具體案件中對旅遊經營者、旅遊者造成的影響,在明確法律關係性質和合同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顧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文化旅遊産業發展,積極、正面引導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協商和解、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妥善化解糾紛,爭取讓絕大多數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維護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聯動機制

3.建立旅遊合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作用,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強化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對接順暢的調解聯動工作機制。文化和旅遊部門、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及時組織調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律師積極參與旅遊合同糾紛調解,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專業優勢。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委派或者委託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對調解不成的簡易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速裁快審,努力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及時定分止爭。

4.暢通矛盾糾紛化解的協作對接渠道。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兼顧法、理、情的基礎上主動服務、創新服務。各部門、各單位之間主動加強溝通協調,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對投訴、調解中反映出的新問題應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人民法院與當地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研判糾紛化解思路,確保糾紛處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統一。

5.充分發揮非訴訟糾紛化解機製作用。文化和旅遊部門指導旅遊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話、面談等多種溝通方式加速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的處理,簡化流程、縮短時間;指導旅遊經營者對員工進行培訓,有效提升處理投訴人員業務水平,做好解釋和安撫工作;做好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的投訴處理工作,引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達成和解。人民調解組織可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調處矛盾糾紛並安排業務精通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委派、委託調解或者接到當事人調解申請後,積極組織具有相應專業特長的律師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夠即時履行的即時履行,不能即時履行的明確履行時間,並引導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司法確認等方式為非訴糾紛解決提供支持。

6.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人民法院開闢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綠色通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充分發揮“旅遊巡迴法庭”在基層一線的作用,及時調處旅遊合同糾紛。充分運用在線訴訟平臺,開展線上調解、線上審判活動,切實將“智慧法院”用於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充分發揮小額速裁程序優勢,通過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務,實現涉疫情旅遊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

三、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

7.嚴格執行法律政策。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旅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及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政策,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的解除、費用負擔等糾紛。

8.積極引導變更旅遊合同。結合糾紛産生的實際情況,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旅遊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積極引導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換為其他旅遊産品,或者將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等合同變更和轉讓行為,助力旅遊企業復工復産。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均同意變更旅遊合同的,除雙方對旅遊費用分擔協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給旅遊者。

9.慎重解除旅遊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盡可能協商變更旅遊合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就旅遊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且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並已在合同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間內通知合同相對人。旅遊合同對解除條件另有約定的遵循合同約定。

10.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後的費用退還。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應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退費,並提供其已支付相關費用且不能退回的證據,盡力減少旅遊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損失。旅遊經營者主張旅遊者承擔其他經營成本或者經營利潤的,不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應及時安排退費,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及時退費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者作出説明並出具退款期限書面承諾。

11.妥善處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費用的負擔。因疫情影響旅遊者人身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分擔。

12.妥善認定減損和通知義務。旅遊經營者、履行輔助人與旅遊者均應當採取措施減輕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為防止擴大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依公平原則予以分擔。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應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減損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做好法律政策宣傳工作

13.主動宣傳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涉疫情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的解釋和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臺、電臺及各類新媒體解答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熱點問題,增強民眾依法處理糾紛的自覺性,倡導旅遊者理性維權。不斷總結經驗,宣傳典型案例,提升涉疫情旅遊合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全社會的影響力和公信力。

14.共同維護社會穩定。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牽涉面廣、群體效應強,文化和旅遊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應密切關注各類媒體報道及投訴過程中的特殊情況,預防發生負面輿情和群體性事件,努力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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