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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發文機關: 教育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教財廳函〔2020〕9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 標       題: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教財廳函〔2020〕9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9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教財廳函〔2020〕9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

近年來,審計發現部分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存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未履行審批程序、無償出借資産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資産出租出借行為,加強資産出租出借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産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要嚴格控制資産出租行為,原則上不得無償出借資産。在滿足教學科研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確有閒置的資産,應優先通過調劑予以盤活,提高資産使用效益,確實不能調劑的,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後可對外出租。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二、要明確資産歸口管理部門,統籌本單位所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問題,確保相關政策執行到位。各單位資産出租出借,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産管理規定,加強可行性論證,履行單位決策程序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出租出借資産賬面原值在500萬元以下的,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賬面原值在500萬元(含500萬元)至800萬元的,應報教育部審批、財政部備案;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應報教育部審核、財政部審批,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不得出租出借。

三、資産出租原則上必須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産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過程公正透明。資産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出租期內,承租方不得轉租。出租資産到期後,不得直接續租,應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履行相關管理程序。

四、資産出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國有資産管理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單位可根據《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資産由下屬企業、挂靠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使用的,應按照資産出租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其他單位開放共享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下新建或存量資産交由項目公司使用、經營的,暫不按照資産出租管理。

六、各單位應按照本通知精神,對現有資産出租出借行為進行清理。對於違規出租出借資産,應及時終止出租出借行為。確實難以終止的,到期必須收回。本通知印發後仍然違規出租出借資産的,教育部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七、國家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7月29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教財廳函〔2020〕9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

近年來,審計發現部分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存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未履行審批程序、無償出借資産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資産出租出借行為,加強資産出租出借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産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要嚴格控制資産出租行為,原則上不得無償出借資産。在滿足教學科研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確有閒置的資産,應優先通過調劑予以盤活,提高資産使用效益,確實不能調劑的,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後可對外出租。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二、要明確資産歸口管理部門,統籌本單位所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問題,確保相關政策執行到位。各單位資産出租出借,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産管理規定,加強可行性論證,履行單位決策程序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出租出借資産賬面原值在500萬元以下的,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賬面原值在500萬元(含500萬元)至800萬元的,應報教育部審批、財政部備案;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應報教育部審核、財政部審批,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不得出租出借。

三、資産出租原則上必須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産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過程公正透明。資産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出租期內,承租方不得轉租。出租資産到期後,不得直接續租,應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履行相關管理程序。

四、資産出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國有資産管理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單位可根據《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資産由下屬企業、挂靠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使用的,應按照資産出租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其他單位開放共享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下新建或存量資産交由項目公司使用、經營的,暫不按照資産出租管理。

六、各單位應按照本通知精神,對現有資産出租出借行為進行清理。對於違規出租出借資産,應及時終止出租出借行為。確實難以終止的,到期必須收回。本通知印發後仍然違規出租出借資産的,教育部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七、國家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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