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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發文機關: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
發文字號: 教財〔2020〕5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 標       題: 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
  • 發文字號:教財〔2020〕5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17日

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教財〔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市場監管局、新聞出版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各地要充分認識到,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是鞏固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體制和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加快推進教育財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全面落實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受教育者的關係,正確處理好教育收費與財政撥款、學生資助的關係,正確處理好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關係,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

各地出臺教育收費政策,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認真履行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下同)、決策聽證、公開公示等有關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臺的時機和節奏,確保平穩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各省教育收費政策出臺及執行情況,要及時報告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辦公室。

各地要調整完善各級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工作機制,認真履行職責,加大治理力度,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教育亂收費行為。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8月17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教育收費管理工作,自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以來,在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費水平保持了基本穩定,教育亂收費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教育收費管理工作在體制機制、政策執行、監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與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為貫徹落實《中國教育現代化203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 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始終堅持把教育事業擺在優先位置,主動適應教育、財稅、價格等領域改革新要求,鞏固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體制,逐步完善各級各類教育投入機制和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健全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持續鞏固教育亂收費治理成果,促進教育公平而有質量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屬性、分類管理。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充分發揮政府對教育事業的主導作用。區分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的不同階段,區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教育的不同屬性,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受教育者之間的關係,合理分擔教育培養成本。

——堅持分級審批、屬地管理。教育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中央部門所屬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科學制定收費政策,加強收費項目管理,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全面落實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

——堅持問題導向、改革創新。不斷健全教育收費管理體制,完善教育收費政策,加強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收費治理,著力解決與教育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收費體制機制問題,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收費問題。全面依法治教,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將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創新收費監管方式。

二、完善教育收費政策

(三)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範圍。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挂鉤的捐資助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收取的學雜費不應包括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按規定免除的學雜費。

(四)堅持實施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各省應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落實並動態調整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保育教育費),綜合考慮實際成本(扣除財政撥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政策。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佔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現階段,公辦高等學校學費佔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

軍隊舉辦的幼兒園招收地方人員子女,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的,應按照公辦幼兒園有關規定收費;未享受補助的,由軍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具體制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中外合作辦學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

(五)堅持實施民辦教育收費分類管理。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根據各省級人民政府出臺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統籌考慮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水平,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辦園成本和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要加快制定並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標準,落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加強收費標準調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2016年11月7日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相關程序前收費政策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六)完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政策。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體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七)完善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臺僑學生收費政策。對於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臺地區學生以及海外華僑學生,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政策;錄取到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同類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

(八)完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在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就讀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政策,由學校自主制定。高等學校接收的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避免引發惡性競爭。根據我國政府與派遣國協議來華接受教育的學生,收費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健全教育收費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教育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各地應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屬地化管理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建立與撥款、資助水平等相適應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學校收費政策有變化的,應在招生簡章發佈前向社會公示。鼓勵各地適應彈性學制下的教學組織模式,探索實行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經批准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學生按學分制培養方案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加修其他專業課程或重修課程,學校可按所修課程規定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學費、住宿費的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按照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學生如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束學業或經批准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額度。各地要全面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不得因學費標準調整影響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十)加強教育培養成本調查。適時修訂完善《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組織做好高等學校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監審工作。各省按照定價權限根據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結合本地實際,主動開展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調查工作,規範教育培養成本調查行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成本核算,完整準確記錄並核算教育培養成本。

(十一)規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或調整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學費等收費標準,納入定價聽證目錄並實行聽證,充分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確保教育收費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降低教育收費標準,或教育收費標準調整涉及面較小的,聽證會可採取簡易程序。制定其他的教育收費標準,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十二)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各級各類學校應建立健全規範化的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應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在校內醒目位置向學生公示,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和學校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一併公示。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收費政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

(十三)加強教育收費收支管理。公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公辦高等學校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等收入,作為事業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收入管理按現行規定執行。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按規定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學校要將教育收費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加大資金統籌力度;教育收費安排的相關支出按規定納入項目庫規範管理。結合教育收費等其他收入情況,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更好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各地不得將學校收費收入用於平衡預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截留、平調、挪用學校收費資金。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全部繳入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學校銀行賬戶,統一管理,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發展基金。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要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在收取服務性收費時應使用相應的稅務發票,代收費時應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加強教育收費治理

(十四)落實教育收費監管責任。教育收費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將教育收費納入目錄管理,適時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佈,依法對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加強教育收費成本調查,建立健全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教育領域的收費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加強教材、教輔材料價格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落實教育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建立健全學校收費管理制度。

(十五)完善教育收費治理工作機制。各地要高度重視教育收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系統推進教育收費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統籌協調,完善定期會商、信息發佈機制,形成責任明確、協作聯動、互相促進的收費管理工作格局,加強重點領域教育收費治理。要把教育收費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探索建立學校收費專項審計制度,重點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審計,嚴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和非營利性中外合作辦學者通過各種方式從學費收入等辦學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辦學結余(剩餘財産)或通過關聯交易、關聯方轉移辦學收益等行為。

(十六)加大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要加強對教育收費的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費風險預警、信訪受理、督查督辦、公開通報及約談機制,對發現的違規收費問題要嚴肅處理。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對收費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損壞群眾切身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對民辦學校違規亂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扣減招生計劃、財政扶持資金等,直至撤銷、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七)加強教育收費治理基礎能力建設。貫徹落實《全國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幹部培訓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教育收費管理培訓,提高教育收費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建立教育收費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加強教育收費管理,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各級科研院所、黨校等教育收費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各級教育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收費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教財〔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市場監管局、新聞出版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各地要充分認識到,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是鞏固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體制和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加快推進教育財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要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全面落實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受教育者的關係,正確處理好教育收費與財政撥款、學生資助的關係,正確處理好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關係,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

各地出臺教育收費政策,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認真履行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下同)、決策聽證、公開公示等有關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臺的時機和節奏,確保平穩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各省教育收費政策出臺及執行情況,要及時報告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辦公室。

各地要調整完善各級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工作機制,認真履行職責,加大治理力度,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教育亂收費行為。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8月17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教育收費管理工作,自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以來,在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費水平保持了基本穩定,教育亂收費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教育收費管理工作在體制機制、政策執行、監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與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為貫徹落實《中國教育現代化203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 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始終堅持把教育事業擺在優先位置,主動適應教育、財稅、價格等領域改革新要求,鞏固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體制,逐步完善各級各類教育投入機制和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健全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持續鞏固教育亂收費治理成果,促進教育公平而有質量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屬性、分類管理。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充分發揮政府對教育事業的主導作用。區分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的不同階段,區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教育的不同屬性,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受教育者之間的關係,合理分擔教育培養成本。

——堅持分級審批、屬地管理。教育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中央部門所屬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科學制定收費政策,加強收費項目管理,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全面落實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

——堅持問題導向、改革創新。不斷健全教育收費管理體制,完善教育收費政策,加強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收費治理,著力解決與教育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收費體制機制問題,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收費問題。全面依法治教,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將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創新收費監管方式。

二、完善教育收費政策

(三)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範圍。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挂鉤的捐資助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收取的學雜費不應包括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按規定免除的學雜費。

(四)堅持實施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各省應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落實並動態調整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保育教育費),綜合考慮實際成本(扣除財政撥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政策。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佔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現階段,公辦高等學校學費佔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

軍隊舉辦的幼兒園招收地方人員子女,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的,應按照公辦幼兒園有關規定收費;未享受補助的,由軍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具體制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中外合作辦學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

(五)堅持實施民辦教育收費分類管理。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根據各省級人民政府出臺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統籌考慮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水平,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辦園成本和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要加快制定並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標準,落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加強收費標準調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2016年11月7日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相關程序前收費政策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六)完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政策。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體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七)完善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臺僑學生收費政策。對於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臺地區學生以及海外華僑學生,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政策;錄取到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同類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

(八)完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在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就讀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政策,由學校自主制定。高等學校接收的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避免引發惡性競爭。根據我國政府與派遣國協議來華接受教育的學生,收費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健全教育收費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教育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各地應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屬地化管理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教育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建立與撥款、資助水平等相適應的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學校收費政策有變化的,應在招生簡章發佈前向社會公示。鼓勵各地適應彈性學制下的教學組織模式,探索實行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經批准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學生按學分制培養方案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加修其他專業課程或重修課程,學校可按所修課程規定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學費、住宿費的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按照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學生如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束學業或經批准轉學,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時間合理確定退費額度。各地要全面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不得因學費標準調整影響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十)加強教育培養成本調查。適時修訂完善《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組織做好高等學校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監審工作。各省按照定價權限根據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結合本地實際,主動開展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調查工作,規範教育培養成本調查行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成本核算,完整準確記錄並核算教育培養成本。

(十一)規範教育收費決策聽證制度。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或調整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學費等收費標準,納入定價聽證目錄並實行聽證,充分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確保教育收費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降低教育收費標準,或教育收費標準調整涉及面較小的,聽證會可採取簡易程序。制定其他的教育收費標準,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聽證。

(十二)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各級各類學校應建立健全規範化的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應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在校內醒目位置向學生公示,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和學校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一併公示。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收費政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

(十三)加強教育收費收支管理。公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公辦高等學校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等收入,作為事業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公辦幼兒園收費收入管理按現行規定執行。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按規定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學校要將教育收費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加大資金統籌力度;教育收費安排的相關支出按規定納入項目庫規範管理。結合教育收費等其他收入情況,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更好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各地不得將學校收費收入用於平衡預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截留、平調、挪用學校收費資金。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全部繳入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學校銀行賬戶,統一管理,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發展基金。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要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在收取服務性收費時應使用相應的稅務發票,代收費時應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加強教育收費治理

(十四)落實教育收費監管責任。教育收費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將教育收費納入目錄管理,適時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佈,依法對相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加強教育收費成本調查,建立健全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教育領域的收費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加強教材、教輔材料價格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落實教育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建立健全學校收費管理制度。

(十五)完善教育收費治理工作機制。各地要高度重視教育收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系統推進教育收費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統籌協調,完善定期會商、信息發佈機制,形成責任明確、協作聯動、互相促進的收費管理工作格局,加強重點領域教育收費治理。要把教育收費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探索建立學校收費專項審計制度,重點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審計,嚴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和非營利性中外合作辦學者通過各種方式從學費收入等辦學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辦學結余(剩餘財産)或通過關聯交易、關聯方轉移辦學收益等行為。

(十六)加大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各地要加強對教育收費的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費風險預警、信訪受理、督查督辦、公開通報及約談機制,對發現的違規收費問題要嚴肅處理。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對收費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損壞群眾切身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對民辦學校違規亂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扣減招生計劃、財政扶持資金等,直至撤銷、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七)加強教育收費治理基礎能力建設。貫徹落實《全國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幹部培訓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教育收費管理培訓,提高教育收費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建立教育收費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加強教育收費管理,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各級科研院所、黨校等教育收費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各級教育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收費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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