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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3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企業之間開展共享用工,進行用工餘缺調劑合作,對解決用工餘缺矛盾、提升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和穩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對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促進共享用工有序開展,進一步發揮共享用工對穩就業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業間開展共享用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企業間開展共享用工,解決穩崗壓力大、生産經營用工波動大的問題。重點關注生産經營暫時困難、穩崗意願強的企業,以及因結構調整、轉型升級長期停工停産企業,引導其與符合産業發展方向、短期內用人需求量大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對通過共享用工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穩崗返還等政策可按規定繼續實施。

二、加強對共享用工的就業服務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企業間共享用工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及時了解企業缺工和勞動者富餘信息,免費為有用工餘缺的企業發佈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對接活動。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對接平臺,幫助有需求的企業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加強職業培訓服務,對開展共享用工的勞動者需進行崗前培訓、轉崗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技能提升培訓範圍。對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和勞動者,免費提供勞動用工法律政策諮詢服務,有效防範用工風險。

三、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及時簽訂合作協議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防範開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風險。合作協議中可約定調劑勞動者的數量、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休息、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標準和支付時間與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的責任劃分和補償辦法以及交通等費用結算等。

四、指導企業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意願和知情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員工富餘企業(原企業)在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前徵求勞動者意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應超過勞動者與原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剩餘期限。要指導缺工企業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企業不得將在本單位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以共享用工名義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

五、指導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者非由其用人單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不屬於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應遵守缺工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六、維護好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缺工企業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要指導和督促原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要指導和督促原企業跟蹤了解勞動者在缺工企業的工作情況和有關訴求,及時幫助勞動者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七、保障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工作的自主權

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缺工企業未按照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勞動者不適應缺工企業工作的,可以與原企業、缺工企業協商回原企業。勞動者嚴重違反缺工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退回勞動者情形的,缺工企業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原企業。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勞動者應回原企業,原企業應及時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業需要、勞動者願意繼續在缺工企業工作且經原企業同意的,應當與原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原企業與缺工企業續訂合作協議。原企業不同意的,勞動者應回原企業或者依法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回原企業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缺工企業招用尚未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和查處違法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糾紛協商解決機制,與勞動者依法自主協商化解勞動糾紛。加強對涉共享用工勞動爭議的處理,加大調解力度,創新仲裁辦案方式,做好調裁審銜接,及時處理因共享用工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共享用工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開展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共享用工健康發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9月3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企業之間開展共享用工,進行用工餘缺調劑合作,對解決用工餘缺矛盾、提升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和穩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對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促進共享用工有序開展,進一步發揮共享用工對穩就業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業間開展共享用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企業間開展共享用工,解決穩崗壓力大、生産經營用工波動大的問題。重點關注生産經營暫時困難、穩崗意願強的企業,以及因結構調整、轉型升級長期停工停産企業,引導其與符合産業發展方向、短期內用人需求量大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對通過共享用工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穩崗返還等政策可按規定繼續實施。

二、加強對共享用工的就業服務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企業間共享用工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及時了解企業缺工和勞動者富餘信息,免費為有用工餘缺的企業發佈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對接活動。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對接平臺,幫助有需求的企業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加強職業培訓服務,對開展共享用工的勞動者需進行崗前培訓、轉崗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技能提升培訓範圍。對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和勞動者,免費提供勞動用工法律政策諮詢服務,有效防範用工風險。

三、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及時簽訂合作協議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防範開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風險。合作協議中可約定調劑勞動者的數量、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休息、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標準和支付時間與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的責任劃分和補償辦法以及交通等費用結算等。

四、指導企業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意願和知情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員工富餘企業(原企業)在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前徵求勞動者意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應超過勞動者與原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剩餘期限。要指導缺工企業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企業不得將在本單位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以共享用工名義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

五、指導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者非由其用人單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不屬於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應遵守缺工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六、維護好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缺工企業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要指導和督促原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要指導和督促原企業跟蹤了解勞動者在缺工企業的工作情況和有關訴求,及時幫助勞動者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七、保障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工作的自主權

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缺工企業未按照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勞動者不適應缺工企業工作的,可以與原企業、缺工企業協商回原企業。勞動者嚴重違反缺工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退回勞動者情形的,缺工企業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原企業。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勞動者應回原企業,原企業應及時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業需要、勞動者願意繼續在缺工企業工作且經原企業同意的,應當與原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原企業與缺工企業續訂合作協議。原企業不同意的,勞動者應回原企業或者依法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回原企業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缺工企業招用尚未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和查處違法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糾紛協商解決機制,與勞動者依法自主協商化解勞動糾紛。加強對涉共享用工勞動爭議的處理,加大調解力度,創新仲裁辦案方式,做好調裁審銜接,及時處理因共享用工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共享用工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開展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共享用工健康發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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