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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發文機關: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   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公文種類: 命令(令)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 標       題: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 發文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
  • 來       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命令(令)
  •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9日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2020年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促銷行為一般規範

第五條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産品説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第七條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第八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並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第十條  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産品、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國家對禁止用於促銷活動的商品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有獎銷售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籤、搖號、遊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本規定所稱的有獎銷售。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佈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絡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第十四條  獎品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應當公佈兌換規則、使用範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需要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公佈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

第十五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

(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二)僅在活動範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

(三)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

(四)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五)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

(六)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第十六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

第十七條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遊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並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八條  經營者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價格促銷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錶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構成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構成商業賄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佈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2020年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促銷行為一般規範

第五條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産品説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第七條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第八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並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第十條  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産品、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國家對禁止用於促銷活動的商品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有獎銷售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籤、搖號、遊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本規定所稱的有獎銷售。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佈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絡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第十四條  獎品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應當公佈兌換規則、使用範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需要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公佈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

第十五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

(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二)僅在活動範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

(三)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

(四)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五)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

(六)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第十六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

第十七條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遊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並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八條  經營者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價格促銷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錶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構成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構成商業賄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佈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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