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機關: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發文字號: 公告 2020年 第53號   源: 生態環境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 標       題: 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文機關: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 發文字號:公告 2020年 第53號
  • 來       源:生態環境部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 2020年 第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修訂內容,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二、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內單位産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件。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稅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單位生産作業過程中産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參照第三款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環辦〔2011〕141號),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69號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7年第39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24日

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 2020年 第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修訂內容,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二、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內單位産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件。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稅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單位生産作業過程中産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參照第三款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環辦〔2011〕141號),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69號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2017年第39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18年第6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24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