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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通告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
發文字號: 農業農村部通告〔2020〕3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公文種類: 通告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 標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通告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農業農村部通告〔2020〕3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公文種類:通告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19日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通告〔2020〕3號

為鞏固和擴大長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強長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撈行為,更好地養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長江水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1號)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我部決定擴延長江口禁捕範圍,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現通告如下。

一、禁漁區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範圍為東經122°15′、北緯31°41′36〃、北緯30°54′形成的框型區線,向西以水陸交界線為界。

二、禁漁期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內的上海市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長江刀鱭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水生生物保護區水域,全面禁止生産性捕撈;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行與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禁止類型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以內水域,實行長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漁期內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産性捕撈,並停止發放刀鱭(長江刀魚)、鳳鱭(鳳尾魚)、中華絨螯蟹(河蟹)和鰻苗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在上述禁漁區內因科研、監測、育種等特殊需要採捕的,須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特許。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以外海域,繼續實行海洋漁業捕撈管理制度。有關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漁業資源狀況和長江口禁捕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捕撈生産管理,適時調整壓減生産性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發放規模,清理取締各類非法捕撈行為,避免對長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護效果産生不利影響。

四、執法監督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有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執法機構,應當在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強化漁政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開展禁漁宣傳教育引導,嚴格禁漁執法監管,確保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各項管理制度順利實施。

違反本通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0〕3號)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通告〔2020〕3號

為鞏固和擴大長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強長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撈行為,更好地養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長江水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9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1號)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我部決定擴延長江口禁捕範圍,設立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現通告如下。

一、禁漁區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範圍為東經122°15′、北緯31°41′36〃、北緯30°54′形成的框型區線,向西以水陸交界線為界。

二、禁漁期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內的上海市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長江刀鱭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水生生物保護區水域,全面禁止生産性捕撈;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行與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禁止類型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以內水域,實行長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漁期內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産性捕撈,並停止發放刀鱭(長江刀魚)、鳳鱭(鳳尾魚)、中華絨螯蟹(河蟹)和鰻苗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在上述禁漁區內因科研、監測、育種等特殊需要採捕的,須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特許。

長江口禁捕管理區以外海域,繼續實行海洋漁業捕撈管理制度。有關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漁業資源狀況和長江口禁捕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捕撈生産管理,適時調整壓減生産性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發放規模,清理取締各類非法捕撈行為,避免對長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護效果産生不利影響。

四、執法監督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有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執法機構,應當在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強化漁政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開展禁漁宣傳教育引導,嚴格禁漁執法監管,確保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各項管理制度順利實施。

違反本通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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