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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 發文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發文字號: 建房〔2020〕92號   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 標       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 發文字號:建房〔2020〕92號
  • 來       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
建房〔202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老齡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老齡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物業服務企業常駐社區、貼近居民、響應快速等優勢,推動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切實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更好滿足廣大老年人日益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著力破解高齡、空巢、獨居、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長期照護難題,促進家庭幸福、鄰里和睦、社區和諧,現就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補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

(一)盤活小區既有公共房屋和設施。清理整合居住小區內各類閒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設施,經業主共同決策同意,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改造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府所有的閒置房屋和設施,由房屋管理部門按規定履行程序後,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産開發企業協商,將開發企業自持的房屋改造為養老服務用房,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優化戶均面積、小區車位配比等指標,相關建設工程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保障新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達標。新建居住小區應落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要求,按照相關政策和標準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緩建、縮建、停建、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項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障設施建設達標。

(三)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點和綜合利用。按照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並重的原則,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點。在老年人較多的若干相鄰小區,集中建設老年服務中心,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上門、餐飲、文體、健身等方面的服務,提高養老設施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多點佈局小型養老服務點,作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的有效補充,方便小區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務。

(四)推進居家社區適老化改造。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需要,進行增設無障礙通道、加裝電梯等設施適老化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裝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區適老化改造。

二、推行“物業服務+養老服務”居家社區養老模式

(五)養老服務營收實行單獨核算。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內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部門,專門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行、助醫、照料看護等定制養老服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對社區養老服務的營業收支實行單獨核算。

(六)支持養老服務品牌化連鎖化經營。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自身條件,結合養老需求,成立獨立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實現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經營。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取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營業執照的,允許其跨區域經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七)組建專業化養老服務隊伍。鼓勵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養老服務專業人員隊伍,加強崗前培訓及定期培訓。協調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為物業服務企業培養養老護理、康復、社會工作、心理諮詢等專業人員提供人力資源支持。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公租房或政策性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三、豐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內容

(八)支持參與提供醫養結合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辦社區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招聘和培訓專業人員,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護服務,支持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支持社區醫務室、護理站與大型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和就醫雙向轉介綠色通道。鼓勵醫護人員到社區醫務室、護理站執業,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探索開展居家老年人上門醫療衛生服務。

(九)支持開展老年人營養服務和健康促進。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因地制宜地開辦小區老年餐桌,提供送餐上門服務。鼓勵開辦社區課堂,開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學文化、養生保健、心理健康、法律法規、家庭理財、閒暇生活、代際溝通、生命尊嚴等方面教育,加強對老年人及其家屬的營養和照護知識培訓,指導老年人開展科學的體育健身活動,搭建老年文化活動平臺。支持設置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站點,滿足老年人相應康復需求。

(十)發展社區助老志願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強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溝通合作,共同健全社區動員和參與機制,開展社區居民結對幫扶老年人志願服務活動,以及敬老助老孝老主題教育和代際溝通活動,加強對老年人的精神關愛服務,為老年人參與社區生活搭建平臺。

(十一)促進養老産業聯動發展。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加強與專業養老機構信息和業務聯通,開展技術交流、人員培訓、資源共享和客戶轉介等方面的合作,推進居家、社區、機構養老融合發展,積極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養老服務體系。

四、積極推進智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十二)建設智慧養老信息平臺。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接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數據系統,建設智慧養老信息平臺,將社區老年人生活情況、健康狀態、養老需求、就醫診療等數據信息納入統一的數據平臺管理;開闢家政預約、購物購藥、健康管理、就醫掛號、綠色轉診等多項網上服務功能,提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化水平。

(十三)配置智慧養老服務設施。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監護、家用電器監控、樓寓對講和應急響應等智慧設施。大力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慧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安全自動值守,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

(十四)豐富智慧養老服務形式。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開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終端、應用程序等,拓展遠程提醒和控制、自動報警和處置、動態監測和記錄等功能。以失能、獨居、空巢老年人為重點,建立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服務機制。支持打造“互聯網+養老”模式,整合線上線下資源,精準對接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等需求與供給,為老年人提供“點菜式”便捷養老服務。

(十五)創新智慧養老産品供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研發推廣智慧可穿戴設備、便攜式健康監測設備、智慧養老監護設備、家庭服務機器人等智慧養老服務産品,推進人工智慧、虛擬現實、5G等新興技術在居家社區養老智慧産品中的應用。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發展以老年産品為特色的電商服務平臺,為老年人提供多元、個性、精準的智慧産品。

五、完善監督管理和激勵扶持措施

(十六)加強養老服務監管。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有關設施應符合消防、環保、衛生、應急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行業管理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嚴格保障老年人的信息安全,避免個人信息洩露。

(十七)規範養老服務收費行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收費必須明碼標價,在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事項,確保老年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十八)拓寬養老服務融資渠道。鼓勵商業銀行向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發放資産(設施)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並參照貸款基準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支持物業服務企業以企業未來收益權、土地使用權為擔保發行債券。鼓勵商業保險、基金、信託、社保基金等資金投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降低物業服務企業負債率。

(十九)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同,將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納入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協調工作,民政部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社區醫務室、護理站設立和運營工作,國家醫保局負責指導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範圍,全國老齡辦負責老年人照顧服務指導工作。地方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內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市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落實落細各項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實踐,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為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創造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
建房〔202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老齡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老齡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物業服務企業常駐社區、貼近居民、響應快速等優勢,推動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切實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更好滿足廣大老年人日益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著力破解高齡、空巢、獨居、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長期照護難題,促進家庭幸福、鄰里和睦、社區和諧,現就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補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

(一)盤活小區既有公共房屋和設施。清理整合居住小區內各類閒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設施,經業主共同決策同意,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改造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府所有的閒置房屋和設施,由房屋管理部門按規定履行程序後,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産開發企業協商,將開發企業自持的房屋改造為養老服務用房,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優化戶均面積、小區車位配比等指標,相關建設工程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保障新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達標。新建居住小區應落實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要求,按照相關政策和標準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緩建、縮建、停建、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項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障設施建設達標。

(三)加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點和綜合利用。按照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並重的原則,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點。在老年人較多的若干相鄰小區,集中建設老年服務中心,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上門、餐飲、文體、健身等方面的服務,提高養老設施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多點佈局小型養老服務點,作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的有效補充,方便小區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務。

(四)推進居家社區適老化改造。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需要,進行增設無障礙通道、加裝電梯等設施適老化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裝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區適老化改造。

二、推行“物業服務+養老服務”居家社區養老模式

(五)養老服務營收實行單獨核算。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內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部門,專門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行、助醫、照料看護等定制養老服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對社區養老服務的營業收支實行單獨核算。

(六)支持養老服務品牌化連鎖化經營。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自身條件,結合養老需求,成立獨立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實現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經營。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取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營業執照的,允許其跨區域經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七)組建專業化養老服務隊伍。鼓勵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養老服務專業人員隊伍,加強崗前培訓及定期培訓。協調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為物業服務企業培養養老護理、康復、社會工作、心理諮詢等專業人員提供人力資源支持。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公租房或政策性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三、豐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內容

(八)支持參與提供醫養結合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辦社區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招聘和培訓專業人員,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護服務,支持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支持社區醫務室、護理站與大型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和就醫雙向轉介綠色通道。鼓勵醫護人員到社區醫務室、護理站執業,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探索開展居家老年人上門醫療衛生服務。

(九)支持開展老年人營養服務和健康促進。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因地制宜地開辦小區老年餐桌,提供送餐上門服務。鼓勵開辦社區課堂,開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學文化、養生保健、心理健康、法律法規、家庭理財、閒暇生活、代際溝通、生命尊嚴等方面教育,加強對老年人及其家屬的營養和照護知識培訓,指導老年人開展科學的體育健身活動,搭建老年文化活動平臺。支持設置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站點,滿足老年人相應康復需求。

(十)發展社區助老志願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強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溝通合作,共同健全社區動員和參與機制,開展社區居民結對幫扶老年人志願服務活動,以及敬老助老孝老主題教育和代際溝通活動,加強對老年人的精神關愛服務,為老年人參與社區生活搭建平臺。

(十一)促進養老産業聯動發展。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中,加強與專業養老機構信息和業務聯通,開展技術交流、人員培訓、資源共享和客戶轉介等方面的合作,推進居家、社區、機構養老融合發展,積極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養老服務體系。

四、積極推進智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十二)建設智慧養老信息平臺。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接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區數據系統,建設智慧養老信息平臺,將社區老年人生活情況、健康狀態、養老需求、就醫診療等數據信息納入統一的數據平臺管理;開闢家政預約、購物購藥、健康管理、就醫掛號、綠色轉診等多項網上服務功能,提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化水平。

(十三)配置智慧養老服務設施。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監護、家用電器監控、樓寓對講和應急響應等智慧設施。大力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慧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安全自動值守,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

(十四)豐富智慧養老服務形式。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開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終端、應用程序等,拓展遠程提醒和控制、自動報警和處置、動態監測和記錄等功能。以失能、獨居、空巢老年人為重點,建立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服務機制。支持打造“互聯網+養老”模式,整合線上線下資源,精準對接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等需求與供給,為老年人提供“點菜式”便捷養老服務。

(十五)創新智慧養老産品供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研發推廣智慧可穿戴設備、便攜式健康監測設備、智慧養老監護設備、家庭服務機器人等智慧養老服務産品,推進人工智慧、虛擬現實、5G等新興技術在居家社區養老智慧産品中的應用。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發展以老年産品為特色的電商服務平臺,為老年人提供多元、個性、精準的智慧産品。

五、完善監督管理和激勵扶持措施

(十六)加強養老服務監管。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有關設施應符合消防、環保、衛生、應急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行業管理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嚴格保障老年人的信息安全,避免個人信息洩露。

(十七)規範養老服務收費行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收費必須明碼標價,在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事項,確保老年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十八)拓寬養老服務融資渠道。鼓勵商業銀行向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發放資産(設施)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並參照貸款基準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支持物業服務企業以企業未來收益權、土地使用權為擔保發行債券。鼓勵商業保險、基金、信託、社保基金等資金投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項目,降低物業服務企業負債率。

(十九)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同,將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納入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協調工作,民政部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社區醫務室、護理站設立和運營工作,國家醫保局負責指導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範圍,全國老齡辦負責老年人照顧服務指導工作。地方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內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市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落實落細各項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實踐,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為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創造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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