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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8號 發文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8號   源: 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09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8號
  •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8號
  • 來       源: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09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20〕第18號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障公眾使用現金的權益,打造和諧現金流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慧技術困難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5號)有關要求,現就規範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為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現金是我國境內最基礎的支付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中國人民銀行採取多項措施,規範現金管理,提高現金流通效率,保障公眾合理、安全、順暢使用現金。

(二)鼓勵支付方式和諧發展。現金在保障公眾支付權利、促進文化傳播及在極端情況下穩定公眾預期等方面具備不可替代的優勢。非現金支付是在現金基礎上的發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諧發展。

(三)尊重公眾自主選擇權。各類主體均應尊重公眾支付方式的選擇權,在確保現金收付渠道暢通的前提下,可為公眾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視現金支付。消費及支付方式創新要堅持有利於暢通支付流通環境、有利於保障民生、有利於提升公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不得採取歧視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造成“數字鴻溝”。

二、現金收付主體規範

因對外提供商品、服務或依法履職、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為的各類主體應遵守人民幣管理相關法律規定,自覺規範現金收付行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

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採取自行收費方式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採取委託代收方式的,委託方應通過協議、通知、聲明等書面形式,明確要求受託方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推廣數字政務的,應充分考慮不使用智慧設備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滿足公眾現金支付需求。

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員值守並收取現金、提供找零的服務窗口或櫃臺等。

(二)公共服務機構。

涉眾面廣、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機構,如社保、醫療、教育、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通信、油(氣)站等採取自行收費方式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採取委託代收方式的,委託方應通過協議、通知、聲明等書面形式,明確要求受託方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運輸部門。

鐵路、道路客運、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港口客運站、輪渡碼頭等經營主體應設置現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轉換手段。出租汽車經營者或駕駛者,可支持多種支付方式,但應接受現金支付。

現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現金機具提供收取現金、找零服務的物理場所。

提供轉換手段是指相關經營主體在不具備直接接受現金條件的情況,為接受客戶現金而採取的變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業機構。

大中型商業機構特別是批發和零售業、餐飲和住宿業、居民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經營場所,應設置現金收付通道。

採用一卡通形式、進行封閉管理的商業園區、廠區及景區等經營場所,應支持現金購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經濟主體。

採取面對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務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個體工商戶、流動商販等,可支持多種支付方式,但應接受現金支付。

(六)無人銷售及網絡經營主體。

無人銷售的經營場所,經營主體應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標示,説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務聯絡電話。應以適當方式滿足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如手機電量不足、網絡故障等)的現金支付需求,並向公眾做好解釋工作。

提供貨到付款的網絡銷售經營主體,應在交貨地支持現金支付。

全部交易、支付、服務均通過網絡完成的,經營主體應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各類經營主體應明確現金收付標識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説明和引導;提供轉換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續費或強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雙方對現金的券別、材質協商不一致産生爭議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理。

對於其他情形,各類經營主體應本著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尊重公眾自主選擇權、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的原則,協商解決。

三、現金收付服務主體規範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和自助服務機具廠商應執行人民幣管理相關規定,優化現金服務。

(一)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與客戶面對面辦理金融業務涉及現金收付及費用繳納的,金融機構應在營業場所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金融機構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公共服務收費受託方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現金服務作為基礎性業務,充分考慮現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確保現金業務網點及自助現金機具等基礎設施的覆蓋率和保障水平滿足公眾需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在本機構開設賬戶的經營主體的宣傳引導,引導其嚴格遵守現金收付規範。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充分考慮非現金支付與現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對服務對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誘導其他單位、個人拒收現金或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不得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無現金支付或歧視現金支付概念。

(三)自助服務機具廠商。

自助售貨機、自助售票機等機具生産廠商與服務提供商在研發、提供機具和服務時要充分考慮現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種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現金支付。

自助服務機具生産廠商與服務提供商應主動配合開展現金使用相關宣傳,優化現金流通環境。

四、現金收付生態規範

現金收付經營主體的行業主管部門落實主體責任,指導和規範現金收付相關行為,不得出臺與中國人民銀行現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規定。

基層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主動對接基層社區開展宣傳,發揮基層社區的管理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現金流通環境。

公眾享有自主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因現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視的,應保留證據,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依法維權。公眾應培養良好的現金使用習慣,自覺愛護人民幣、維護人民幣形象。

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現金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12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20〕第18號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障公眾使用現金的權益,打造和諧現金流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慧技術困難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5號)有關要求,現就規範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為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現金是我國境內最基礎的支付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中國人民銀行採取多項措施,規範現金管理,提高現金流通效率,保障公眾合理、安全、順暢使用現金。

(二)鼓勵支付方式和諧發展。現金在保障公眾支付權利、促進文化傳播及在極端情況下穩定公眾預期等方面具備不可替代的優勢。非現金支付是在現金基礎上的發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諧發展。

(三)尊重公眾自主選擇權。各類主體均應尊重公眾支付方式的選擇權,在確保現金收付渠道暢通的前提下,可為公眾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視現金支付。消費及支付方式創新要堅持有利於暢通支付流通環境、有利於保障民生、有利於提升公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不得採取歧視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造成“數字鴻溝”。

二、現金收付主體規範

因對外提供商品、服務或依法履職、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為的各類主體應遵守人民幣管理相關法律規定,自覺規範現金收付行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

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採取自行收費方式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採取委託代收方式的,委託方應通過協議、通知、聲明等書面形式,明確要求受託方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推廣數字政務的,應充分考慮不使用智慧設備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滿足公眾現金支付需求。

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員值守並收取現金、提供找零的服務窗口或櫃臺等。

(二)公共服務機構。

涉眾面廣、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機構,如社保、醫療、教育、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通信、油(氣)站等採取自行收費方式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採取委託代收方式的,委託方應通過協議、通知、聲明等書面形式,明確要求受託方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運輸部門。

鐵路、道路客運、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港口客運站、輪渡碼頭等經營主體應設置現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轉換手段。出租汽車經營者或駕駛者,可支持多種支付方式,但應接受現金支付。

現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現金機具提供收取現金、找零服務的物理場所。

提供轉換手段是指相關經營主體在不具備直接接受現金條件的情況,為接受客戶現金而採取的變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業機構。

大中型商業機構特別是批發和零售業、餐飲和住宿業、居民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經營場所,應設置現金收付通道。

採用一卡通形式、進行封閉管理的商業園區、廠區及景區等經營場所,應支持現金購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經濟主體。

採取面對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務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個體工商戶、流動商販等,可支持多種支付方式,但應接受現金支付。

(六)無人銷售及網絡經營主體。

無人銷售的經營場所,經營主體應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標示,説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務聯絡電話。應以適當方式滿足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如手機電量不足、網絡故障等)的現金支付需求,並向公眾做好解釋工作。

提供貨到付款的網絡銷售經營主體,應在交貨地支持現金支付。

全部交易、支付、服務均通過網絡完成的,經營主體應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各類經營主體應明確現金收付標識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説明和引導;提供轉換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續費或強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雙方對現金的券別、材質協商不一致産生爭議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理。

對於其他情形,各類經營主體應本著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尊重公眾自主選擇權、維護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的原則,協商解決。

三、現金收付服務主體規範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和自助服務機具廠商應執行人民幣管理相關規定,優化現金服務。

(一)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與客戶面對面辦理金融業務涉及現金收付及費用繳納的,金融機構應在營業場所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金融機構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公共服務收費受託方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現金服務作為基礎性業務,充分考慮現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確保現金業務網點及自助現金機具等基礎設施的覆蓋率和保障水平滿足公眾需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在本機構開設賬戶的經營主體的宣傳引導,引導其嚴格遵守現金收付規範。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充分考慮非現金支付與現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對服務對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誘導其他單位、個人拒收現金或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不得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無現金支付或歧視現金支付概念。

(三)自助服務機具廠商。

自助售貨機、自助售票機等機具生産廠商與服務提供商在研發、提供機具和服務時要充分考慮現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種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現金支付。

自助服務機具生産廠商與服務提供商應主動配合開展現金使用相關宣傳,優化現金流通環境。

四、現金收付生態規範

現金收付經營主體的行業主管部門落實主體責任,指導和規範現金收付相關行為,不得出臺與中國人民銀行現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規定。

基層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主動對接基層社區開展宣傳,發揮基層社區的管理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現金流通環境。

公眾享有自主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因現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視的,應保留證據,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依法維權。公眾應培養良好的現金使用習慣,自覺愛護人民幣、維護人民幣形象。

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現金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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