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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機關: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0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文機關: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前期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

二、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製,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電子專票票樣見附件。

三、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四、自各地專票電子化實行之日起,本地區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向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並依託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專票開具服務。

五、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七、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八、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並公佈。

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電子專票信息進行查驗;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

十、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前期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範圍為全國。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

二、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製,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電子專票票樣見附件。

三、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四、自各地專票電子化實行之日起,本地區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向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並依託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專票開具服務。

五、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七、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八、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並公佈。

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電子專票信息進行查驗;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

十、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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