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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人社廳發〔2020〕110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人社廳發〔2020〕110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0〕110號

部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經研究,部裏制定了《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2月16日

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原則,針對部本級直接面向企業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現相關審批服務事項流程更簡、辦事更快、服務更優,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群眾辦事證明材料多、手續繁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行政審批事項清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中企業群眾關注度高、使用頻次多或獲取難度較大的人才人事、社會保險、資格考試等24個辦事事項的89件次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見附件1)。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允許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書面授權。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結合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制定完善業務規程,明確告知承諾制的範圍、適用對象、告知承諾書的制式、事中事後核查手段、針對不實承諾的防控補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簡便易行。參照告知承諾書參考範本(見附件2),根據不同辦事事項特點,製作內容明確、語言簡潔、文字規範的告知承諾書文本(含電子文本)。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辦事事項名稱及其設定依據,證明內容和材料要求,承諾的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其中的具體要求應當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條款。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文本應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部門戶網站等渠道公佈,方便查閱、索取或下載。

(四)實施事中事後核查。針對事項的特點等確定具體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綜合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對於免予核查的事項和對象,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人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依規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完善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針對不同事項,認真梳理篩查申請人承諾內容與客觀事實或特定條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範圍。將範圍內的失信行為,按規定程序記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等信用記錄。

(六)強化風險防範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申請後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部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做好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作為加強系統行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作為本單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親自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作有序開展。行風辦要做好統籌和調度。規劃司、信息中心要為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時解決部門間數據共享、人社政務信息資源與各省份信息共享問題。各有關單位要了解掌握本業務領域地方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情況,加強指導,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挖掘並複製推廣典型經驗、典型事例。

(二)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對外服務場所、政務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媒體,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監督檢查。將開展部本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情況納入業務、黨建年度考核及調研暗訪內容。結合人社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及時發現和收集企業群眾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意見建議,處理相關投訴舉報,不斷改進優化服務,提升企業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附件:

1.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2.告知承諾書參考範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0〕110號

部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經研究,部裏制定了《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2月16日

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原則,針對部本級直接面向企業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現相關審批服務事項流程更簡、辦事更快、服務更優,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群眾辦事證明材料多、手續繁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行政審批事項清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中企業群眾關注度高、使用頻次多或獲取難度較大的人才人事、社會保險、資格考試等24個辦事事項的89件次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見附件1)。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允許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書面授權。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結合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制定完善業務規程,明確告知承諾制的範圍、適用對象、告知承諾書的制式、事中事後核查手段、針對不實承諾的防控補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簡便易行。參照告知承諾書參考範本(見附件2),根據不同辦事事項特點,製作內容明確、語言簡潔、文字規範的告知承諾書文本(含電子文本)。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辦事事項名稱及其設定依據,證明內容和材料要求,承諾的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其中的具體要求應當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條款。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文本應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部門戶網站等渠道公佈,方便查閱、索取或下載。

(四)實施事中事後核查。針對事項的特點等確定具體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綜合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對於免予核查的事項和對象,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人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依規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完善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針對不同事項,認真梳理篩查申請人承諾內容與客觀事實或特定條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範圍。將範圍內的失信行為,按規定程序記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等信用記錄。

(六)強化風險防範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申請後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部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做好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作為加強系統行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作為本單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親自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作有序開展。行風辦要做好統籌和調度。規劃司、信息中心要為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時解決部門間數據共享、人社政務信息資源與各省份信息共享問題。各有關單位要了解掌握本業務領域地方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情況,加強指導,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挖掘並複製推廣典型經驗、典型事例。

(二)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對外服務場所、政務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媒體,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監督檢查。將開展部本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情況納入業務、黨建年度考核及調研暗訪內容。結合人社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及時發現和收集企業群眾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意見建議,處理相關投訴舉報,不斷改進優化服務,提升企業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附件:

1.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2.告知承諾書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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