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機關: 國家藥監局
發文字號: 2021年 第35號   源: 藥監局網站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 標       題: 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文機關:國家藥監局
  • 發文字號:2021年 第35號
  • 來       源:藥監局網站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05日

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年 第35號

為貫徹落實《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化粧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化粧品註冊備案管理工作,現就實施《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化粧品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

為方便企業提前做好化粧品註冊備案準備工作,自2021年4月1日起,境內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化粧品生産企業,可以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按照《規定》的要求在化粧品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新註冊備案平臺)提交相關資料,辦理註冊備案用戶賬號;自2021年5月1日起,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應當通過新註冊備案平臺申請特殊化粧品註冊或者進行普通化粧品備案。

自2021年5月1日起,原化粧品行政許可和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原註冊備案平臺)不再接收特殊化粧品註冊申請或者普通化粧品備案。此前已在原註冊備案平臺提交並受理,但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特殊化粧品註冊申請,繼續在原註冊備案平臺開展審評審批。

二、關於原註冊備案平臺已註冊和備案的産品

為保障化粧品使用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原註冊備案平臺已經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通過新註冊備案平臺,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産品執行的標準和産品標簽樣稿、填報國産普通化粧品的産品配方、上傳特殊化粧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

三、關於化粧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的報送

自2021年5月1日起,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填報産品配方原料的來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粧品安全技術規範》中有質量規格要求的原料,還應當提交原料的質量規格證明或者安全相關信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此前已經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供産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四、關於祛斑美白和防脫髮化粧品功效評價檢驗報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請祛斑美白、防脫髮化粧品註冊時,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1年5月1日前申請並取得註冊的祛斑美白、防脫髮化粧品,註冊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並取得註冊的祛斑美白、防脫髮化粧品,註冊人應當於2022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五、關於普通化粧品年度報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過原註冊備案平臺和新註冊備案平臺備案的普通化粧品,統一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備案人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註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粧品的年度報告。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1年3月5日

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年 第35號

為貫徹落實《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化粧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化粧品註冊備案管理工作,現就實施《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化粧品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

為方便企業提前做好化粧品註冊備案準備工作,自2021年4月1日起,境內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化粧品生産企業,可以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按照《規定》的要求在化粧品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新註冊備案平臺)提交相關資料,辦理註冊備案用戶賬號;自2021年5月1日起,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應當通過新註冊備案平臺申請特殊化粧品註冊或者進行普通化粧品備案。

自2021年5月1日起,原化粧品行政許可和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原註冊備案平臺)不再接收特殊化粧品註冊申請或者普通化粧品備案。此前已在原註冊備案平臺提交並受理,但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特殊化粧品註冊申請,繼續在原註冊備案平臺開展審評審批。

二、關於原註冊備案平臺已註冊和備案的産品

為保障化粧品使用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原註冊備案平臺已經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通過新註冊備案平臺,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産品執行的標準和産品標簽樣稿、填報國産普通化粧品的産品配方、上傳特殊化粧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

三、關於化粧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的報送

自2021年5月1日起,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填報産品配方原料的來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粧品安全技術規範》中有質量規格要求的原料,還應當提交原料的質量規格證明或者安全相關信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此前已經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供産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四、關於祛斑美白和防脫髮化粧品功效評價檢驗報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請祛斑美白、防脫髮化粧品註冊時,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1年5月1日前申請並取得註冊的祛斑美白、防脫髮化粧品,註冊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並取得註冊的祛斑美白、防脫髮化粧品,註冊人應當於2022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五、關於普通化粧品年度報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過原註冊備案平臺和新註冊備案平臺備案的普通化粧品,統一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備案人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註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粧品的年度報告。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1年3月5日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