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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産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自然資源部
發文字號: 自然資發[2021]54號   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 標       題: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産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自然資源部
  • 發文字號:自然資發[2021]54號
  • 來       源:自然資源部網站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06日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産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落實《民法典》對不動産抵押權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確定不動産抵押範圍。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産,不得辦理不動産抵押登記。

二、明確記載抵押擔保範圍。當事人對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抵押擔保範圍有明確約定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産登記簿“擔保範圍”欄記載;沒有提出申請的,填寫“/”。

三、保障抵押不動産依法轉讓。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産抵押權首次登記或抵押預告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産登記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産的約定” 欄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産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填寫“是”,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沒有約定的填寫“否”,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産,抵押期間轉讓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完善不動産登記簿。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産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規定的不動産登記簿樣式進行修改:

1.在“抵押權登記信息”頁、“預告登記信息”頁均增加“擔保範圍”、“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産的約定”欄目。

2.將“抵押權登記信息”頁的“最高債權數額”修改為“最高債權額”並獨立為一個欄目,填寫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所對應的最高債權數額。

五、更新不動産權證書和不動産登記證明。更改法律依據,將電子和紙質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調整不動産登記系統、數據庫以及申請書。各地要根據新的不動産登記簿,抓緊升級改造各級不動産登記系統,擴展完善數據庫結構和內容,將新增和修改的欄目納入登記系統和數據庫,並實時完整上傳匯交登記信息。要在不動産登記申請書中增加“擔保範圍”等欄目,完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保障登記工作順暢開展。

為厲行節約、避免浪費,原已印製的存量證書證明可以繼續使用完為止。

自然資源部
2021年4月6日

附件  :

不動産登記簿修改頁 PDF版下載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産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落實《民法典》對不動産抵押權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確定不動産抵押範圍。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産,不得辦理不動産抵押登記。

二、明確記載抵押擔保範圍。當事人對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抵押擔保範圍有明確約定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産登記簿“擔保範圍”欄記載;沒有提出申請的,填寫“/”。

三、保障抵押不動産依法轉讓。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産抵押權首次登記或抵押預告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産登記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産的約定” 欄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産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填寫“是”,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沒有約定的填寫“否”,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産,抵押期間轉讓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完善不動産登記簿。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産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規定的不動産登記簿樣式進行修改:

1.在“抵押權登記信息”頁、“預告登記信息”頁均增加“擔保範圍”、“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産的約定”欄目。

2.將“抵押權登記信息”頁的“最高債權數額”修改為“最高債權額”並獨立為一個欄目,填寫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所對應的最高債權數額。

五、更新不動産權證書和不動産登記證明。更改法律依據,將電子和紙質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調整不動産登記系統、數據庫以及申請書。各地要根據新的不動産登記簿,抓緊升級改造各級不動産登記系統,擴展完善數據庫結構和內容,將新增和修改的欄目納入登記系統和數據庫,並實時完整上傳匯交登記信息。要在不動産登記申請書中增加“擔保範圍”等欄目,完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保障登記工作順暢開展。

為厲行節約、避免浪費,原已印製的存量證書證明可以繼續使用完為止。

自然資源部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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