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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醫保局 衛生健康委
發文字號: 醫保發〔2021〕28號   源: 醫保局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2日
  • 標       題: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醫保局 衛生健康委
  • 發文字號:醫保發〔2021〕28號
  • 來       源:醫保局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2日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建立完善國家
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為確保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順利落地,更好滿足廣大參保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各地積極探索“雙通道”的管理機制,提高了談判藥品的可及性。“雙通道”是指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並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為加強和規範“雙通道”管理,進一步提升談判藥品供應保障水平,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保障參保患者利益,現就建立完善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分類管理,提升供應保障水平

綜合考慮臨床價值、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等因素,對談判藥品施行分類管理。對於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要及時納入“雙通道”管理。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範圍,明確藥品供應主體和責任,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定點零售藥店按供應能力和協議要求規範配備。

二、明確藥店遴選程序,動態調整

發揮定點零售藥店分佈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與定點醫療機構互為補充,形成供應保障合力。各地醫保部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遴選標準和程序,將資質合規、管理規範、信譽良好、佈局合理,並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退出機制,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

三、規範使用,確保安全

建立藥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和追溯機制,落實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安全責任,確保“雙通道”談判藥品質量安全。對儲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藥品,要遴選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承擔儲存、配送任務。鼓勵探索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建立藥品質量風險防範和經濟補償機制。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臨床用藥管理政策和規範,保證用藥安全。

四、完善支付政策,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

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支付政策。對使用週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可探索建立單獨的藥品保障機制。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補償水平等情況,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單獨支付政策的藥品,可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範圍。納入“雙通道”管理和施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原則上由省級醫保行政部門按程序確定。

五、優化經辦管理服務,提升群眾獲得感

堅持便民利民原則,鼓勵具備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開展預約就診、送藥上門等服務。讓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服務,大力推進“雙通道”一站式結算。在有效管控風險的基礎上,穩妥推進將“雙通道”談判藥品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

六、強化監管,防範風險

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部署處方流轉中心,連通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保證電子處方順暢流轉。以處方流轉為核心,落實“定機構、定醫師、可追溯”等要求,實現患者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引入智慧監控,嚴厲打擊“雙通道”領域套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加強“雙通道”用藥費用和基金支出常規分析和監測,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政策措施,確保基金安全。

七、加強領導,紮實推進

建立“雙通道”管理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週密部署、細化措施、夯實責任,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提升談判藥品供應保障水平。要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統籌做好“雙通道”管理機制與門診統籌、支付方式改革、帶量採購、異地就醫等政策的銜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合理引導公眾預期,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積極開展政策措施落地情況監測,做好應急預案,妥善處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平穩推進,落地見效。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1年4月22日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建立完善國家
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為確保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順利落地,更好滿足廣大參保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各地積極探索“雙通道”的管理機制,提高了談判藥品的可及性。“雙通道”是指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並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為加強和規範“雙通道”管理,進一步提升談判藥品供應保障水平,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保障參保患者利益,現就建立完善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分類管理,提升供應保障水平

綜合考慮臨床價值、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等因素,對談判藥品施行分類管理。對於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要及時納入“雙通道”管理。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範圍,明確藥品供應主體和責任,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定點零售藥店按供應能力和協議要求規範配備。

二、明確藥店遴選程序,動態調整

發揮定點零售藥店分佈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與定點醫療機構互為補充,形成供應保障合力。各地醫保部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遴選標準和程序,將資質合規、管理規範、信譽良好、佈局合理,並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退出機制,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

三、規範使用,確保安全

建立藥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和追溯機制,落實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安全責任,確保“雙通道”談判藥品質量安全。對儲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藥品,要遴選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承擔儲存、配送任務。鼓勵探索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建立藥品質量風險防範和經濟補償機制。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臨床用藥管理政策和規範,保證用藥安全。

四、完善支付政策,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

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支付政策。對使用週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可探索建立單獨的藥品保障機制。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補償水平等情況,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單獨支付政策的藥品,可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範圍。納入“雙通道”管理和施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原則上由省級醫保行政部門按程序確定。

五、優化經辦管理服務,提升群眾獲得感

堅持便民利民原則,鼓勵具備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開展預約就診、送藥上門等服務。讓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服務,大力推進“雙通道”一站式結算。在有效管控風險的基礎上,穩妥推進將“雙通道”談判藥品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範圍。

六、強化監管,防範風險

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部署處方流轉中心,連通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保證電子處方順暢流轉。以處方流轉為核心,落實“定機構、定醫師、可追溯”等要求,實現患者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引入智慧監控,嚴厲打擊“雙通道”領域套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加強“雙通道”用藥費用和基金支出常規分析和監測,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政策措施,確保基金安全。

七、加強領導,紮實推進

建立“雙通道”管理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週密部署、細化措施、夯實責任,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提升談判藥品供應保障水平。要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統籌做好“雙通道”管理機制與門診統籌、支付方式改革、帶量採購、異地就醫等政策的銜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合理引導公眾預期,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積極開展政策措施落地情況監測,做好應急預案,妥善處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平穩推進,落地見效。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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