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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文字號: 發改投資〔2021〕736號   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8日
  • 標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發改投資〔2021〕736號
  • 來       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28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
發改投資〔2021〕7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8〕1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2020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國辦發〔2021〕1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0〕884號),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035號)要求,現將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350000萬元以投資補助方式切塊下達你們,對符合條件的江西、湖南、貴州、廣西、山東、雲南、安徽、江蘇、黑龍江、新疆等10個省份進行獎勵,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實施

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以及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進行建設,嚴禁將中央預算內投資截留、擠佔或挪作他用,項目建設所需其他資金要確保足額及時到位。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如確需調整,須按權限報有關機關批准。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調整影響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的,應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

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核,原則上不得安排用於城市主幹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城市廣場、城市公園等項目,不得安排用於地方各項建設資金未落實、規定時間內無法開工建設的項目;要符合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切實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中央預算內投資要重點支持項目排水防澇設施內容,要統籌考慮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區以及充電樁等民生設施,完善“一城一策”“一區一策”消防車通道治理方案。同時,要切實落實項目建設條件,重點安排因配套基礎設施短板影響群眾使用的項目;對審計、督查發現存在問題多、整改不到位的市縣,要減少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二、分解下達

請在收文後30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及時上報備案並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其中,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超過本次下達額度的三分之一。要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安排方式,已安排中央財政資金的項目不得重復支持。在分解投資計劃時,要向獲得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激勵的市縣(具體名單詳見國辦發〔2021〕17號)傾斜;要加大對“三區三州”和革命老區等特殊類型地區傾斜支持力度;要對地震易發區加大支持。有關項目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申報2021年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計劃任務的通知》(建辦城〔2020〕41號)、《關於申報2021年城鎮棚戶區改造公租房保障計劃任務的通知》(建辦保〔2020〕52號)明確的支持範圍。計劃新開工項目應有紮實的前期工作基礎、具備開工條件,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應當完備,確保投資計劃分解後,下達投資能夠立即投入項目建設。

對分解後的具體項目應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並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部門間銜接機制,在項目申報、資金安排過程中嚴格做好信用信息審核,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範。

三、加強監管

項目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籤署綜合信用承諾書,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嚴格按批復組織項目建設,及時準確上報進度數據和信息,如期保質保量完工投用。自覺接受各級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人的監督檢查。對監管部門指出的問題要積極整改,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中的監管責任人應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並及時主動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和監管的要求,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投資項目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監管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省級發展改革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部門,按照隸屬關係加強對市縣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強化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管,特別要發揮基層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就近就便監管的優勢,壓實“兩個責任”,努力做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避免等到審計、督查發現問題才去解決。要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監管計劃,組織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現場檢查和監督問責。對存在不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程序、不能按時開竣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等問題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等部門,通過通報批評、收回或扣減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適時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等。對於投資計劃執行不力的項目,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處罰。

四、按月調度

列入本批計劃的項目,均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監管體系,請有關方面嚴格做好項目信息數據填報和審核工作,提高填報數據質量。請於每月10日前將本批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涉密項目按有關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所有項目實施在線監測,定期對本批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評價結果,並作為後續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調度情況,對建設進度慢、配套設施建設滯後、資金使用存在問題的地區進行通報,並督促地方進行整改。

五、績效目標

本批計劃的總體績效目標詳見績效目標表(附後),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此次下達的投資計劃按照下達單位分解落實績效目標,與投資計劃同步分解下達,分解的下達單位績效目標表隨分解文件一併上報備案。請加強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1.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
發改投資〔2021〕7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8〕1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2020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國辦發〔2021〕1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0〕884號),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035號)要求,現將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350000萬元以投資補助方式切塊下達你們,對符合條件的江西、湖南、貴州、廣西、山東、雲南、安徽、江蘇、黑龍江、新疆等10個省份進行獎勵,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實施

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以及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進行建設,嚴禁將中央預算內投資截留、擠佔或挪作他用,項目建設所需其他資金要確保足額及時到位。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如確需調整,須按權限報有關機關批准。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調整影響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的,應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

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核,原則上不得安排用於城市主幹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城市廣場、城市公園等項目,不得安排用於地方各項建設資金未落實、規定時間內無法開工建設的項目;要符合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切實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中央預算內投資要重點支持項目排水防澇設施內容,要統籌考慮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區以及充電樁等民生設施,完善“一城一策”“一區一策”消防車通道治理方案。同時,要切實落實項目建設條件,重點安排因配套基礎設施短板影響群眾使用的項目;對審計、督查發現存在問題多、整改不到位的市縣,要減少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二、分解下達

請在收文後30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及時上報備案並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其中,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超過本次下達額度的三分之一。要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安排方式,已安排中央財政資金的項目不得重復支持。在分解投資計劃時,要向獲得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激勵的市縣(具體名單詳見國辦發〔2021〕17號)傾斜;要加大對“三區三州”和革命老區等特殊類型地區傾斜支持力度;要對地震易發區加大支持。有關項目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申報2021年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計劃任務的通知》(建辦城〔2020〕41號)、《關於申報2021年城鎮棚戶區改造公租房保障計劃任務的通知》(建辦保〔2020〕52號)明確的支持範圍。計劃新開工項目應有紮實的前期工作基礎、具備開工條件,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應當完備,確保投資計劃分解後,下達投資能夠立即投入項目建設。

對分解後的具體項目應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並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部門間銜接機制,在項目申報、資金安排過程中嚴格做好信用信息審核,確保資金使用管理規範。

三、加強監管

項目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籤署綜合信用承諾書,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嚴格按批復組織項目建設,及時準確上報進度數據和信息,如期保質保量完工投用。自覺接受各級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人的監督檢查。對監管部門指出的問題要積極整改,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中的監管責任人應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並及時主動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和監管的要求,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投資項目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監管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省級發展改革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部門,按照隸屬關係加強對市縣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強化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管,特別要發揮基層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就近就便監管的優勢,壓實“兩個責任”,努力做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避免等到審計、督查發現問題才去解決。要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監管計劃,組織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現場檢查和監督問責。對存在不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程序、不能按時開竣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等問題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等部門,通過通報批評、收回或扣減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適時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等。對於投資計劃執行不力的項目,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處罰。

四、按月調度

列入本批計劃的項目,均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監管體系,請有關方面嚴格做好項目信息數據填報和審核工作,提高填報數據質量。請於每月10日前將本批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涉密項目按有關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所有項目實施在線監測,定期對本批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評價結果,並作為後續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調度情況,對建設進度慢、配套設施建設滯後、資金使用存在問題的地區進行通報,並督促地方進行整改。

五、績效目標

本批計劃的總體績效目標詳見績效目標表(附後),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此次下達的投資計劃按照下達單位分解落實績效目標,與投資計劃同步分解下達,分解的下達單位績效目標表隨分解文件一併上報備案。請加強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1.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獎勵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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