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發文機關: 退役軍人部 財政部
發文字號:   源: 退役軍人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17日
  • 標       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 發文機關:退役軍人部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來       源:退役軍人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17日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

經研究,決定從2021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7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2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6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70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75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750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實行全額補助。

八、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九、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

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附件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附件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

經研究,決定從2021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7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2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6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70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75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750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實行全額補助。

八、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區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九、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

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附件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附件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