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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銀發〔2021〕169號   源: 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4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銀發〔2021〕169號
  • 來       源: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4日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
銀發〔2021〕16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銀行卡清算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部署,進一步引導支付行業向實體經濟讓利,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現就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續費政策措施

(一)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鼓勵商業銀行在免收一個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不含不動戶管理費,下同)和年費基礎上,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全部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

(二)降低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櫃臺渠道進行的單筆1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不高於現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9折實行優惠。實際收費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鼓勵繼續執行實際收費標準。人民銀行指導清算機構對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筆10萬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現行費率9折實行優惠。銀行卡清算機構免收小微企業卡、單位結算卡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

(三)取消部分票據業務收費。商業銀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挂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工本費、挂失費。

(四)降低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銀行卡清算機構協調成員機構,對標準類商戶借記卡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9折優惠、封頂值維持不變,對優惠類商戶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繼續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7.8折優惠。收單機構應同步降低對商戶的收單服務費,切實將發卡行、銀行卡清算機構讓利傳導至商戶。

上述措施中,票據業務降費期限為長期,其餘降費措施優惠期限為3年;票據業務、銀行卡刷卡降費對象為所有客戶(商戶),其餘措施降費對象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行業協會應發揮自律機製作用,鼓勵、引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主動降低面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支付服務收費,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調配合,壓實主體責任,穩妥做好降費工作。

(一)規範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應當對支付手續費收費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切實清理重復、捆綁、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採取先升後降、轉嫁成本等方式變相提高支付手續費。

(二)加強價格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發佈)等法律法規對支付手續費進行公示。對於調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應當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序(APP)和營業網點以醒目方式進行公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開展廣泛宣傳,做好政策解讀。

(三)準確界定客戶身份。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通過精細化、動態化客戶管理方式科學界定小微企業客戶。對於無法準確界定的客戶,應當按照“應降盡降”原則,按照本通知規定的降費措施執行。

(四)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根據上述降費措施制定具體業務、技術實施方案及應急預案,開展系統聯調測試,確保調整後系統順利上線並穩定運行。

(五)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客戶投訴,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對於誤收費、多收費等情況應當健全費用退還機制,最大限度簡化退費辦理手續和流程。

(六)及時總結報告。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照本通知要求及時總結梳理支付手續費降費政策執行情況,並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內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進行報告。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6月24日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
銀發〔2021〕16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銀行卡清算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部署,進一步引導支付行業向實體經濟讓利,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現就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續費政策措施

(一)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鼓勵商業銀行在免收一個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不含不動戶管理費,下同)和年費基礎上,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全部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

(二)降低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櫃臺渠道進行的單筆1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不高於現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9折實行優惠。實際收費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鼓勵繼續執行實際收費標準。人民銀行指導清算機構對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筆10萬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現行費率9折實行優惠。銀行卡清算機構免收小微企業卡、單位結算卡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

(三)取消部分票據業務收費。商業銀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挂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工本費、挂失費。

(四)降低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銀行卡清算機構協調成員機構,對標準類商戶借記卡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9折優惠、封頂值維持不變,對優惠類商戶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繼續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7.8折優惠。收單機構應同步降低對商戶的收單服務費,切實將發卡行、銀行卡清算機構讓利傳導至商戶。

上述措施中,票據業務降費期限為長期,其餘降費措施優惠期限為3年;票據業務、銀行卡刷卡降費對象為所有客戶(商戶),其餘措施降費對象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行業協會應發揮自律機製作用,鼓勵、引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主動降低面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支付服務收費,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調配合,壓實主體責任,穩妥做好降費工作。

(一)規範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應當對支付手續費收費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切實清理重復、捆綁、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採取先升後降、轉嫁成本等方式變相提高支付手續費。

(二)加強價格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發佈)等法律法規對支付手續費進行公示。對於調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應當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序(APP)和營業網點以醒目方式進行公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開展廣泛宣傳,做好政策解讀。

(三)準確界定客戶身份。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通過精細化、動態化客戶管理方式科學界定小微企業客戶。對於無法準確界定的客戶,應當按照“應降盡降”原則,按照本通知規定的降費措施執行。

(四)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根據上述降費措施制定具體業務、技術實施方案及應急預案,開展系統聯調測試,確保調整後系統順利上線並穩定運行。

(五)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客戶投訴,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對於誤收費、多收費等情況應當健全費用退還機制,最大限度簡化退費辦理手續和流程。

(六)及時總結報告。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照本通知要求及時總結梳理支付手續費降費政策執行情況,並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內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進行報告。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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