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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文字號: 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號   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通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 標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
  • 發文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字號: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號
  • 來       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通告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9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
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號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領域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相應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舉措。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取消“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初審)”。企業開展經營不再需要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無需提供相應行政許可證件。

二、在全國範圍內,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審批”“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註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設立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和“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等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服務,相應實行壓減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材料、調整審批層級、優化審批流程等改革舉措,減輕企業負擔。企業申請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的,按照國發〔2021〕7號文件及我部貫徹落實措施(見附件)辦理。

三、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對“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試點。企業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相關工作的指導,及時制修訂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推進有關電子證照歸集應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不斷優化改革舉措。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鹽業部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要認真落實各項改革舉措,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企業享受改革紅利;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部。

特此通告。

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貫徹落實措施(2021年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9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通告
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號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領域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相應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舉措。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國範圍內,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取消“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初審)”。企業開展經營不再需要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無需提供相應行政許可證件。

二、在全國範圍內,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審批”“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註冊管理機構的設立審批”“設立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和“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等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服務,相應實行壓減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材料、調整審批層級、優化審批流程等改革舉措,減輕企業負擔。企業申請辦理上述行政許可事項的,按照國發〔2021〕7號文件及我部貫徹落實措施(見附件)辦理。

三、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對“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試點。企業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相關工作的指導,及時制修訂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推進有關電子證照歸集應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不斷優化改革舉措。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鹽業部門、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要認真落實各項改革舉措,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企業享受改革紅利;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報部。

特此通告。

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深化“證照分離”改革貫徹落實措施(2021年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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