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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 標       題: 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15日

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為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産稅。

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産稅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後出具。

四、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公告所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五、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並將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佈並動態更新,共享信息具體內容和共享實現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1年7月15日

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為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産稅。

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産稅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後出具。

四、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公告所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五、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並將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佈並動態更新,共享信息具體內容和共享實現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産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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