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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機關: 中國銀保監會
發文字號: 銀保監發〔2021〕25號   源: 銀保監會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6日
  • 標       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中國銀保監會
  • 發文字號:銀保監發〔2021〕25號
  • 來       源:銀保監會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16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25號

各銀保監局: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並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試點力度。為落實改革要求,銀保監會制定了《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7月16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結合我會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銀行業保險業簡化審批,優化準入服務,創新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改革範圍和內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對銀行業保險業涉企經營事項採取“優化審批服務”的改革方式,推動行政許可減材料、簡程序、減環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採取“審批改為備案”的改革方式,結合監管實際,將部分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設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等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的同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三、在全國範圍優化審批服務

(一)下放審批事權。一是將政策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審批權限,由銀保監會下放至所在地銀保監局。二是將非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資法人銀行董事長、行長任職資格核準事權,由銀保監會下放至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二)精簡審批材料。一是加強與信用體系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電子證照應用推廣等改革舉措的有效銜接,行政許可中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二是銀行業任職資格核準事項中不再要求擬任人提供個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員的徵信報告,改為擬任人書面承諾符合相關條件要求。三是提升系統內部數據收集和查詢能力,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我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複印件。四是將“綜合鑒定”欄目統一納入任職資格申請表,保險業任職資格核準事項中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單獨的綜合鑒定材料。五是結合審批工作實際,進一步精簡部分許可事項申請材料,詳見《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國發〔2021〕7號文附件1)第398、403、405、417、418項等。

(三)壓減審批環節。一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含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因變更名稱、股權、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前置審批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的,章程不需再次報請審批,改為事後報告。二是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29號)要求,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四)壓減審批時限。將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審批事項的審批時限由30日壓減至20日。

(五)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將典當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長至10年。

四、簡化自由貿易試驗區準入

(一)將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中外資銀行分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含分行)設立、變更、終止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

(二)將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設立、遷址、撤銷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

(三)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工作精神和“證照分離”改革精神,及時總結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依法通過修改許可規章制度向全國複製推廣。

五、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切實做好“放管結合”。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對於下放審批權限的,要同步調整優化監管層級,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對於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的,要及時明確報告程序和材料目錄,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按規定履行報告手續。

(二)壓實機構主體責任。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確保相關許可申請材料和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報告所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性、適格性。對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手續、提交虛假材料等不合規、不審慎行為的機構,依法依規採取監管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強化日常監管。創新隨機抽查方式方法,結合問題導向和風險導向確定隨機抽查項目,在現場檢查中紮實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科技賦能,依託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和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非現場風險監測。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格實施行政處罰。

(四)提升信用監管效能。建立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信用監管,根據違法違規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對有關人員採取行業通報、社會公示、市場禁入等方式進行處理,強化市場約束和社會監督,督促有關人員依法履職。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做好內部條線的工作對接和業務指導,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按照改革工作部署,“全國一盤棋”,控制試點範圍,確保有計劃、高質量完成改革工作,穩妥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審批制度改革。

(二)強化統籌協同。統籌“證照分離”改革與簡政放權等工作,放管結合、並重。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等系統建設,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配合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強化上下銜接、內外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助力各項改革措施落地。

(三)抓好貫徹落實。做好系統內部改革政策解讀指導,重點加強對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服務人員和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人員培訓,確保其掌握“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實施要求及工作流程,按照新的審批服務方式開展市場準入工作。通過及時更新行政許可辦事指南、組織開展改革事項準入政策輔導等方式,面向銀行保險機構和社會公眾,做好“證照分離”改革政策文件的宣傳解讀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知曉度。及時總結經驗,查找存在問題,做好改革中期評估工作,確保改革工作取得實效。

本實施方案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25號

各銀保監局: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並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試點力度。為落實改革要求,銀保監會制定了《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7月16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結合我會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銀行業保險業簡化審批,優化準入服務,創新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改革範圍和內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對銀行業保險業涉企經營事項採取“優化審批服務”的改革方式,推動行政許可減材料、簡程序、減環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採取“審批改為備案”的改革方式,結合監管實際,將部分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設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等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的同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三、在全國範圍優化審批服務

(一)下放審批事權。一是將政策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審批權限,由銀保監會下放至所在地銀保監局。二是將非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資法人銀行董事長、行長任職資格核準事權,由銀保監會下放至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二)精簡審批材料。一是加強與信用體系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電子證照應用推廣等改革舉措的有效銜接,行政許可中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二是銀行業任職資格核準事項中不再要求擬任人提供個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員的徵信報告,改為擬任人書面承諾符合相關條件要求。三是提升系統內部數據收集和查詢能力,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我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複印件。四是將“綜合鑒定”欄目統一納入任職資格申請表,保險業任職資格核準事項中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單獨的綜合鑒定材料。五是結合審批工作實際,進一步精簡部分許可事項申請材料,詳見《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國發〔2021〕7號文附件1)第398、403、405、417、418項等。

(三)壓減審批環節。一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含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因變更名稱、股權、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前置審批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的,章程不需再次報請審批,改為事後報告。二是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29號)要求,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四)壓減審批時限。將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審批事項的審批時限由30日壓減至20日。

(五)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將典當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長至10年。

四、簡化自由貿易試驗區準入

(一)將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中外資銀行分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含分行)設立、變更、終止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

(二)將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設立、遷址、撤銷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

(三)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工作精神和“證照分離”改革精神,及時總結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依法通過修改許可規章制度向全國複製推廣。

五、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切實做好“放管結合”。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對於下放審批權限的,要同步調整優化監管層級,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對於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的,要及時明確報告程序和材料目錄,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按規定履行報告手續。

(二)壓實機構主體責任。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確保相關許可申請材料和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報告所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性、適格性。對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手續、提交虛假材料等不合規、不審慎行為的機構,依法依規採取監管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強化日常監管。創新隨機抽查方式方法,結合問題導向和風險導向確定隨機抽查項目,在現場檢查中紮實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科技賦能,依託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和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非現場風險監測。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格實施行政處罰。

(四)提升信用監管效能。建立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信用監管,根據違法違規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對有關人員採取行業通報、社會公示、市場禁入等方式進行處理,強化市場約束和社會監督,督促有關人員依法履職。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做好內部條線的工作對接和業務指導,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按照改革工作部署,“全國一盤棋”,控制試點範圍,確保有計劃、高質量完成改革工作,穩妥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審批制度改革。

(二)強化統籌協同。統籌“證照分離”改革與簡政放權等工作,放管結合、並重。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等系統建設,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配合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強化上下銜接、內外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助力各項改革措施落地。

(三)抓好貫徹落實。做好系統內部改革政策解讀指導,重點加強對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服務人員和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人員培訓,確保其掌握“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實施要求及工作流程,按照新的審批服務方式開展市場準入工作。通過及時更新行政許可辦事指南、組織開展改革事項準入政策輔導等方式,面向銀行保險機構和社會公眾,做好“證照分離”改革政策文件的宣傳解讀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知曉度。及時總結經驗,查找存在問題,做好改革中期評估工作,確保改革工作取得實效。

本實施方案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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