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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21〕1081號   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 標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21〕1081號
  • 來       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2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21〕1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司法廳:

公證制度是重要的預防性司法制度,公證服務是公共法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不斷提高公證服務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公證費用負擔,促進公證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適應公證行業改革發展形勢變化,深化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科學確定政府定價範圍和方式,健全規範價格調整機制,嚴格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多措並舉減輕企業和群眾公證費用負擔,促進公證服務供給總量、質量、效率提升和行業高質量發展。到2022年,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更加合理,偏高的價格標準明顯降低;到2025年底,科學高效、規範透明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健全,人民群眾對公證服務價格的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界定政府定價範圍。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以及具有區域壟斷性、競爭不充分的項目,原則上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其他服務項目價格由市場形成。公證服務價格實行屬地管理,國家統一制定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附後),各地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適當增加其他公證項目,形成本地區政府管理價格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並根據市場形勢變化,及時調整。清單中項目價格各地已經由市場形成的,可繼續按照現行方式管理。各地要根據公證行業市場化改革情況,在充分評估基礎上,將可替代性較強、競爭較為充分或個性化需求較強的公證服務項目及時移出清單,價格放開由市場形成。

(二)改進政府定價方式。對實行政府管理價格的項目,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統籌考慮公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賠付風險及當地群眾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價格標準。鼓勵各地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由公證機構在不超過政府規定最高上限價格的範圍內確定具體價格水平;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應當合理設立階梯遞減費率,並同時限定最高費用總額。

對涉及居民房産繼承、遺贈的公證事項,鼓勵各地按房産面積計價,或同時提供按房産面積和標的金額比例兩種方式計價並從低選擇。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第一檔(即費率最高的一檔)費率不得超過0.5%,後續檔費率要階梯遞減。單套居民房産辦理上述公證事項費用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

(三)健全價格調整制度。制定和調整公證服務價格,要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成本監審或調查、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健全公證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通過自評估、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公證服務價格政策、價格水平進行跟蹤調查和定期評估,及時優化完善價格政策,定期評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四)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健全經營者行為規範,督促公證機構明碼標價、自我約束、公平競爭,不得通過循環證明、捆綁服務等增設不必要的證明事項並加價。建立公證服務價格定期報告和檢查制度,要求公證機構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報送價格政策執行和公證收入、支出等相關情況。完善公證費用收取方式,對事實上由金融機構等申請的,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事項,落實“誰申請,誰付費”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負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亂漲價、巧立名目亂加價等價格違規違法行為。

(五)完善價格減免政策。根據形勢變化,不斷完善公證費用減免政策。對於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應當明確價格減免政策。對80歲及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對低保戶、重度殘疾人辦理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中相關業務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50%。鼓勵各地出臺更多對低收入、高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價格減免政策,確保其能夠獲得基本公證服務。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機制工作,加強統籌領導,密切配合,對照本指導意見要求,認真梳理現行公證服務價格政策和管理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地區貫徹落實具體政策措施,倒排時間表、壓實責任,保證工作紮實推進。

(二)聚焦重點工作。結合近年來房地産等資産價值上升情況,對財産繼承、贈與、遺贈、遺囑,以及直接關係企業經營成本的經濟合同等公證服務價格進行重新測算,於今年10月底前出臺新的價格標準,切實將偏高的公證服務價格降下來。

(三)綜合配套施策。在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同時,要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公證機構與公證機構之間、公證機構與提供同類服務的市場主體之間公平有序競爭,通過競爭促進公證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推動公證機構與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鼓勵公證機構開發電子公證平臺,探索電子公證、網絡公證,推進“一網通辦”,降低服務成本。督促指導公證機構健全財務管理等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壓減不合理支出,降低運營成本。對公證機構特別是自收自支的公證機構所承擔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務等工作,推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適當補償,減輕公證機構運營成本壓力。

(四)做好宣傳解釋。各地在出臺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政策、調整價格標準時,要同步加強宣傳解釋,增進群眾對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的了解。要密切關注輿情反映,及時了解和回應群眾關切,妥善化解價格矛盾。

附件: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21年7月22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21〕1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司法廳:

公證制度是重要的預防性司法制度,公證服務是公共法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不斷提高公證服務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公證費用負擔,促進公證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適應公證行業改革發展形勢變化,深化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科學確定政府定價範圍和方式,健全規範價格調整機制,嚴格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多措並舉減輕企業和群眾公證費用負擔,促進公證服務供給總量、質量、效率提升和行業高質量發展。到2022年,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更加合理,偏高的價格標準明顯降低;到2025年底,科學高效、規範透明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健全,人民群眾對公證服務價格的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界定政府定價範圍。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以及具有區域壟斷性、競爭不充分的項目,原則上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其他服務項目價格由市場形成。公證服務價格實行屬地管理,國家統一制定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附後),各地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適當增加其他公證項目,形成本地區政府管理價格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並根據市場形勢變化,及時調整。清單中項目價格各地已經由市場形成的,可繼續按照現行方式管理。各地要根據公證行業市場化改革情況,在充分評估基礎上,將可替代性較強、競爭較為充分或個性化需求較強的公證服務項目及時移出清單,價格放開由市場形成。

(二)改進政府定價方式。對實行政府管理價格的項目,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統籌考慮公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賠付風險及當地群眾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價格標準。鼓勵各地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由公證機構在不超過政府規定最高上限價格的範圍內確定具體價格水平;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應當合理設立階梯遞減費率,並同時限定最高費用總額。

對涉及居民房産繼承、遺贈的公證事項,鼓勵各地按房産面積計價,或同時提供按房産面積和標的金額比例兩種方式計價並從低選擇。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第一檔(即費率最高的一檔)費率不得超過0.5%,後續檔費率要階梯遞減。單套居民房産辦理上述公證事項費用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

(三)健全價格調整制度。制定和調整公證服務價格,要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成本監審或調查、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健全公證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通過自評估、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公證服務價格政策、價格水平進行跟蹤調查和定期評估,及時優化完善價格政策,定期評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四)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健全經營者行為規範,督促公證機構明碼標價、自我約束、公平競爭,不得通過循環證明、捆綁服務等增設不必要的證明事項並加價。建立公證服務價格定期報告和檢查制度,要求公證機構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報送價格政策執行和公證收入、支出等相關情況。完善公證費用收取方式,對事實上由金融機構等申請的,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事項,落實“誰申請,誰付費”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負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亂漲價、巧立名目亂加價等價格違規違法行為。

(五)完善價格減免政策。根據形勢變化,不斷完善公證費用減免政策。對於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應當明確價格減免政策。對80歲及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對低保戶、重度殘疾人辦理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中相關業務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50%。鼓勵各地出臺更多對低收入、高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價格減免政策,確保其能夠獲得基本公證服務。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機制工作,加強統籌領導,密切配合,對照本指導意見要求,認真梳理現行公證服務價格政策和管理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地區貫徹落實具體政策措施,倒排時間表、壓實責任,保證工作紮實推進。

(二)聚焦重點工作。結合近年來房地産等資産價值上升情況,對財産繼承、贈與、遺贈、遺囑,以及直接關係企業經營成本的經濟合同等公證服務價格進行重新測算,於今年10月底前出臺新的價格標準,切實將偏高的公證服務價格降下來。

(三)綜合配套施策。在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同時,要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公證機構與公證機構之間、公證機構與提供同類服務的市場主體之間公平有序競爭,通過競爭促進公證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推動公證機構與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鼓勵公證機構開發電子公證平臺,探索電子公證、網絡公證,推進“一網通辦”,降低服務成本。督促指導公證機構健全財務管理等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壓減不合理支出,降低運營成本。對公證機構特別是自收自支的公證機構所承擔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務等工作,推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適當補償,減輕公證機構運營成本壓力。

(四)做好宣傳解釋。各地在出臺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政策、調整價格標準時,要同步加強宣傳解釋,增進群眾對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的了解。要密切關注輿情反映,及時了解和回應群眾關切,妥善化解價格矛盾。

附件:關係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

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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