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地區啟用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的通知 發文機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建辦市〔2021〕25號   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4日
  • 標       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地區啟用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的通知
  • 發文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建辦市〔2021〕25號
  • 來       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4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地區啟用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的通知
建辦市〔2021〕2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中央企業:

為紮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深入推進建築業“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我部決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個省(市)開展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以下簡稱電子證書)試點的基礎上,再選取部分地區啟用電子證書,並開展延續註冊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河北、黑龍江、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雲南、陜西、青海、新疆等15個省(區、市)。

二、工作內容

(一)啟用電子證書。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個省(區、市)啟用一級建造師電子證書(具體示例及説明見附件1),電子證書式樣按照《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標準執行(具體式樣見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個省(區、市)及前期開展試點的北京等4個省(市)准予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延續註冊的,不再發放紙質註冊證書或加貼防偽貼;聘用單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貼防偽貼;因紙質註冊證書遺失、污損或個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發放註冊證書的,不再補發或更換紙質註冊證書。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區、市)統一使用電子證書,紙質註冊證書作廢。

3.各省(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創新監管模式,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實現電子證書在招標投標、審批許可、項目管理、行業監管等環節的應用。

(二)開展延續註冊。

1.註冊單位所在地為河北等15個省(區、市)的一級建造師,其註冊專業有效期已過期的,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申請;註冊專業仍在有效期內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申請;註冊專業有效期屆滿且未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自2022年1月1日起註冊專業失效。

2.前期開展試點的北京等4個省(市)的一級建造師,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截止時間延長至2021年7月31日;註冊專業有效期屆滿且未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自2021年8月1日起註冊專業失效。

3.申請延續註冊的,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並對本人完成繼續教育情況作出承諾。

4.准予延續註冊的註冊專業,其註冊專業有效期從准予延續註冊之日起計算。准予延續註冊之日距65周歲不滿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歲當日。

三、電子證書有關使用要求

(一)一級建造師應妥善保管本人的國家政務服務平臺賬號,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賬號信息洩露所産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二)一級建造師可登錄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服務門戶,查看和下載電子證書,具體操作流程可查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電子證照使用手冊》。查看和下載電子證書時,本人應確認該證書的使用時限。電子證書使用時限為180天,但註冊專業有效期或建造師距65周歲不滿180天的,使用時限截止日期以註冊專業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師滿65周歲當日為準。超出使用時限的電子證書無效,需重新下載電子證書並再次確認使用時限。

(三)一級建造師打印電子證書後,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

(四)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中國建造師網”微信公眾號掃描電子證書上的二維碼,查詢一級建造師註冊信息。

(五)電子證書與紙質註冊證書的聘用單位信息、個人基本信息、註冊編號、註冊專業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電子證書信息為準。電子證書信息發生變更的,需登錄政務平臺重新下載。

附件:

1.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示例及説明

2.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式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1、 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示例及説明

2、 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式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地區啟用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的通知
建辦市〔2021〕2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中央企業:

為紮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深入推進建築業“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我部決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個省(市)開展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以下簡稱電子證書)試點的基礎上,再選取部分地區啟用電子證書,並開展延續註冊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河北、黑龍江、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雲南、陜西、青海、新疆等15個省(區、市)。

二、工作內容

(一)啟用電子證書。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個省(區、市)啟用一級建造師電子證書(具體示例及説明見附件1),電子證書式樣按照《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標準執行(具體式樣見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個省(區、市)及前期開展試點的北京等4個省(市)准予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延續註冊的,不再發放紙質註冊證書或加貼防偽貼;聘用單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貼防偽貼;因紙質註冊證書遺失、污損或個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發放註冊證書的,不再補發或更換紙質註冊證書。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區、市)統一使用電子證書,紙質註冊證書作廢。

3.各省(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創新監管模式,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實現電子證書在招標投標、審批許可、項目管理、行業監管等環節的應用。

(二)開展延續註冊。

1.註冊單位所在地為河北等15個省(區、市)的一級建造師,其註冊專業有效期已過期的,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申請;註冊專業仍在有效期內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申請;註冊專業有效期屆滿且未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自2022年1月1日起註冊專業失效。

2.前期開展試點的北京等4個省(市)的一級建造師,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截止時間延長至2021年7月31日;註冊專業有效期屆滿且未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自2021年8月1日起註冊專業失效。

3.申請延續註冊的,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並對本人完成繼續教育情況作出承諾。

4.准予延續註冊的註冊專業,其註冊專業有效期從准予延續註冊之日起計算。准予延續註冊之日距65周歲不滿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歲當日。

三、電子證書有關使用要求

(一)一級建造師應妥善保管本人的國家政務服務平臺賬號,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賬號信息洩露所産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二)一級建造師可登錄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服務門戶,查看和下載電子證書,具體操作流程可查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電子證照使用手冊》。查看和下載電子證書時,本人應確認該證書的使用時限。電子證書使用時限為180天,但註冊專業有效期或建造師距65周歲不滿180天的,使用時限截止日期以註冊專業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師滿65周歲當日為準。超出使用時限的電子證書無效,需重新下載電子證書並再次確認使用時限。

(三)一級建造師打印電子證書後,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

(四)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中國建造師網”微信公眾號掃描電子證書上的二維碼,查詢一級建造師註冊信息。

(五)電子證書與紙質註冊證書的聘用單位信息、個人基本信息、註冊編號、註冊專業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電子證書信息為準。電子證書信息發生變更的,需登錄政務平臺重新下載。

附件:

1.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示例及説明

2.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式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1、 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示例及説明

2、 一級建造師電子註冊證書式樣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