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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民辦發〔2021〕15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災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8日
  • 標       題: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民辦發〔2021〕15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災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8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2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近期,我國多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多省多點出現新冠肺炎疫情,防汛救災、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汛救災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急難社會救助

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動發現機製作用,組織動員基層幹部、村級組織、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深入困難群眾家中,全面了解轄區內受災情疫情影響群眾生活狀況,做到發現早、介入快、救助及時。加大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支持力度,發現因災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群眾,要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情況緊急的,可實行“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説明情況。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對受疫情影響,暫時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難外來務工人員,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暫時滯留的臨時遇困人員,以及戶籍不在本地的受災人員等,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

二、切實提高社會救助時效

各地要根據防汛救災和疫情防控實際,進一步簡化優化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程序,積極推行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提高救助時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低保、特困供養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科學靈活調整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環節的形式,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可根據災害影響、疫情形勢,決定暫停開展低保對象退出工作,提高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抵禦風險能力。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認真做好數據比對和走訪摸排,充分發揮全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和數據庫的監測預警作用,確保及時發現、快速響應、即時救助。

三、做好相關救助政策銜接

各地要按照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9號)、《應急管理部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銜接配合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應急〔2019〕120號)有關要求,加強基本生活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等政策的有效銜接,切實保障好因災因疫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重點關注受災情、疫情影響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就業,收入下降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因災因疫導致的特困人員,要及時落實救助供養政策,壓實照料服務責任,強化兜底保障,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及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健全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對存在重大困難的,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四、加強特殊困難群眾照料服務

各地要發揮村級組織、鄉鎮社工站、社會救助協理員作用,加強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眾的走訪探視,提高探訪頻次,及時了解災情、疫情對他們生活的影響,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持續加強集中供養服務,盡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進一步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督促照料服務人認真履行委託照料服務協議,全面落實各項照料服務,照顧好特困人員日常生活。因災因疫導致照料服務人無法提供照料服務的,要及時指定其他人員做好照料服務工作。受災地區要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開展全面摸排,對存在住房、飲水、用電等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安置到供養服務機構。

五、切實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要深入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認識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特別是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樹牢底線思維,完善工作措施,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要全面落實“一把手”負責制,主要負責同志帶頭研究謀劃、部署安排、推動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層層壓實工作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各盡其責。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支持,協調財政部門加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投入。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工作交流和資源統籌,形成救助合力,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民政部辦公廳
2021年8月18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2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近期,我國多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多省多點出現新冠肺炎疫情,防汛救災、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汛救災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急難社會救助

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動發現機製作用,組織動員基層幹部、村級組織、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深入困難群眾家中,全面了解轄區內受災情疫情影響群眾生活狀況,做到發現早、介入快、救助及時。加大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支持力度,發現因災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群眾,要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情況緊急的,可實行“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説明情況。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對受疫情影響,暫時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難外來務工人員,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暫時滯留的臨時遇困人員,以及戶籍不在本地的受災人員等,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

二、切實提高社會救助時效

各地要根據防汛救災和疫情防控實際,進一步簡化優化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程序,積極推行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救助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提高救助時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低保、特困供養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科學靈活調整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環節的形式,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可根據災害影響、疫情形勢,決定暫停開展低保對象退出工作,提高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抵禦風險能力。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認真做好數據比對和走訪摸排,充分發揮全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和數據庫的監測預警作用,確保及時發現、快速響應、即時救助。

三、做好相關救助政策銜接

各地要按照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9號)、《應急管理部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銜接配合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應急〔2019〕120號)有關要求,加強基本生活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等政策的有效銜接,切實保障好因災因疫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重點關注受災情、疫情影響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就業,收入下降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因災因疫導致的特困人員,要及時落實救助供養政策,壓實照料服務責任,強化兜底保障,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及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健全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對存在重大困難的,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四、加強特殊困難群眾照料服務

各地要發揮村級組織、鄉鎮社工站、社會救助協理員作用,加強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眾的走訪探視,提高探訪頻次,及時了解災情、疫情對他們生活的影響,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持續加強集中供養服務,盡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進一步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督促照料服務人認真履行委託照料服務協議,全面落實各項照料服務,照顧好特困人員日常生活。因災因疫導致照料服務人無法提供照料服務的,要及時指定其他人員做好照料服務工作。受災地區要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開展全面摸排,對存在住房、飲水、用電等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安置到供養服務機構。

五、切實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要深入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認識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特別是受災情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樹牢底線思維,完善工作措施,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要全面落實“一把手”負責制,主要負責同志帶頭研究謀劃、部署安排、推動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層層壓實工作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各盡其責。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支持,協調財政部門加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投入。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工作交流和資源統籌,形成救助合力,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民政部辦公廳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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