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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文字號: 教發〔2021〕9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8日
  • 標       題: 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
  •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文字號:教發〔2021〕9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08日

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
教發〔2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近年來,公辦學校(含其附屬學校、校辦企業、學校基金會、學校工會等附屬機構,下同)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以下統稱“公參民”學校),積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地方優質教育資源的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參民”辦學模式誘發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貫徹義務教育由國家統一實施的要求,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精神,對“公參民”學校進行專項規範,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範圍

“公參民”學校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含具有財政經常性經費關係的其他單位、政府國有投資平臺、政府發起設立的基金會、國有企業等,下同)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含公辦學校以品牌、管理等無形資産參與辦學)的義務教育學校。

二、理順體制機制

公辦學校單獨舉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按照屬地原則,劃歸市、縣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但對於優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地方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堅持公有屬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的,可繼續舉辦民辦學校,但應在履行財務清算等程序,並對民辦學校及相關單位、企業等使用公辦學校校名或校名簡稱進行清理後,公辦學校逐步退出;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也可轉為公辦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視情況將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各地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辦法,明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教職工經濟補償的標準和資金來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建為公辦學校。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各地要因地制宜、審慎推進,一省一方案,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三、加強規劃引領

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等因素,抓緊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四、規範公有教育資源使用

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産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議,明確期限、價格和雙方責任等。租賃價格需按照國有資産管理要求,評估作價、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

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簽訂協議,有償服務費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公辦學校應當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公辦學校應集中精力提高自身辦學質量,充分發揮優質教育資源輻射效應,採取對口支援、幫扶薄弱學校、開展師資培訓等多種方式支持地方義務教育。

五、嚴格規範招生

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挂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六、落實工作責任

各地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規範“公參民”學校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要堅持目標導向,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強化形勢研判,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避免出現利益輸送等問題。要嚴格責任追究,防止走形變調,對執行不力、頂風違規變相審批的,要嚴肅追責問責。公辦學校要強化政治擔當,落實主體責任,積極主動作為,堅持民主決策,切實完成各項工作部署。教育部將加強監督檢查,將此項工作分別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範圍和部屬高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參照本通知執行。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專項摸底排查,理清産權和責任關係,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對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匯總並按程序上報。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7月8日

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
教發〔2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近年來,公辦學校(含其附屬學校、校辦企業、學校基金會、學校工會等附屬機構,下同)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以下統稱“公參民”學校),積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地方優質教育資源的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參民”辦學模式誘發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貫徹義務教育由國家統一實施的要求,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精神,對“公參民”學校進行專項規範,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範圍

“公參民”學校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含具有財政經常性經費關係的其他單位、政府國有投資平臺、政府發起設立的基金會、國有企業等,下同)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含公辦學校以品牌、管理等無形資産參與辦學)的義務教育學校。

二、理順體制機制

公辦學校單獨舉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按照屬地原則,劃歸市、縣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但對於優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地方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堅持公有屬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的,可繼續舉辦民辦學校,但應在履行財務清算等程序,並對民辦學校及相關單位、企業等使用公辦學校校名或校名簡稱進行清理後,公辦學校逐步退出;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也可轉為公辦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視情況將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各地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辦法,明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教職工經濟補償的標準和資金來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建為公辦學校。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各地要因地制宜、審慎推進,一省一方案,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三、加強規劃引領

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等因素,抓緊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著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四、規範公有教育資源使用

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産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議,明確期限、價格和雙方責任等。租賃價格需按照國有資産管理要求,評估作價、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

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簽訂協議,有償服務費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公辦學校應當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公辦學校應集中精力提高自身辦學質量,充分發揮優質教育資源輻射效應,採取對口支援、幫扶薄弱學校、開展師資培訓等多種方式支持地方義務教育。

五、嚴格規範招生

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挂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六、落實工作責任

各地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規範“公參民”學校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要堅持目標導向,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強化形勢研判,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避免出現利益輸送等問題。要嚴格責任追究,防止走形變調,對執行不力、頂風違規變相審批的,要嚴肅追責問責。公辦學校要強化政治擔當,落實主體責任,積極主動作為,堅持民主決策,切實完成各項工作部署。教育部將加強監督檢查,將此項工作分別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範圍和部屬高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參照本通知執行。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專項摸底排查,理清産權和責任關係,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對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匯總並按程序上報。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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