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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1〕58號   源: 應急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9日
  • 標       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1〕58號
  • 來       源:應急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
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總隊:

現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
2021年7月29日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工作,建設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消防救援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員招錄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嚴格招錄標準,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主管全國消防員招錄工作。應急管理部統一組織實施招錄工作。

第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總隊聯合應急管理等廳(局)成立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負責招錄具體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廳(局)進行政策指導和提供服務。

第二章  招錄條件與範圍

第五條  消防員招錄對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願加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四)年齡為18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滅火救援實戰經驗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政府專職林業撲火隊員,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對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專業人才,經應急管理部批准年齡可以進一步放寬,原則上不超過28周歲。

第七條  消防員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主要從本省級行政區域常住人口中招錄,根據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省份招錄。

第三章  招錄程序

第八條  各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根據消防員編配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招錄需求,報應急管理部匯總審核,應急管理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達年度招錄計劃。

招錄計劃應當包括編制員額、在編人數、超缺編情況、擬招錄數量和擬招錄地區等內容。

第九條  消防員招錄按照宣傳動員、組織報名、資格審查、體格檢查、政治考核、體能測試和崗位適應性測試、心理測試和面試、公示、錄用等程序組織實施。具體順序可以根據招錄工作需要予以調整。

(一)宣傳動員。統一發佈消防員招錄公告,通過網絡、報刊、電視等,廣泛開展政策諮詢和宣傳動員。

(二)組織報名。一般採用網上報名的方式。招錄對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網上招錄平臺錄入報名信息。

(三)資格審查。對報名信息進行網上初審,對證件證書等原件進行現場復核。

(四)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應當在指定的市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標準參照《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陸勤人員)執行。

招錄對象對體格檢查結果有疑問的,經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同意,可以進行一次復檢,體格檢查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對可以通過服用藥物或者其他治療手段影響檢查結果的項目不予復檢。

(五)政治考核。參照徵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規定程序嚴格考核招錄對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對具有《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過。同時,應當對招錄對象的個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畢業(就讀)學校、主要經歷、現實表現、獎懲情況以及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的政治情況等進行全面核查了解,並審核人事檔案。

(六)體能測試和崗位適應性測試。體能測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韌素質等;崗位適應性測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協調能力、空間位置感知以及對高空、黑暗環境的心理適應度。

體能測試、崗位適應性測試項目及標準由應急管理部制定。

(七)心理測試和面試。心理測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調節能力;面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的身體形態、儀容儀錶、語言表達、交流溝通能力等內容。

(八)公示。根據招錄對象政治考核、體格檢查、體能測試和崗位適應性測試、心理測試和面試等情況,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九)錄用。公示期滿,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錄用人員名單。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錄用人員名單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消防員錄用後須填寫《獻身消防救援事業志願書》。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核發《消防員入職批准書》,並調取錄用人員檔案。

第十一條  新錄用消防員須參加為期一年的入職訓練。訓練期間待遇按照預備消防士(一檔)標準執行。

入職訓練3個月內,進行政治考核復查、體格檢查復檢、心理測試復測,不符合招錄條件的,取消錄用。

第十二條  消防員入職訓練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授銜定級;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取消錄用。

第十三條  新錄用消防員工作5年(含入職訓練期)內不得辭職。非正當原因擅自離職的,此後不得再次參加消防員招錄,並記入相關人員信用記錄。

消防員被取消錄用、擅自離職等,其人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遞。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四條  消防員招錄堅持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監督。招錄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受理相關舉報,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對消防員招錄過程中違紀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錄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六條  消防員招錄單位在招錄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招錄計劃組織招錄的;

(二)未按照招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考核選拔的;

(四)未按照規定公示擬錄用人員名單的;

(五)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消防員招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將其調離消防員招錄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錄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核選拔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內,洩露面試評分要素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招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招錄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錄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資格審查結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五)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招錄對象的;

(六)其他擾亂招錄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消防員招錄所需經費,由財政分級保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3日印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8〕5號)同時廢止。

附件:消防員入職批准書(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
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總隊:

現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
2021年7月29日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工作,建設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消防救援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員招錄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嚴格招錄標準,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主管全國消防員招錄工作。應急管理部統一組織實施招錄工作。

第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總隊聯合應急管理等廳(局)成立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負責招錄具體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廳(局)進行政策指導和提供服務。

第二章  招錄條件與範圍

第五條  消防員招錄對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願加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四)年齡為18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人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滅火救援實戰經驗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政府專職林業撲火隊員,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對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專業人才,經應急管理部批准年齡可以進一步放寬,原則上不超過28周歲。

第七條  消防員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主要從本省級行政區域常住人口中招錄,根據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省份招錄。

第三章  招錄程序

第八條  各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根據消防員編配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招錄需求,報應急管理部匯總審核,應急管理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達年度招錄計劃。

招錄計劃應當包括編制員額、在編人數、超缺編情況、擬招錄數量和擬招錄地區等內容。

第九條  消防員招錄按照宣傳動員、組織報名、資格審查、體格檢查、政治考核、體能測試和崗位適應性測試、心理測試和面試、公示、錄用等程序組織實施。具體順序可以根據招錄工作需要予以調整。

(一)宣傳動員。統一發佈消防員招錄公告,通過網絡、報刊、電視等,廣泛開展政策諮詢和宣傳動員。

(二)組織報名。一般採用網上報名的方式。招錄對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網上招錄平臺錄入報名信息。

(三)資格審查。對報名信息進行網上初審,對證件證書等原件進行現場復核。

(四)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應當在指定的市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標準參照《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陸勤人員)執行。

招錄對象對體格檢查結果有疑問的,經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同意,可以進行一次復檢,體格檢查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對可以通過服用藥物或者其他治療手段影響檢查結果的項目不予復檢。

(五)政治考核。參照徵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規定程序嚴格考核招錄對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對具有《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過。同時,應當對招錄對象的個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畢業(就讀)學校、主要經歷、現實表現、獎懲情況以及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的政治情況等進行全面核查了解,並審核人事檔案。

(六)體能測試和崗位適應性測試。體能測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韌素質等;崗位適應性測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協調能力、空間位置感知以及對高空、黑暗環境的心理適應度。

體能測試、崗位適應性測試項目及標準由應急管理部制定。

(七)心理測試和面試。心理測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調節能力;面試主要考察招錄對象的身體形態、儀容儀錶、語言表達、交流溝通能力等內容。

(八)公示。根據招錄對象政治考核、體格檢查、體能測試和崗位適應性測試、心理測試和面試等情況,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九)錄用。公示期滿,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錄用人員名單。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錄用人員名單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  消防員錄用後須填寫《獻身消防救援事業志願書》。省級消防員招錄工作組織核發《消防員入職批准書》,並調取錄用人員檔案。

第十一條  新錄用消防員須參加為期一年的入職訓練。訓練期間待遇按照預備消防士(一檔)標準執行。

入職訓練3個月內,進行政治考核復查、體格檢查復檢、心理測試復測,不符合招錄條件的,取消錄用。

第十二條  消防員入職訓練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授銜定級;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取消錄用。

第十三條  新錄用消防員工作5年(含入職訓練期)內不得辭職。非正當原因擅自離職的,此後不得再次參加消防員招錄,並記入相關人員信用記錄。

消防員被取消錄用、擅自離職等,其人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遞。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四條  消防員招錄堅持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監督。招錄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參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受理相關舉報,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對消防員招錄過程中違紀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錄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六條  消防員招錄單位在招錄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招錄計劃組織招錄的;

(二)未按照招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考核選拔的;

(四)未按照規定公示擬錄用人員名單的;

(五)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消防員招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將其調離消防員招錄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錄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核選拔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內,洩露面試評分要素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招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招錄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錄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資格審查結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五)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招錄對象的;

(六)其他擾亂招錄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消防員招錄所需經費,由財政分級保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3日印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8〕5號)同時廢止。

附件:消防員入職批准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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