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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教育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教監管廳函〔2021〕8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 標       題: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教監管廳函〔2021〕8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印發以來,各地大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現了學科類培訓轉入“地下”,換個“馬甲”逃避監管等隱形變異問題,影響政策實施,造成不良影響。為指導各地堅決查處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問題,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合規要求。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須在培訓主體、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方面同時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合規性學科類校外培訓一般是指證照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在登記的培訓場所和規定的培訓時間,由其所聘請的具有教師資格的培訓人員,按照規定的培訓方式,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的符合培訓內容要求的學科類培訓服務。

二、把準變異形態。對不符合上述合規性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科類培訓行為,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1.違反培訓主體有關規定,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人,以諮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籌私教”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2.違反培訓人員有關規定,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3.違反培訓時間有關規定,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4.違反培訓地點有關規定,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為零在登記場所之外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

5.違反培訓內容有關規定,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6.違反培訓方式有關規定,線下機構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

7.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

三、建立辨別機制。對於明顯違反相關規定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旗幟鮮明嚴肅查處。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行為的隱蔽性、多變性特點,以及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專業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為進行科學辨別。

四、落實屬地管理。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學科類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進行查處。對於證照不全的機構和個人,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跨區域違規行為,由培訓機構審批地、違規行為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

五、強化監管執法。各地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製作用,強化部門協同、條塊聯動,壓實責任。要將學科類培訓隱形變異問題查處工作納入省、市、縣和鄉鎮(街道)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充分發揮社區綜合治理功能,開展區域巡查執法。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拓展問題線索來源,強化社會監督。對隱形變異違規培訓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要創新監管方式,推進“互聯網+監管”,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將違規培訓的機構和個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堅決防止隱形變異違規培訓行為蔓延。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9月3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印發以來,各地大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現了學科類培訓轉入“地下”,換個“馬甲”逃避監管等隱形變異問題,影響政策實施,造成不良影響。為指導各地堅決查處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問題,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合規要求。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須在培訓主體、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方面同時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合規性學科類校外培訓一般是指證照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在登記的培訓場所和規定的培訓時間,由其所聘請的具有教師資格的培訓人員,按照規定的培訓方式,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的符合培訓內容要求的學科類培訓服務。

二、把準變異形態。對不符合上述合規性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科類培訓行為,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1.違反培訓主體有關規定,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人,以諮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籌私教”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2.違反培訓人員有關規定,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3.違反培訓時間有關規定,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4.違反培訓地點有關規定,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為零在登記場所之外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

5.違反培訓內容有關規定,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6.違反培訓方式有關規定,線下機構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

7.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

三、建立辨別機制。對於明顯違反相關規定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旗幟鮮明嚴肅查處。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行為的隱蔽性、多變性特點,以及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專業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為進行科學辨別。

四、落實屬地管理。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學科類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進行查處。對於證照不全的機構和個人,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跨區域違規行為,由培訓機構審批地、違規行為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

五、強化監管執法。各地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製作用,強化部門協同、條塊聯動,壓實責任。要將學科類培訓隱形變異問題查處工作納入省、市、縣和鄉鎮(街道)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充分發揮社區綜合治理功能,開展區域巡查執法。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拓展問題線索來源,強化社會監督。對隱形變異違規培訓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要創新監管方式,推進“互聯網+監管”,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將違規培訓的機構和個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堅決防止隱形變異違規培訓行為蔓延。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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