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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關於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 發文機關: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發文字號: 教監管廳〔2021〕1號   源: 教育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 標       題: 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關於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
  • 發文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 發文字號:教監管廳〔2021〕1號
  • 來       源: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0日

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關於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
教監管廳〔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政廳、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文件),現就將現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決落實“雙減”文件精神,全面規範校外培訓行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發展素質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堅決防止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堅持登記路徑科學合理、高效便捷,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簡化工作程序,加強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堅持依法依規、平穩有序,確保存量課程穩步消化、人員安置妥善合理、財物處置合理合法。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行政審批及法人登記工作,培訓機構在完成非營利性機構登記前,應暫停招生及收費行為。

二、登記辦法

對於現有線上和線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辦法辦理。

(一)關於現有線下非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培訓機構,根據“雙減”文件規定,相應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二)關於現有線下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的營利性機構,需要登出營利性機構主體,或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範圍,剝離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後繼續依法從事其他培訓活動。繼續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三)關於現有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已向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的線上培訓機構,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時,其法人類型登記參照以上線下培訓機構的操作路徑處理。對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到位、未通過審批的線上培訓機構,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經營許可證(ICP),依法依規停止其線上培訓活動。

(四)關於終止培訓機構的辦理。現有線上或線下培訓機構決定解散機構的,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該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決議後,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核準,同時指導培訓機構依法清算財産,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迅速成立聯合工作組,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統籌協調推進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工作。民政部門要做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法人登記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原有營利性培訓機構變更、登出工作。

(二)建立預警機制。各地在推進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摸排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科學制定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督促機構妥善做好存量課程消化、相關人員安置等工作。對工作中出於規避政策調整而發生的各類違規處置資産、侵害學生和教學人員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干預和制止,以疏導堵點、化解矛盾、防範風險。

(三)壓實工作責任。各地要嚴格監管,對於舉辦者未選擇非營利性法人登記,又不主動停止培訓活動的機構,在規定時限內依法終止其辦學資格。對於未經許可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要加大打擊和查處力度,嚴格責令停止培訓活動、退還所收費用。要建立問責機制,將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工作納入督查範疇,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嚴肅問責,確保工作按期完成。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8月30日

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關於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
教監管廳〔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政廳、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文件),現就將現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決落實“雙減”文件精神,全面規範校外培訓行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發展素質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堅決防止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堅持登記路徑科學合理、高效便捷,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簡化工作程序,加強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堅持依法依規、平穩有序,確保存量課程穩步消化、人員安置妥善合理、財物處置合理合法。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行政審批及法人登記工作,培訓機構在完成非營利性機構登記前,應暫停招生及收費行為。

二、登記辦法

對於現有線上和線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辦法辦理。

(一)關於現有線下非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培訓機構,根據“雙減”文件規定,相應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二)關於現有線下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的營利性機構,需要登出營利性機構主體,或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範圍,剝離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後繼續依法從事其他培訓活動。繼續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三)關於現有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已向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的線上培訓機構,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時,其法人類型登記參照以上線下培訓機構的操作路徑處理。對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到位、未通過審批的線上培訓機構,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經營許可證(ICP),依法依規停止其線上培訓活動。

(四)關於終止培訓機構的辦理。現有線上或線下培訓機構決定解散機構的,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該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決議後,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核準,同時指導培訓機構依法清算財産,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迅速成立聯合工作組,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統籌協調推進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工作。民政部門要做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法人登記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原有營利性培訓機構變更、登出工作。

(二)建立預警機制。各地在推進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摸排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科學制定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督促機構妥善做好存量課程消化、相關人員安置等工作。對工作中出於規避政策調整而發生的各類違規處置資産、侵害學生和教學人員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加以干預和制止,以疏導堵點、化解矛盾、防範風險。

(三)壓實工作責任。各地要嚴格監管,對於舉辦者未選擇非營利性法人登記,又不主動停止培訓活動的機構,在規定時限內依法終止其辦學資格。對於未經許可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要加大打擊和查處力度,嚴格責令停止培訓活動、退還所收費用。要建立問責機制,將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工作納入督查範疇,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嚴肅問責,確保工作按期完成。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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