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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深入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通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教育部
發文字號: 財教〔2021〕174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 標       題: 關於深入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 發文字號:財教〔2021〕174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6日

關於深入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通知
財教〔2021〕174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以來,欠發達地區農村學生營養健康狀況明顯改善,得到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但受物價上漲因素影響,現行膳食補助標準購買力下降,同時一些地方在學校供餐、學生信息採集、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為進一步鞏固營養改善計劃成果,持續改善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增強學生體質,現就深入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營養膳食補助國家基礎標準

經國務院批准,從2021年秋季學期起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其中,國家試點地區(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不含縣城)所需資金繼續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試點地區(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民族自治縣、邊境縣、革命老區縣)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在地方落實國家基礎標準後按照每生每天4元給予定額獎補。

二、持續加強學校供餐管理

各級教育部門要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學校食堂供餐,指導學校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堂衛生管理,規範食材採購行為和食品加工製作過程;加強食堂精細化管理,根據不同年齡學生特點,科學營養配餐,提高供餐質量;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持續開展“光盤行動”,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對於尚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要完善供餐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對供餐企業的監管,確保食品安全。要進一步強化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及時更新學生基本信息變動情況,實現受益學生人數等情況動態監管,確保學生信息準確無誤。

三、切實落實地方支出責任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強化省級統籌,落實地方支出責任,確保營養膳食補助提標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提前預撥2021年秋季學期地方試點提標所需的部分資金,2022年對預撥的提標資金進行清算。從2022年起,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地方試點地區所需資金足額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對於因學生流動或實際在校天數減少等原因導致中央補助資金出現的結轉結余,應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要求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收回的結余資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的結轉資金,應繼續用於營養改善計劃。

四、嚴格規範資金使用管理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營養膳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營養膳食補助資金應全部用於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學生或家長,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和城市學生伙食、彌補學校公用經費和開支聘用人員費用等方面。因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食堂聘用人員費用等支出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學校可統籌改善辦學條件相關資金,推進食堂(伙房)建設和條件改善。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範疇。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責令改正並追究相應責任。

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膳食補助標準,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學生的深切關懷。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實地方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紮實做好相關工作。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在現有試點範圍內組織實施,不再擴大試點範圍。要健全責權一致的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此項惠民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教育部
2021年9月26日

關於深入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通知
財教〔2021〕174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以來,欠發達地區農村學生營養健康狀況明顯改善,得到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但受物價上漲因素影響,現行膳食補助標準購買力下降,同時一些地方在學校供餐、學生信息採集、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為進一步鞏固營養改善計劃成果,持續改善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增強學生體質,現就深入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營養膳食補助國家基礎標準

經國務院批准,從2021年秋季學期起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其中,國家試點地區(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不含縣城)所需資金繼續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試點地區(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民族自治縣、邊境縣、革命老區縣)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在地方落實國家基礎標準後按照每生每天4元給予定額獎補。

二、持續加強學校供餐管理

各級教育部門要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學校食堂供餐,指導學校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堂衛生管理,規範食材採購行為和食品加工製作過程;加強食堂精細化管理,根據不同年齡學生特點,科學營養配餐,提高供餐質量;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持續開展“光盤行動”,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對於尚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要完善供餐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對供餐企業的監管,確保食品安全。要進一步強化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及時更新學生基本信息變動情況,實現受益學生人數等情況動態監管,確保學生信息準確無誤。

三、切實落實地方支出責任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強化省級統籌,落實地方支出責任,確保營養膳食補助提標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提前預撥2021年秋季學期地方試點提標所需的部分資金,2022年對預撥的提標資金進行清算。從2022年起,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地方試點地區所需資金足額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對於因學生流動或實際在校天數減少等原因導致中央補助資金出現的結轉結余,應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要求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收回的結余資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的結轉資金,應繼續用於營養改善計劃。

四、嚴格規範資金使用管理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營養膳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營養膳食補助資金應全部用於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學生或家長,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和城市學生伙食、彌補學校公用經費和開支聘用人員費用等方面。因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食堂聘用人員費用等支出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學校可統籌改善辦學條件相關資金,推進食堂(伙房)建設和條件改善。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範疇。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責令改正並追究相應責任。

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膳食補助標準,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學生的深切關懷。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實地方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紮實做好相關工作。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在現有試點範圍內組織實施,不再擴大試點範圍。要健全責權一致的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此項惠民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教育部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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